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I · 信托的理念/1.2 起源/课程 3
十字军与英格兰的“用益”制度
中世纪地主如何利用承诺与良知来控制财产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规避身后程序(probate)的现代合法途径:指定“死亡后支付”或“死亡后转移”,或设立已注资的**生前信托**,均可跳过遗嘱认证;但这些资产仍计入遗产税应税范围——在2026年联邦免税额15,000,000美元以下者,几乎无人需缴此税。
- 将增值财产保留至身故而非生前赠与,继承人可取得以死亡时市值为计税基础的**成本基础(basis)**(IRC §1014),从而消除已实现但未确认的增值;而生前赠与则延续捐赠人的原始成本基础(§1015)。
- **受托人(feoffee)** 的风险依然存在:任何持有产权者均可能滥用,故应择信之**受托人**、指定继任者,并依《统一信托法》(UTC) §813(c) 主张其年度报告义务;此举成本为零,远低于日后诉讼。
- 在英国,向多数信托进行超过£325,000门槛的终身转移,将立即产生20%的遗产税,且后续退出时另征最高6%的费用;而将超过该门槛的资产遗赠给配偶、民事伴侣或慈善机构,通常不产生遗产税。
材料一张纸,用于绘制三个框以及它们之间的箭头。三人之间土地交易的简单示意图。关于“feoffor(转让方)”、“feoffee(受让方)”和“cestui que use(实际受益人)”这些术语的释义表。
好奇
- 如果持有土地的人违背承诺,会怎样?
- 为什么普通法法院拒绝帮助受益人?
- 这种中世纪的理念与现代信托有何关联?
探索
- 1224年抵达英格兰的方济各会修士们因遵循贫穷誓言而不得拥有财产。虽然有善心人愿意资助他们,却无法将土地赠予他们。于是这些善心人便将土地转交给其他人——通常是城镇或值得信赖的当地人——由这些人持有土地的所有权,同时承诺让修士们使用该土地。这种安排被称为“使用权”。法律史学家通常认为这是英格兰最早的土地使用权形式之一:它将法律上的所有权与土地的实际收益分离开来。
- 转让土地的人是 feoffor(转让方)。获得法定所有权的人是 feoffee to uses(用益受让方)。享有利益的人是 cestui que use(实际受益人)。土地所有者很快发现了利用这种结构的其他理由。它可以在土地持有者去世时避免向领主缴纳封建税;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保障。而且,由于在 1540 年《遗嘱法》颁布之前,普通法不允许土地所有者通过遗嘱处置土地,因此“用益”制度让土地所有者能够指定死后谁将从该土地中受益。
- 传统说法认为,“用益”制度也帮助了 12 世纪和 13 世纪前往圣地的十字军战士。骑士会将其土地转让给可信赖的人,由后者为其家人管理土地,并在其归来时归还。据称有些人拒绝履行这一安排,而法院也不会提供帮助。历史学家将此视为一种流行故事而非确凿的历史事实;档案记录更明确地指向方济各会修士、封建税和继承问题。无论如何,核心思想是一样的:法定所有权归一人所有,利益归另一人享有。
- “用益”制度的弱点在于执行。普通法法院只承认持有法定所有权的人,因此 feoffee to uses(用益受让方)被视为完全的所有者。如果该人保留收益或出售土地,cestui que use(实际受益人)在这些法院中无法获得救济,因为该承诺在那里不被视为财产权。这种安排取决于 feoffee 的诚实,这使得长期依赖它的家庭面临风险。
- 受到封地持有者违背承诺之害的人们向国王的宰相申诉。这位被称为“国王良心的守护者”的宰相有权命令封地持有者履行承诺,因为违背承诺是违背良心的行为。虽然无法确定这一制度的确切起源时间,但到1420年代时它已得到充分实施,而宰相处理的此类事务也被称为“衡平法院”。这使这种关系从一种荣誉层面的约定转变为受法律保护的安排,也为后来的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
- 法定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仍然是所有信托的根源。feoffee 持有法定所有权;cestui que use 享有利益,并受到衡平法院的保护。现代受托人出于同样的原因承担义务:法律将他们对他人的财产的控制视为良知问题。为了自测,想象一下把钱交给朋友为你的孩子保管。谁扮演 feoffor、feoffee to uses 和 cestui que use 的角色?
关键事实
- Feoffor(转让方)将土地转让给 feoffee to uses(用益受让方)。
- Cestui que use(实际受益人)享有该土地的收益。
- 方济各会修士因贫穷誓言禁止拥有财产,却从英格兰最早有记录的土地“用益”中受益。
- 普通法法院不执行受托人(feoffees)所作的承诺。
- 大法官作为“国王良心的守护者”,强制执行“用益”制度;到 15 世纪 20 年代时,这一做法已确立。
- 有一种传统说法认为,这种做法最早是由十字军战士将土地交给可信赖的人来管理而形成的;历史学家则认为这只是流传甚广的故事,并非确凿的事实。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请从你的生活或历史中找出9个例子,说明有人为另一人的利益而保管某样物品,比如父母代为管理孩子的零用钱,或者朋友在他人度假时代为保管钥匙。
6归类根据物品的持有者及受益者,将这9个案例分为6类,并注明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任何正式协议。
3提炼将这6个类别简化为3项核心原则,用以解释为何在人际关系中分离所有权与收益是有益的。
1凝结中世纪的“使用权”通过为单纯的法定所有权增添一层可强制执行的道德约束,从而保护权益享有者。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