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V · 税务与传承/5.2 年金与单位信托结构/课程 6
出于税务目的设立的信托及反滥用规则
美国国税局如何区分合法的信托规划与滥用性的信托手段,以及帮助读者识别这些手段的警示信号。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没有任何信托能在委托人保留控制权和使用利益的同时合法免除所得税(Notice 97-24);低成本且合法的方案是设立可撤销生前信托,该方案对税务处理毫无改变,但能规避遗嘱认证程序,其收入仍须由委托人自行在 Form 1040 上申报。
- 真正的节税效果仅来自《税法》允许且实际放弃控制权的转移:2026 年的 $19,000 年度免税额、依据 §2503(e) 直接支付的学费或医疗费,以及慈善捐赠;无论由何种实体支付,个人消费在 IRC §262 下均不可扣除。
- 任何已参与所谓“纯粹”信托或“宪法”信托方案的人,均可在与 IRS 接触前提交合格的经修正纳税申报表(qualified amended return),从而将新增税款排除在 20% 的准确性相关罚款之外(Treas. Reg. §1.6664-2(c));但这不能治愈欺诈性立场,后者将面临依据 §6663 处以的 75% 罚款。
- 总收益达到 $600 或以上的非委托人信托须提交 Form 1041 并签发 Schedule K-1;将收入分配给适用较低税率的受益人属于合法行为,但若委托人仍实际控制该信托,则该信托可能被视为虚假安排而被忽略(Markosian, 73 T.C. 1235)。
材料IRS公告97-24《某些信托安排》,可在irs.gov上免费获取。美国国税局页面“滥用信托结构逃税手段:问答”您正在审阅的任何宣传材料或信托安排方案第5.1.5课:设立人信托
好奇
- 为何将收入转入信托账户本身并不会改变谁需要为这些收入纳税?
- 美国国税局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完全忽略信托?
- 当虐待性信托计划被揭露时,谁会面临处罚?
探索
- 信托在税务方面有许多合法用途,《国内税收法》为此制定了相关规则:谁需要为信托收益缴纳所得税(是信托本身、受益人,还是对于设立人信托而言的设立者,具体见《国内税收法》第671条至第679条),以及赠与和遗产应如何征税。在1997年发布的第97-24号通知中,美国国税局警告了一种不同的情况:即那些以税收优惠为诱饵、但实际上并未改变纳税人对其收入或资产的控制权及受益程度的“滥用性信托安排”。该通知指出,这不应让人们对诸如遗产规划、真正的慈善赠与以及为未成年人持有财产等合法用途感到担忧。
- 该通知列举了五种常见且常常被组合使用的信托类型:一种是由商业信托接手企业运营并通过支付款项来降低其应税收入;另一种是设备或服务信托,它们会向企业收取过高的租金或费用;还有一种是家庭住宅信托,它声称将业主的房屋租回给业主并扣除相关成本;还有一种是所谓的慈善信托,用于支付子女学费等个人开支;最后一种则是“最终信托”,通常设在国外,负责汇集其他信托的收入。这类信托承诺带来的好处包括可抵扣个人支出、房屋折旧费用、资产计税基础的提升(stepped-up basis),以及更低的自雇税、赠与税和遗产税。
- 既定的原则能够挫败这些诡计。决定税收结果的是实质而非形式(Gregory v. Helvering,1935年);如果信托实为虚假安排,则可不予认可:在Markosian v. Commissioner案中(73 T.C. 1235,1980年),各方无视了信托条款,且他们与该财产之间的关系也并未发生任何实质变化。另一项相关的法院规则——逐步交易原则——允许将一系列计划中的步骤视为同一笔交易。根据设立人信托规则,只要所有者仍掌控着该信托或能从中获益,就必须就信托的收益缴税,而其个人开支则不能扣除(IRC §262)。
- 一些推广者兜售所谓的“纯粹信托”,也称为宪法性信托、普通法信托或合同信托,声称其属于私人契约,因此不受联邦税法的约束。1998年,美国国税局首席法律顾问指出,“纯粹信托无需遵守联邦税法”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并援引了第十六修正案中关于对“无论来自何种来源的收入”征税的条款。《国内税收法》中并未为这类信托设立特殊分类:它们要么按普通规则征税,要么被忽略,由其实际所有者承担纳税义务。美国国税局的问答页面还指出,一个人的所得不能转嫁给另一个人来承担联邦所得税。
- 第97-24号公告指出,参与者和推广者可能会面临民事处罚,在适当情况下还会面临刑事处罚。参与者需缴纳税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还可能面临20%的准确性相关罚款(《国内税收法》第6662条)或75%的民事欺诈罚款(《国内税收法》第6663条)。推广者若为滥用性避税手段进行宣传(《国内税收法》第6700条),或协助他人少报税款(《国内税收法》第6701条),则可能面临处罚,同时还可能被法院下达禁令(《国内税收法》第7408条)。外国信托也有各自的申报义务及相应的处罚规定。美国国税局的相关问答页面提供了举报此类推广行为或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 根据美国国税局的资料,警示信号包括:承诺减少或免除所得税、自雇税、赠与税或遗产税,而实际仍由财产所有者掌控并使用该财产;通过信托支付个人生活费用并将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受托人完全听从财产所有者的指令,有时甚至会预先签署支票;多个信托之间互相转拨资金,且最终资金往往流向海外;以及声称某项信托安排不受税法约束。合法的税务规划是在《国内税收法》框架内进行的,通常会改变财产的掌控者或受益人。本课仅阐述美国国税局的立场,并不对任何具体的信托安排进行评价。
关键事实
- 美国国税局1997年发布的第97-24号通知警告称,存在一些滥用信托结构的做法,这类做法虽承诺能带来税收优惠,但实际上并不会改变信托所有人的控制权或受益状况。
- 第97-24号通知列举了五种类型:商业用途、设备或服务用途、家庭住宅用途、慈善用途以及“最终”信托用途。
- 在税收问题上,实质重于形式;信托若被认定为虚假的,则可不予认可(Markosian v. Commissioner, 73 T.C. 1235 (1980))。
- 根据设立人信托规则(IRC §§671–679),仍掌握控制权或受益权的所有者需就信托的收益缴纳所得税。
- 美国国税局首席法律顾问在1998年指出,认为“纯粹”或“符合宪法”的信托不受联邦税法约束的观点是错误的。
- 参与或策划此类滥用性信托计划的人士可能会面临民事和刑事处罚,相关法规包括《国内税收法》第6662条、第6663条、第6700条及第6701条。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您正在审核的信托推广材料或方案中提到的最多9项承诺内容(有些方案的内容会少于此数),例如承诺的税收优惠、谁将担任受托人、资产所有者可继续使用哪些物品,以及该信托的设立地点。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所得税主张、遗产税与赠与税主张、扣除项主张、控制权与使用情况、受托人安排,以及离岸或多重信托特性。
3提炼将这6类主张归为3组:与此处所述的税法规定相符的主张、符合第97-24号通知中所列警示信号的主张,以及需要咨询独立税务顾问的主张。
1凝结用1句话解释(用自己的话),为什么一项不改变财产控制权和受益人的信托,也不会改变纳税主体。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 IRS Notice 97-24, Certain Trust Arrangements (1997)
- IRS: Abusive trust tax evasion schemes, questions and answers
- IRS Chief Counsel Service Center Advice 1998-006 ('pure trust' filing requirements)
- 26 U.S.C. §6700 (promoting abusive tax shelters)
- 26 U.S.C. §6701 (aiding and abetting understatement)
- 26 U.S.C. §6663 (civil fraud penal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