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VI · 资产保护/6.3 欺诈、伦理与局限/课程 1
欺诈性及可撤销的转让
美国法律如何允许债权人撤销为阻碍债权人或以过低对价进行的转让:从 Statute of 13 Elizabeth(《伊丽莎白十三年法令》)到 Uniform Voidable Transactions Act(《统一可撤销交易法》)和 Bankruptcy Code(《破产法典》)。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在具备偿付能力且无债权主张时进行规划,并尽可能以合理对价进行转让,此举可使转让行为脱离推定欺诈的范畴(UVTA §§4(a)(2), 5(a))。注意:若存在阻碍、拖延或欺骗的实际意图,根据 §4(a)(1),任何转让均无效。
- 在明显具备偿付能力时向家人进行的普通赠与,且保留足够资金以支付可预见的债务,是成本最低的合法转让方式。注意:若在赠与时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或该赠与导致资不抵债,则根据 UVTA §5(a),现有债权人有权撤销该行为。
- 了解时效规定:UVTA §9 允许 4 年的诉讼时效,若涉及实际意图则为发现后 1 年;加利福尼亚州增设了 7 年的最长限制期;破产法追溯期为 2 年(§548(a)),针对自设信托则为 10 年。注意:时效届满仅限制诉讼权利,绝不使故意转让行为合法化。
- 将财富保留在法律已予豁免的形式中,而非事后转移。注意:佛罗里达州将出于阻碍债权人目的而将资产转换为豁免形式的行为视为欺诈性资产转换(Fla. Stat. §222.30),无论债权产生于转换之前还是之后。
材料uniformlaws.org 上的 Uniform Voidable Transactions Act 页面,或您正在了解的那个州所制定的版本《美国法典》第11编第544条和第548条的文本,可在 law.cornell.edu 免费查阅第6.1.3课(关于国内资产保护信托)和第6.3.2课(关于欺诈迹象)
好奇
- 为什么债权人可以撤销一项在转让双方之间有效的转让?
- 在没有人意图欺骗任何人的情况下,转让为何仍可能被撤销?
- 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有多长时间来对资产转让提出异议?
探索
- 债务人不得为使财产逃避债权人而将其送给他人,这一规则由来已久。在英格兰,1571年的 Statute of 13 Elizabeth(亦称 Fraudulent Conveyances Act)规定,意图拖延、阻碍或欺诈债权人的财产转让对债权人无效;Twyne's Case(1601年)则展示了法院如何根据具体情形推断这种意图(见第6.3.2课)。美国各州沿袭了这一理念,后来又通过统一法加以落实:Uniform Fraudulent Transfer Act(《统一欺诈性转让法》)于1984年经统一法律委员会(Uniform Law Commission)批准,随后由各州逐一采纳,并于2014年更名为 Uniform Voidable Transactions Act(UVTA,《统一可撤销交易法》)。该委员会解释说,该法既涵盖转让也涵盖义务,并且“欺诈性”转让无需证明普通法欺诈的构成要件。
- 在大多数采纳州所使用的版本中,UVTA 规定了两大理由。根据第4(a)(1)条,如果债务人“以妨碍、拖延或欺诈任何债权人的实际意图”进行转让,该转让可被撤销。不需要有欺骗的意图:只要有妨碍或拖延的意图即足够。由于人们很少承认有此类意图,法院通常根据具体情形,即第4(b)条所列的“欺诈迹象”,来推断这种意图(见第6.3.2课)。依据第4条提出的请求,既可由转让时债权已存在的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权后来才产生的债权人提出。
- 第二种理由通常称为推定欺诈,不考察意图。根据第4(a)(2)条,如果债务人没有获得合理对等的价值,并且其剩余资产相对于其业务或某项交易而言少得不合理,或者其有意承担、或理应合理地认为自己将承担超出其偿付能力的债务,则该转让可被撤销。根据第5(a)条,如果债务人没有获得合理对等的价值,并且在转让时已资不抵债或因该转让而资不抵债,则该转让对现有债权人而言可被撤销。向信托赠与财产不会为债务人带来任何价值,因此依此理由,一切都取决于债务人当时的财务状况。根据第2条,如果按公允估值债务超过资产,债务人即为资不抵债。
- 根据 UVTA 第7条,证明转让可撤销的债权人可以在满足其债权所需的范围内撤销该转让,对已转让的资产采取扣押或其他临时性救济措施,申请禁止进一步处置的禁令,申请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获得具体情况所需的其他救济;已取得判决的债权人可以对该资产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第8条,债权人也可以改为取得金钱判决,通常针对第一受让人,金额以该资产价值与债权两者中的较低者为准。善意且以合理对等价值取得资产的人享有抗辩。以受托人名义持有该资产,本身并不能阻止上述救济。
- 根据 UVTA 第9条,请求除非在期限内提出,否则即告消灭:基于第4(a)(1)条实际意图的请求,须在转让后4年内提出,或在请求人发现或本可合理发现该转让后1年内提出,以较晚者为准;基于第4(a)(2)条或第5(a)条推定欺诈的请求,须在4年内提出;基于第5(b)条内部人优先清偿的请求,须在1年内提出。官方评注解释说,期限届满消灭的是权利本身,而不仅仅是救济。各州规定不一: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另设了转让后7年的最长期限。这些期限限制的是债权人可以起诉的时间,并不能使故意的转让变得正当。
- 联邦破产法有其自身的适用范围。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第548(a)(1)条,破产管理人可以撤销在破产申请前2年内进行的转让,条件是该转让出于妨碍、拖延或欺诈债权人的实际意图,或者在推定欺诈方面,是在资不抵债或处于类似财务困境时以低于合理对等价值的对价进行的。根据第544(b)条,破产管理人还可以代位一名实际存在的无担保债权人,援用 UVTA 等期限更长的州法律。根据2005年新增的第548(e)条,债务人向以其本人为受益人的自益信托或类似安排进行的转让,撤销期限为10年,但仅限于存在实际意图的情形(见第6.3.4课)。本课介绍这些限制,并不就如何规避这些限制提出建议。
关键事实
- Statute of 13 Elizabeth(1571年)规定,意图拖延、阻碍或欺诈债权人的财产转让对债权人无效。
- Uniform Fraudulent Transfer Act(1984年)于2014年更名为 Uniform Voidable Transactions Act。
- UVTA 第4(a)(1)条适用于以妨碍、拖延或欺诈任何债权人的实际意图进行的转让;第4(a)(2)条和第5(a)条适用于在特定财务状况下以低于合理对等价值的对价进行的转让。
- UVTA 第7条规定的救济包括:在满足债权所需的范围内撤销转让、扣押已转让的资产、禁令以及指定财产管理人。
- 根据 UVTA 第9条,基于实际意图的请求必须在4年内提出,或在发现后1年内提出(以较晚者为准);基于推定欺诈的请求必须在4年内提出。
- 《美国法典》第11编第548条允许破产管理人撤销2年内进行的转让;对于以实际意图向自益信托进行的转让,撤销期限为10年(第548(e)条)。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您正在阅读的法院判决或案例研究中所描述的某笔转让的最多9项事实(有些案例会少一些),例如转让日期、受让人是谁、债务人获得了什么作为对价、债务人当时的债务情况以及是否有未决诉讼。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当事各方、所交换的价值、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转让时已存在的债权、之后产生的债权,以及时间。
3提炼将这6类归纳为3组:与实际意图相关的事实、与推定欺诈相关的事实,以及您会向律师咨询的事实。
1凝结用1句话,以您自己的话解释:为何即使没有人意图欺骗债权人,转让仍可能被撤销。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 Uniform Voidable Transactions Act (Uniform Law Commission)
- Uniform Voidable Transactions Act with official comments (ULC text, hosted by the Maine Legislature)
- RCW 19.40.041 (UVTA §4; a state enactment)
- RCW 19.40.051 (UVTA §5; a state enactment)
- RCW 19.40.071 (UVTA §7 remedies; a state enactment)
- RCW 19.40.091 (UVTA §9 extinguishment; a state enactment)
- California Civil Code §3439.09 (incl. 7-year limit)
- 11 U.S.C. §548 (fraudulent transfers; incl. (e))
- 11 U.S.C. §544 (trustee as lien creditor; (b))
- Fraudulent Conveyances Act 1571
- Fraudulent convey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