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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等级 VI · 资产保护/6.1 从挥霍人条款到自设信托/课程 2

第三方信托与自设信托

为何他人设立的信托能够保护受益人免受债权人追索,而个人为自己设立的信托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基于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分析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1. 最廉价的护盾是由他人构建的:留存在自由裁量型挥霍人信托(discretionary spendthrift trust)中的遗产,可在委托人无需付出任何成本的情况下保护受益人免受其自身债权人的追索(《统一信托法》第502条、第504条)。但需注意:依据第503条,抚养费命令及法定请求权可能穿透该保护。
  2. 继承所得的IRA在联邦破产程序中不属于豁免的“退休基金”(Clark v. Rameker, 2014),因此父母可以指定第三方挥霍人信托作为IRA受益人。但需注意:分配款项对任何接收者而言仍属应税收入。
  3. 切勿依赖您在DAPT州之外为自己注资的信托:《统一信托法》第505(a)(2)条及纽约州《遗产、赠与与财产法》(EPTL)第7-3.1条允许您的债权人追索受托人本可向您支付的任何款项。但需注意:依据第505(a)(1)条,可撤销生前信托在委托人终身期间不提供任何债权人保护。
  4. 若自我保护至关重要,应首先利用免费的法定豁免权,随后考虑ACTEC于2025年8月统计的21个DAPT州之一。但需注意:《美国法典》第11编第548(e)条可撤销破产申请前10年内向自设信托进行的具有实际欺诈意图的转让。
  5.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委托人自身破产导致的丧失所有权(forfeiture)属无效(Re Burroughs-Fowler, 1916),因此精简路径是由他人设立依据《受托人法》(Trustee Act 1925)第33条的保护性信托。但需注意:《破产法》(Insolvency Act 1986)第423条仍可撤销欺诈债权人的交易。

材料如果您所在的州已采纳《统一信托法典》(UTC),可参考该州版本的《统一信托法典》第502条至第505条(相关内容可在各州立法机构网站上免费获取)您正在阅读的某份信托文件,以查明其委托人以及可能的受益人第4.3.2课:挥霍型信托;第6.1.3课:国内资产保护信托

好奇

  1. 为什么父母能够保护孩子的信托资金,使其免受孩子债权人的追讨?
  2. 为什么人们通常不能通过将钱放入信托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呢?
  3. 英国法律如何看待个人为自身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探索

  1. 信托具有三种角色:委托人,负责设立并提供资金;受托人,持有法定所有权并负责管理;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利益。同一个人可以担任多个角色,但如果唯一的受托人同时也是所有现有及未来利益的唯一受益人,那么法定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利益就会合并,信托也就随之终止。债权人法还会进一步追问:谁设立了该信托?这个人也是受益人吗?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设立人的债权人是否能够追索其财产。
  2. 第三方信托是由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设立的,例如父母为子女设立的信托。在采纳了《统一信托法典》(UTC)的美国各州,反挥霍条款可阻止受益人的债权人在分配前获取其权益(UTC §502),但某些情况除外,例如当该州颁布了UTC §503时,抚养费令状等情形即为例外。根据UTC §504,债权人通常无法强制受托人进行酌情分配。由于财产来自第三方,法律尊重该方对如何向受益人交付财产的限制性选择(参见第3.2.6节和第4.3.2节)。
  3. 自设信托是指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的信托。根据UTC §505(a)(2),无论是否存在反挥霍条款,委托人的债权人均可追索受托人从不可撤销自设信托中向委托人支付或为委托人支付的最高金额;根据§505(a)(1),在委托人生前,可撤销信托中的财产也可被追索。未采纳UTC的州也得出类似结论:例如纽约州规定,为设立者自身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对其债权人无效(EPTL 7-3.1)。其政策基础在于:一个人不应在享受财产利益的同时,将其与自己的债务隔离开来。
  4. 少数美国州通过立法改变了这一规则,针对国内资产保护信托(DAPT),始于1997年的阿拉斯加和特拉华州以及1999年的内华达州;根据ACTEC在2025年8月进行的比较统计,此类州共有21个。各州都设定了自己的条件,并允许部分债权人获得追偿权(参见第6.1.3节和第6.1.5节)。这种保护措施存在争议:法院可以适用委托人所在州的法律——而这些州可能并未制定此类法规;此外,《美国法典》第11编第548条(e)款规定,如果存在实际意图以阻碍、拖延或欺骗债权人,破产受托人可追索在10年内向自设信托进行的资产转移行为。
  5. 英国法律中没有类似DAPT法规的立法。在 Re Burroughs-Fowler [1916] 2 Ch 251 一案中,委托人将其自有财产设立为终身信托供自己受益,并规定若其破产则其权益即告终止。当他确实破产后,法院裁定这种因破产而导致的权益丧失对破产受托人无效,因此他的终身权益转归代表债权人的破产受托人所有。1925年《受托人法》第33(3)条并不认可那些否则会被撤销的保护性信托;而1986年《破产法》(第339条和第423条)则允许法院撤销低价转让行为以及欺骗债权人的交易。
  6. 这一区别解释了资产保护法的大部分内容。第三方信托能够保护受益人,是因为他人选择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赠与;而自设信托仅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保护其设立者,即便如此,法院也会仔细审查转让的时间和意图。在存在债权或可预见会有债权的情况下进行的财产转让可能被视为可撤销的转让(参见第6.3.1节),法院也会将试图保护自身财产以逃避现有债权人的行为视为滥用权利的行为。本节阐述相关规则及其限制,并不建议设立任何信托。

关键事实

  • 第三方信托是由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设立的;而自设信托则是指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的信托。
  • 根据UTC §502,有效的反挥霍条款可阻止受益人的债权人在分配前获取其权益;根据UTC §504,债权人通常无法强制要求进行酌情分配。
  • 根据UTC §505(a)(2),即使存在反挥霍条款,委托人的债权人均可追索受托人从不可撤销自设信托中向委托人支付或为委托人支付的最高金额。
  • 国内资产保护信托法规始于1997年的阿拉斯加和特拉华州,以及1999年的内华达州;根据ACTEC在2025年8月进行的统计,目前共有21个州制定了此类法规。
  • Re Burroughs-Fowler [1916] 2 Ch 251:在英国法下,若委托人的终身权益被规定在其破产时终止,则该条款对破产受托人无效。
  • 《美国法典》第11编第548条(e)款允许破产受托人追索在10年内向自设信托进行的、具有实际意图以阻碍、拖延或欺骗债权人的资产转移行为。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您读到或听说的最多9项信托(有些列表的条目较少),并注明每项信托的委托人、可能的受益人、受托人,以及管辖该信托的法律所属的州或国家。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第三方酌情信托、第三方反挥霍条款信托、可撤销信托、不可撤销自设信托、根据DAPT法规设立的自设信托,以及您不确定归属的信托。
3提炼将这6类信托简化为3组:法律通常会保护受益人免受其自身债权人追索的信托;法律通常不会提供此类保护的信托;以及是否提供保护需视具体法规或法院判决而定的信托。
1凝结用1句话解释(用自己的话),为何法律将他人为你设立的信托与你自己为自己设立的信托区别对待。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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