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III · 家庭信托/3.2 遗嘱设立的信托/课程 1
遗嘱信托
由您的遗嘱设立的信托在遗产认证后如何运作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对于规模较小的遗产,加利福尼亚州的免费法定遗嘱(《遗嘱认证法典》第6240条)可指定一名监护人及一名保管人,负责在子女年满18至25岁之间的某一特定年龄前持有其应得份额,且无需缴纳保证金。但需注意:该形式无法设立信托,且需两名见证人在场;公证不能替代见证要求。
- 基于遗嘱设立的信托比生前信托的初始设立成本更低,因为在委托人终身期间无需变更任何资产的所有权登记,这适合资产较少的年轻家庭。但需注意:通过该信托转移的任何资金都必须先经过遗嘱认证程序,而遗嘱认证档案通常属于公开文件。
- 缩减遗嘱认证环节:明尼苏达州允许在“死亡时转让契据”(transfer-on-death deed)中指定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明尼苏达法典》第507.071条第9款),从而使土地在不经过遗嘱认证的情况下直接归入信托。但需注意:该契据必须在委托人生前完成登记,且遗嘱本身仍须接受效力证明。
- 权衡持续的法院监督成本:俄亥俄州要求遗嘱受托人至少每两年提交一次账目报告(《俄亥俄修订法典》第2109.303条),而《统一信托法典》(UTC)第201条规定,除非法院另行命令,否则不设持续监督。但需注意:若法律强制要求提交账目,其相关费用将在信托存续的整个期间内由信托财产承担。
- 在遗嘱中指定一名或多名继任受托人,以免需要法院进行任命;《统一信托法典》(UTC)第704条规定,若未作此指定,则合格的受益人可协商同意选定一名受托人。但需注意:被指定的受托人可能会拒绝接受该职务,因此应事先征询其意愿。
材料包含信托条款的遗嘱草案或现有遗嘱关于遗嘱信托管理的具体州法规您所在州关于遗嘱受托人进行账目处理的规则(如有)
好奇
- 如果我去世时没有设立生前信托,我的资产会怎样?
- 遗嘱信托在存续期间都需要处于法院的监督之下吗?
- 一旦遗嘱被认可,究竟谁来管理这个信托?
探索
- 遗嘱信托是由遗嘱条款所设立的信托。在立遗嘱人(即信托的委托人)在世时,这种信托并不存在;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前,只有通过修改遗嘱才能对其作出变更。立遗嘱人去世后,通常需要先对遗嘱进行法律认证,然后从遗产中扣除债务、费用和税金后的剩余款项来为该信托提供资金。遗嘱信托常被用于为子女或幸存配偶保管遗产。
- 遗嘱通常会指定受托人,但被指定为受托人的人并无义务接受该职位。根据《统一信托法》第704条,在采纳该条款的州中,如果既没有指定的受托人,也没有愿意且有能力履行职责的继任者,那么这一空缺可以由所有合格受益人共同选定的人来填补,或者由法院任命的人来填补。一旦受托人接受职位并从遗嘱执行人手中接管财产,他便需根据遗嘱的规定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并对受益人负有信义义务。
- 此后法院会继续介入的程度因州而异。《统一信托法典》第201条规定,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信托无需接受持续的司法监督,不过法院仍可审理相关纠纷。某些州会对遗嘱信托进行更严格的监管。例如,俄亥俄州通常要求遗嘱受托人至少每两年向遗产认证法院提交一次账目报告,列出各项收入、支出及所持有的资产,当然该法规也规定了例外情况(《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2109.303条)。
- 在需要提交法院账目报告的情况下,准备和提交这些报告需要时间,还可能产生律师或会计师的费用,而这些费用通常由信托基金来承担。在期限较长的信托关系中,这些成本会减少受益人可获得的金额。作为交换,法院会审查受托人的记录,一些家庭认为这是对受托人行为的一种监督手段。不同州、不同法院以及信托规模的差异会导致相关费用有所不同,因此此处无法给出具体数值。
- 与可撤销的生前信托相比,遗嘱信托的设立通常更为简单,因为无需在生前将任何资产转移至该信托中,只需将其内容写入遗嘱即可。但其缺点是相关资产必须先经过遗产认证程序,这一过程既耗时又费钱;此外,遗产认证文件通常是公开的,因此他人可以查看遗嘱及信托条款。而生前信托仅能避免那些实际被转移至该信托中的资产的遗产认证流程。这两种方式并不适合所有家庭。
- 由于信托关系只有在遗产认证之后才会成立,因此在受托人能够开始履行职责之前会存在一段空白期;如果立遗嘱人在生前丧失行为能力,该信托也无法提供帮助。在遗嘱中指定一名或多名继任受托人,可以降低法院不得不另派人选的可能性。有些人会与自己打算指定的人进行沟通,因为担任受托人意味着要多年负责记录管理、税务申报以及处理家庭事务。只要立遗嘱人在世且心智健全,就可以随时修改遗嘱;而一旦去世,就无法再更改信托条款了。
关键事实
- 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设立的,只有在该遗嘱经过遗嘱认证后才正式生效。
- 如果没有合适的受托人能够或愿意担任该职务,《统一信托法》第704条允许合格的受益人共同选定一名受托人;若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指定一名受托人;各州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 根据《统一信托法典》第201条的规定,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信托无需处于持续的法院监督之下;但诸如俄亥俄州等一些州要求遗嘱指定的受托人定期向法院提交账目报告。
- 在需要法庭审计的情况下,相关费用通常由信托基金支付,具体金额差异很大。
- 遗嘱认证文件,包括设立遗嘱信托的遗嘱,通常向公众公开。
- 在遗嘱中被指定为受托人的人并非必须接受该职务。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通过遗嘱为子女设立信托可能产生的最多9项费用或事务(许多家庭的数量会更少),例如遗产认证、受托人接受委托、将资产从遗产中转移出来、年度记录编制、纳税申报、必要时的法庭账目报告,以及最终资产的分配。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遗嘱认证、接受信托管理职责、为信托提供资金、年度管理、法院或税务申报,以及最终资产分配。
3提炼将这6个类别简化为3组:死亡时的一次性操作、信托存续期间的定期工作,以及信托终止时的操作。
1凝结请用一句话说明在这三个组别中你最不了解的是哪一个,以及可以在哪里查询到你所在州的相应规定。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