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VI · 资产保护/6.3 欺诈、伦理与局限/课程 2
欺诈徽章
从《Twyne案》(1601年)到《UVTA》第4(b)条列出的各项因素,法院是如何根据各种情形推断出妨碍、拖延或欺诈债权人的真实意图的。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在诉讼发生之前很久,确保所有转让均有书面记录、已予披露且按公允价值进行:这能消除最常见的隐匿标志,即先期诉讼、内部人转让和缺乏对价(UVTA §4(b))。注意:这些标志并非核对清单;证明意图的其他证据仍然有效。
- 完成转让后,实际上放弃占有:保留占有是 Twyne's Case (1601) 中的核心标志,并仍是 UVTA §4(b)(2) 的规定。注意:在契据中声明善意毫无作用。
- 切勿转让您绝大部分的资产;保留足以支付已知债务的资金。注意:转让后不久即陷入资不抵债本身即为一种标志(§4(b)(9)),并可能使该转让因构成推定欺诈而可被撤销。
- 保留合法目的的记录,例如遗产规划或商业理由,因为根据 UVTA §4(c),债权人仅需以优势证据证明意图即可。注意:在破产程序中,同样的证据将在 10 年的追溯期内适用 §548(e)。
材料各州制定的UVTA第4条法规内容,例如华盛顿州的RCW 19.40.041,可在线免费查看。第6.3.1课:欺诈性转让与可撤销的转让已公布的关于可撤销转让请求的法院判决,查看所应用的标记。
好奇
- 在没有债务人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判断债务人的意图?
- 一个可疑情况就能证明存在欺诈行为吗?
- 为何1601年关于一名农民羊群的纠纷至今仍影响着现代法规?
探索
- 实际存在妨碍、拖延或欺骗债权人的意图(UVTA §4(a)(1),课程6.3.1)是一种心理状态,而债务人很少会承认这一点。因此,法院会从那些与此类意图相关的情形中推断出这种意图,这些情形被称为“欺诈迹象”。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Twyne案(1601年),该案是在《伊丽莎白十三世法令》(1571年)的框架下由星室法庭审理的。一名名叫Pierce的农民欠Twyne钱,同时又被另一位债权人起诉;他通过契约将包括羊群在内的所有财产转让给了Twyne,但实际上仍保留着这些财产并将其当作自己的使用,还给羊群剪毛并做标记。法院认定该转让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对另一位债权人而言无效。
- 法院列出了其依据的若干因素:该赠与涉及皮尔斯的所有财产,甚至连生活必需品也不例外;皮尔斯继续占有这些财产并将其视为自己的财产来处置;该转让协议是秘密签订的;它是在诉讼进行期间订立的;由于皮尔斯享有收益,双方之间存在信托关系;而且该协议声称自己是出于诚实和善意而订立的,但法院认为这一点本身就值得怀疑。UVTA的官方评论指出,其中若干因素均源自这份清单,不过“出于善意”的表述已不再被视为意图的可靠证据。
- UVTA第4(b)条列出了法院在判定实际意图时可考虑的十一个因素,其中包括:(1) 资产是否转让给了内部人士,如亲属或债务人控制的公司;(2) 转让后债务人是否仍拥有该资产的占有权或控制权;(3) 资产转让是否被披露或隐瞒;(4) 债务人此前是否已被起诉或面临诉讼威胁;(5) 是否转让了债务人几乎所有的资产;(6) 债务人是否潜逃;(7) 债务人是否转移或隐藏了资产;(8) 所获得的对价是否合理;(9) 债务人是否已经破产,或在不久之后陷入破产境地;(10) 资产转让是否发生在重大债务产生之前或之后不久;以及(11) 债务人是否将企业的核心资产转让给了留置权人,而该留置权人又将其转给了债务人的内部人士。
- 该清单并非详尽无遗,也没有哪一种凭证能够单独决定案件的走向。官方意见指出,一项或多项相关凭证或许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具有恶意行为的证据,但并不能直接推定该转让行为无效;此外,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仅凭向亲属进行转让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认定该转让无效,不过仍需对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仔细审查。根据2014年新增的第4(c)条规定,债权人必须通过优势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成立。法院会综合考虑所有因素,包括该转让行为是否具有合法目的或是否体现了其实际价值;各州在条款表述及因素权重上的规定也可能有所不同。
- 在信托获得资金支持时,可能会出现多种情况。如果设立人是受益人,或者以受托人身份或通过广泛授权继续掌控信托事务,那么他可能仍保留着受益权或控制权;家族信托则可能被视为内部人士;赠与行为不会为债务人带来任何价值;而在诉讼之后、面临诉讼威胁或产生巨额新债务的情况下,时间因素也会变得重要。由于《破产法》第548(e)条要求对自我设立的信托适用10年的限制期限,必须存在实际意图才行,因此同样的间接证据在那里也同样重要(见6.3.4节)。
- 这些标志仅用于说明法院的推理方式,而非某种清单——只要避开这些标志就能确保转让行为的安全。即便某项转让涉及的此类标志较少,仍可能因其他表明意图的证据,或基于完全不考虑意图的推定欺诈原则而被认定无效(见第6.3.1课)。在英格兰,类似的问题主要依据1986年《破产法》第423条来处理,该条款涉及欺骗债权人的交易行为,并有其自身的表述标准与判定依据。本课旨在说明法院是如何推断意图的,而非为设计任何转让行为提供指导。
关键事实
- 欺诈标记是法院用来推断行为人存在妨碍、拖延或欺骗债权人的真实意图的依据。
- 根据《伊丽莎白十三世法令》(1571年)在星室法庭审理的特温案(1601年),是有关徽章制度的经典案例。
- 在特威恩案中,欺诈的迹象包括将所有财产无偿赠予他人、自己继续占有这些财产、隐瞒真相以及存在未了诉讼。
- UVTA第4(b)条列出了十一个非排他性考量因素,包括转让给内部人员、继续持有或控制、隐瞒事实,以及之前的诉讼或诉讼威胁。
- UVTA的官方意见称,徽章证明可作为证明相关意图的证据,但不能推定该转让行为可被撤销。
- 根据 UVTA 第 4 条第 (c) 款,债权人必须通过优势证据来证明第 4 条第 (a) 款所规定的各项要素。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您正在阅读的法院判决中提到的最多9种财产转让情况(有些判决提及的情况较少),例如谁接收了该财产、支付了什么款项、是否进行了披露,以及当时存在哪些诉讼或债务。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接收方、所获价值、占有与控制权、信息披露、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与债权或债务相关的时间节点。
3提炼将这6类情况简化为3组:符合UVTA第4(b)条规定的情形、表明存在合法目的的情形,以及需要咨询律师的情形。
1凝结用你自己的话写一句,解释为什么法院会将各种欺诈行为一并考虑,而非将其中任何一种视为单独的证据。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 RCW 19.40.041 (UVTA §4 incl. (b) factors and (c) burden; a state enactment)
- Uniform Voidable Transactions Act with official comments (ULC text, hosted by the Maine Legislature)
- Uniform Voidable Transactions Act (Uniform Law Commission)
- Twyne's Case
- Fraudulent Conveyances Act 1571
- Insolvency Act 1986, s.423 (transactions defrauding creditors)
- 11 U.S.C. §548 (incl. (e) self-settled tru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