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VI · 资产保护/6.3 欺诈、伦理与局限/课程 3
时机:为何规划必须先于问题出现
为何在美国的可撤销转让法中,转让时刻如此重要:现有债权人与未来债权人、转让时的偿付能力,以及债权产生后的变化。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在平稳年份提前规划:在具备偿付能力且在任何债权产生之前进行的转让,可规避《统一虚假转让法》(UVTA) §5(a) 的破产测试(该条款仅保护既有债权人)。但需注意:根据 UVTA §1,自损害发生之时起即存在债权,无论该债权是否附条件或存在争议,均早于任何诉讼的提起。
- 通过常规的退休账户缴款、偿还抵押贷款和购买保险来逐步积累受豁免保护的资产,而非在最后一刻进行转换。但需注意:佛罗里达州将旨在阻碍债权人执行的、向受豁免资产的转换行为认定为无效(《佛罗里达法典》§222.30),尽管 *Havoco v. Hill* (2001) 案裁定宪法规定的自住房产仍受保护。
- 在破产程序中,于提交申请前 1,215 天内取得的自住房产权益,其上限为 214,000 美元(§522(p),适用于 2025 年 4 月 1 日起的案件),且 §522(o) 将剥离在 10 年内出于特定意图而增加的价值。但需注意:临阵磨枪般迁往豁免额度宽裕的州,其效力在很大程度上会被抵消。
- 在注资前签署一份经宣誓的偿付能力声明,是成本较低的证据。但需注意:法院会将其与其他所有证据一并权衡,且一般而言,债务人未随债务到期而支付款项即被推定为破产(UVTA §2)。
- 从每次转让之日起分别计算时效:UVTA 为 4 年或发现后 1 年;内华达州资产保护信托 (DAPT) 为 2 年;破产法规定为 2 年,而自设信托则为 10 年。但需注意:这些期限仅限制诉讼的提起,绝不意味着故意转让行为因此变得合法。
材料各州制定的UVTA第1、2、4和5条内容,例如华盛顿州的RCW第19.40章,可在线免费查看。第6.3.1课:可撤销的转让,第6.3.2课: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第6.1.3课:国内资产保护信托
好奇
- 一个人何时会成为他人的债权人:是在受到损害时、提起诉讼时,还是胜诉之后?
- 在某人仍有偿付能力时进行的转账还能撤销吗?
- 为什么同样的转账,在问题发生后进行与在多年前进行时,会得到如此不同的对待?
探索
- 在美国的可撤销转让法律中,同一项转让行为会根据其发生的时间而被赋予截然不同的性质。《统一可撤销交易法》(UVTA,即原来的1984年《统一欺诈性转让法》)的规则是依据转让发生时债务人的状况来判定的,而非以后提起诉讼时的情况。正因如此,资产保护领域的专家们强调必须在出现问题之前就做好规划:一旦出现债权,该项转让就可能同时符合6.3.1节和6.3.2节中列出的若干判定标准。本节将解释其中的原因。
- 债权人是指任何拥有“债权”的人。UVTA第1条对债权的定义相当宽泛:即无论该权利是否已转化为判决、是否已经或尚未确定金额、是否固定或具有不确定性、是否已经到期或尚未到期、是否存在争议,都属于债权范畴。因此,事故中的受害者从受伤那一刻起,即便在提起诉讼或获得判决之前,通常就已经是责任人的债权人了。学者们通常将债权人分为三类:现有债权人,其债权在转让时就已存在;可预见的未来债权人,其债权是基于已知情况而预计会出现的;以及未知的未来债权人,其债权仅有可能出现而已。
- 不同群体享有不同的保护。若转让行为出于妨碍、拖延或欺诈的意图,那么该转让对当前及未来的债权人而言均属可撤销的(第4(a)(1)条),因此,只要存在此类意图即可。基于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而构成的推定欺诈(第5(a)条)仅能保护那些在转让之前就已产生债权的债权人。第4(a)(2)条也适用于那些在转让后,由于债务人未获得合理对价而导致其资产严重减少,或者债务人有意、相信或理应相信自己将陷入无力偿债境地的后续债权人。至于针对那些可能出现但尚未确定的未来债权人的意图在多大程度上构成欺诈,法院对此存在不同看法。
- 偿付能力是在转让时进行评估的。根据《UVTA》第2条,如果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其资产经公平评估后的价值,则该债务人即属于无力偿债状态;此外,除非存在正当争议,否则那些未能按时偿还债务的债务人也被推定为无力偿债,此时需由另一方证明该债务人更有可能具备偿付能力。由于债务中包含或有债权及存在争议的债权,未了诉讼也可能影响偿付能力评估。一些顾问会要求在转让前提供关于偿付能力的宣誓声明,某些DAPT法规也规定了这一要求;法院会将此类声明作为证据与其他相关因素一并考虑,而非视为无法对转让行为提出异议的证明。
- 一旦出现债权主张,无偿转让资产的行为就可能同时构成多种欺诈行为:提起诉讼或威胁起诉、无力偿债或接近无力偿债状态、将资产转让给债务人能从中受益的关联方或信托机构,以及在重大债务到期前进行转让(UVTA §4(b))。此类行为本身也可能符合推定欺诈的标准。如果在债务人仍有偿付能力且尚未出现任何债权主张时数年前进行的转让,则通常不具备这些特征,但依然不能免于被认定为欺诈: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债权的故意行为、特殊债权人情形(见6.1.5节)以及破产法规仍然适用。
- 这些期限也适用于转让行为。根据 UVTA 第 9 条规定,通常为 4 年;若是出于欺诈意图的转让,则从发现该事实之日起算 1 年;DAPT 法规则为其相关信托设立了各自的期限(见课程 6.1.3);在破产案件中,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篇第 548 条规定,通常可追溯 2 年,而若是出于欺诈意图将资产转让给自我管理的信托,则可追溯 10 年(见第 548(e) 条;课程 6.3.4)。这些期限并不能使出于欺诈目的的转让行为变成合法行为,它们只是限制了提起诉讼的时间。本课程介绍了如何分析时间因素,并不会建议何时或是否进行任何转让。
关键事实
- 根据UVTA第1条的规定,“债权”包括那些尚未确定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尚未到期或存在争议的权利,因此债权人可以在任何诉讼之前就已存在。
- 出于妨碍、拖延或欺诈的故意而进行的转让,对其当前及未来的债权人而言均属可撤销的(UVTA第4条(a)款(1)项)。
- 根据《UVTA》第5(a)条,基于无力偿债情形的推定欺诈仅能保护那些在资产转让之前就已产生债权的债权人。
- 根据《UVTA》第2条,除非存在正当争议,否则通常未能按时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即被视为无力偿债。
- 偿付能力在转让时进行评估,债务包括未决诉讼等或有债权和争议性债权。
- 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第548条(e)款,破产管理人可以撤销在申请提交前10年内向自我清算信托进行的、出于真实意图的资产转让。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从你正在阅读的法院判决或案例研究中,列出最多9起有日期的事件(部分案例中的事件数量可能较少),例如资产转移、新债务的产生、事故或纠纷、催款函、诉讼、判决以及破产申请。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转让行为、产生的债务、引发债权的事件、通知与威胁、法院文件,以及日期不明确的项。
3提炼将这6个类别简化为3组:索赔出现之前的事件、索赔出现后但诉讼提起之前的事件,以及诉讼提起之后的事件。
1凝结用你自己的话写一句,解释为什么在已有债权与没有债权的情况下,同一笔转让会被视为不同情况。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 RCW 19.40.011 (UVTA §1 definitions incl. claim; a state enactment)
- RCW 19.40.021 (UVTA §2 insolvency; a state enactment)
- RCW 19.40.041 (UVTA §4; a state enactment)
- RCW 19.40.051 (UVTA §5; a state enactment)
- RCW 19.40.091 (UVTA §9 extinguishment; a state enactment)
- Uniform Voidable Transactions Act (Uniform Law Commission)
- 11 U.S.C. §548 (incl. (e) self-settled trusts)
- Fraudulent convey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