信托法/等级 V · 税务与传承/5.2 年金与单位信托结构/课程 5
受益人瑕疵继承人信托(BDIT)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678条,受益人瑕疵继承人信托旨在如何运作?为何规划师们将其视为一种存在实质不确定性的高风险手段?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对于遗产价值低于2026年15,000,000美元基本免税额的,无需使用BDIT:委托人可通过设立一个普通的自由裁量型第三方信托来传承遗产,该信托既能使受益人的债权人及遗产无法追索该财产,又无需进行出售操作,且不存在税务裁定风险。
- 该第三方信托可指定受益人担任共同受托人,其权限仅限于健康、教育、生活维持和供养(HEMS),并赋予其有限的处分权(power of appointment),从而避免遗产纳入(IRC §2041);但关键在于,必须由委托人而非受益人向该信托注资。
- 若仍决定采用BDIT,应将种子资金提取权限制在5,000美元或5%两者中的较高者以内,以确保其失效不构成受益人的赠与行为(IRC §2514(e));美国国税局通常不会对§678项下的失效处理出具裁定(Rev. Proc. 2026-3)。
- 向信托进行的任何出售交易均须按评估的公允价值进行,且利率不得低于AFR(2026年10月中期利率为4.61%);若架构失效将导致适用§2036或§2038条款的遗产纳入,并产生利息和罚款,因此仅在涉及规模庞大、增长迅速的资产时,支付专业费用才具有合理性。
材料《国内税收法》第678条原文,可在 law.cornell.edu 上免费查阅第5.1.5课:设立人信托,第5.1.6课:向设立人信托的分期销售美国国税局每年以《20XX-3号收入程序》形式发布的、列明其通常不会出具书面裁决领域的清单
好奇
- 如何能将受益人视为他人设立的信托的所有人?
- 受益人希望通过向信托出售资产获得什么?
- 如果美国国税局或法院不认可这种结构,会怎样?
探索
- 受益人瑕疵继承人信托(BDIT)是一种美国规划技术,部分从业者使用它,而另一些人则视其为激进手段。第三方(通常是父母)用一笔小额赠与为受益人设立一项不可撤销信托,并赋予受益人提取该笔赠与的权利;若未行使此权利,则该权利即告失效。其目的是让受益人在所得税方面被视为该信托的所有者,同时使该信托不计入受益人的遗产范围,从而避开受益人的债权人。目前尚无任何法规或已公布的美国国税局裁决认可这种架构的整体合法性。
- 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依据的是《国内税收法》第678条。根据该条第678(a)(1)款,除财产授予人以外的任何人,若拥有可将信托财产转归自己名下的权力且该权力仅能由其本人行使,则被视为该信托财产的所有人。根据同条第678(a)(2)款,即使此人部分放弃了或修改了该项权力,只要其仍掌握着足以使财产授予人成为财产所有人的控制权,那么这种身份依然有效。至于权利失效是否算作“放弃”,目前存在争议。美国国税局在某些私人信函裁决中接受了以权利失效作为判断标准的做法,但这些裁决仅对提出请求的纳税人具有约束力。
- 一旦该信托在所得税方面被视为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就可以将其资产出售给该信托,通常会以本票(promissory note)作为对价,这与5.1.6课中的内容类似。由于受益人被视为名义上的所有者,因此这类销售在所得税计算时一般不予考虑;受益人需为信托的收益缴纳税款,这可能会减少其自身的遗产规模。受益人通常还担任受托人的角色,分配仅限于健康、教育、维护和供养(HEMS),且其可能持有有限的指定权(power of appointment)。那些不属于受益人遗产范围的资产,在受益人死亡后不会获得成本基础(basis)的向上调整。
- 遗产税和赠与税方面存在主要风险。由于受益人将资产出售给其本人也是受益人的信托,美国国税局可能会认为该受益人实质上仍是保留了权益的转让方,从而根据《国内税收法》第2036条或第2038条将这些资产计入遗产范围(见5.1.3课)。此类销售必须以全额公平市场价值进行,因此估值可能会受到质疑。根据《国内税收法》第2514(e)条,权利失效在超出“5,000美元”或“前一年度赠与总额5%”两者中较高者的部分,构成受益人的赠与(见5.1.2课),这也是种子赠与金额被设定得较低的原因之一。各州关于自设信托的法律也会影响债权人保护程度(见6.1.2课)。
- 美国国税局将“某人是否根据第678条被视为其拥有或曾在释放前拥有的信托财产的所有者”列为通常不会出具书面裁决的领域之一,该清单每年更新(例如《2026-3号收入程序》)。目前尚无任何已公布的法院判决认可这种完整的结构。起草、估值及管理费用因地区和顾问的不同而差异很大,若处理失败,则可能面临税款、利息及罚款等后果。
- 基于这些原因,规划师们将 BDIT 视为一种适用于拥有大量且快速增长资产的人的高级技术,并在此谨慎地将其作为此类技术加以介绍。它并不能规避税收:受益人仍需为信托产生的收入缴纳所得税;如果该结构失效,联邦转移税(transfer taxes)依然适用。根据2025年7月通过的《一项宏大而美好的法案》(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2026年每人可享受的联邦基本免税额为 15,000,000 美元,因此许多家庭根本无需缴纳联邦遗产税。本课介绍了该技术旨在如何运作以及其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之处;它并不建议人们使用该技术。
关键事实
- 在 BDIT 中,第三方通过一笔小额赠与设立信托,并赋予受益人一项会失效的提取权。
- 《国内税收法》第678(a)条规定,除设立人之外的人也可被视为其可转归自己名下的信托财产的所得税所有者。
- 根据第678(a)(2)条,权利失效是否构成“释放”(release)尚存在争议;私人信函裁决仅对提出请求的纳税人具有约束力。
- 受益人通常会以全额公平市场价值将其资产出售给信托;由于受益人被视为名义上的所有者,此类销售在计算所得税时一般不予考虑。
- 主要风险在于,美国国税局会将该受益人视为仍持有权益的转让方,从而根据第2036条或第2038条将相关资产计入遗产。
- 目前没有任何法规或美国国税局发布的裁决认可 BDIT 结构的完整性。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举您正在阅读的文章或提案中提到的 BDIT 的最多 9 项特征(有些描述中的特征数量较少),例如该信托的资金来源、种子赠与、提取权、受托人是谁、向该信托出售的是什么资产以及相关款项如何支付。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资金、提取权、受托人及其权力、销售、分配以及所主张的税务结果。
3提炼将这6类特征简化为3组:有明确法律依据的特征、需依赖不确定解释的特征,以及需要咨询税务顾问的特征。
1凝结请用1句话以您自己的话解释,为什么 BDIT 在所得税方面被视为受益人的信托,却不属于受益人的遗产范围。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 26 U.S.C. §678 (person other than grantor treated as owner)
- 26 U.S.C. §2514 (powers of appointment; lapse in (e))
- 26 U.S.C. §2036 (retained life estate)
- 26 U.S.C. §2038 (revocable transfers)
- Internal Revenue Bulletin 2026-1 (Rev. Procs. 2026-1 to 2026-3, incl. no-rule areas)
- IRS: What's new, estate and gift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