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III · 家庭信托/3.1 生前信托/课程 1
可撤销的生前信托
什么是可撤销的生前信托,它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它适合哪些人。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指定受益人活期存款账户(Payable-on-death)和证券过户登记(Transfer-on-death)无需设立信托或支付费用即可直接绕过遗嘱认证。但需注意:每项指定必须保持最新有效,否则该资产将重新纳入遗嘱认证程序。
- 在购置信托服务前,请先核实小额遗产处理途径:根据《加利福尼亚州遗产法典》第 13100 条(Probate Code §13100),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的死亡案件,继承人可通过宣誓书在无法院介入的情况下领取最高 208,850 美元的个人财产。但需注意:该程序适用 40 天的等待期,且不动产另有单独限额。
- 若所在州允许登记“指定受益人”产权契据(如《明尼苏达州法典》第 507.071 条),房产即可在支付登记费后绕过遗嘱认证转移,无需设立信托。但需注意:该契据必须在生前完成登记,且无法为丧失行为能力期间的管理提供帮助。
- 若生前信托仍适用(如跨州持有土地、应对丧失行为能力或保护隐私),由委托人自任受托人的信托可使用委托人本人的税号,且无需单独申报纳税(《财政部条例》第 1.671-4(b)(2) 条)。但需注意:此类信托不产生任何节税效果,亦无法将资产隔离于债权人之外(《统一信托法典》第 505 条)。
- 在向任何人付费前,请先阅读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发布的关于生前信托推销的免费宣传册;该手册警示了夸大遗嘱认证成本并推销年金产品的营销话术。但需注意:无论信托费用高低,其效力仅及于实际变更权属登记至其名下的资产。
材料您当前的银行账户、投资项目、房产所有权证明以及任何受益人指定的清单您所在州版本的《统一信托法典》(第505条和第602条)或该州的信托与遗嘱认证法规如果您有现有遗嘱,可提供其草稿。
好奇
- 如果我丧失行为能力,无法签署文件,我的房子会怎样?
- 为什么在我还活着的时候,信托无法保护我免受自己债权人的追讨?
- 实际上将资产转入信托需要付出多少努力?
探索
- 可撤销的生前信托是指在设立人仍在世时设立的信托(即生前设立的信托),设立人有权更改或终止该信托。在大多数美国家庭规划中,设立人同时兼任第一任受托人及终身受益人,因此对信托的日常管理几乎不会发生变化。该信托文件会指定一名继任受托人在设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接手管理事务,还会指定剩余受益人来继承剩余资产。就联邦所得税而言,由于设立人拥有撤销信托的权力,这类信托属于授予型信托(《国内税收法》第676条)。根据《统一信托法》第602条,一旦某个州采纳了该法律,此后设立的信托即为可撤销信托,除非其条款另有规定。
- 其主要目的是避免信托资产需要经过遗嘱认证程序。遗嘱认证的相关文件通常是公开的,而信托管理则属于保密事项。不过,这种规避方式仅适用于那些真正转入信托的资产,这一过程被称为“资产注入”。房地产以及银行和证券账户通常会更名至信托名下;而对于退休账户和人寿保险等其他类型的资产,则是通过指定受益人来避免遗嘱认证程序的。任何仍以设立人个人名义持有且未进行此类指定的资产,在设立人去世后通常都需要经过遗嘱认证。一个实用的检验方法就是查看每份产权证书及账户对账单上是否将信托列为所有者。
- 可撤销信托无法为设立人的债权人提供任何保护。根据《统一信托法》第505条,在设立人仍在世时,可撤销信托中的财产仍可能被设立人的债权人追索;设立人去世后,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支付丧葬及遗产处理费用,这些资产仍可用于偿债。此外,这些资产仍属于设立人的应税遗产,因此该信托本身并不能带来任何所得税或遗产税上的优惠。要实现保护债权人和进行税务规划,还需要其他手段,具体内容将在后续课程中介绍。
- 如果设立信托的人丧失行为能力,活体信托也能提供帮助。该文件通常会规定如何判定其是否丧失行为能力,往往以医生的书面意见为准;之后,继任受托人便可管理信托资产,无需法院指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遗嘱则无法做到这一点:它在立遗嘱人去世前无效。信托之外的资产也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因此人们常常还会签署持久授权书。第3.1.4课将更详细地探讨行为能力的问题。
- 成本总是需要权衡的。设立生前信托的成本通常高于普通遗嘱,而且将资产转入该信托也需要时间。在设立人同时担任受托人的情况下一般无需支付受托人费用,但若由专业继任受托人负责,则需支付相关费用。遗嘱认证的费用也有所不同:加利福尼亚州为遗嘱执行人与其律师规定了法定费用,而大多数州则允许收取“合理”的费用。并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费用会因地区、复杂程度以及咨询人员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曾警告过那些通过夸大遗嘱认证成本来推销生前信托的行为。
- 生前信托更适合那些拥有不动产、且这些不动产分布在多个州的人,或是那些希望保护隐私、为自身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做好安排,并愿意花时间来设立该信托的人。对于那些资产已通过共同所有权或受益人指定方式转移的人,或是遗产规模小到可适用所在州简化程序的人而言,生前信托的作用可能没那么大。它也不适合那些寻求债权人保护或税收优惠的人,因为无法提供这些好处。大多数生前信托都会搭配一份“补充遗嘱”,用于处理剩余资产,而这些资产仍需经过遗嘱认证程序。此内容仅为一般性介绍,并非法律建议。
关键事实
- 可撤销的生前信托是一种在世时设立的信托,仅对其名下正式登记的资产免于遗嘱认证程序。
- 可撤销信托的设立人通常同时担任受托人和受益人,在其有生之年拥有完全的控制权。
- 根据《统一信托法》第505条,在设立人仍在世期间,可撤销信托的财产须承受设立人的债权人索赔。
- 如果设立人出现信托文件中规定的无行为能力状况,继任受托人即可管理信托资产,而无需为这些资产聘请法院指定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 遗嘱认证文件通常是公开的,而信托管理则一般属于保密信息。
- 通过滴注式信托方式,遗产可以在死者去世后被转入该信托,但这些资产仍需先经过遗嘱认证程序。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最多9项能够代表您的资产或责任的物品(大多数人拥有的数量较少),例如银行账户、房产所有权证、保险单、车辆登记证书、各类在线账户清单(切勿包含密码)、商业权益、贵重个人物品、现有的遗嘱以及授权书。
6归类根据当前的所有权归属情况,将这9项资产分为6类:仅归您个人所有、与配偶共同拥有、通过信托持有、登记在企业名下、由第三方管理,或是未登记/非正式形式。
3提炼将这6类事项归纳为3组:需要重新命名或指定受益人的事项、需要在丧失能力或去世时处理的事项,以及因复杂性或价值较高而需专业评估的事项。
1凝结请用一句话说明,如果明天您去世,您生命中的哪项资产最有可能需要经过遗嘱认证程序,以及原因是什么。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 Uniform Trust Code (Uniform Law Commission)
- Maine Uniform Trust Code §505 (creditor claims against settlor; a state enactment)
- Maine Uniform Trust Code §602 (revocation or amendment; a state enactment)
- 26 U.S.C. §676 (power to revoke; grantor trust rules)
- FTC: Living Trust Offers: How to Make Sure They're Trust-Worthy (2000)
- Trust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