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VI · 资产保护/6.2 离岸安排/课程 7
离岸神话
关于离岸信托“免税、保密且可抵御债权人追讨”等常见说法,已通过美国法律及国税局的相关警示进行了核实。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对于美国税务居民,税负最低的合法途径是境内安排:离岸信托充其量仅具税收中性(IRC §679),而向外国非委托人信托注资可能触发收益确认(§684)并产生追溯利息。注意:无论何种情况,外国账户均须申报。
- 若追求隐私,应使用境内可撤销生前信托或土地信托,而非依赖会被FATCA和CRS彻底拆穿的离岸“保密”手段。注意:所有税务申报义务仍须完整履行。
- 就债权人保护而言,境内豁免条款和保险是成本最低且有效的工具;离岸法规仅约束当地法院。注意:美国法院会对保留控制权的委托人作出藐视法庭的认定,且§727(a)(2)可拒绝破产免责。
- 若推广者承诺免税的离岸收入,请通过IRS Form 14242进行申报;IRS明确表示此类收入“完全应税”。注意:简化程序仅适用于非故意违规情形,因此故意参与者需采取其他途径。
材料美国国税局网站上的“滥用信托逃税手段:事实真相(第四部分)”一文,介绍了滥用外国信托的逃税手法,可在 irs.gov 上免费查看。第6.2.4课:FBAR、FATCA、CRS以及外国信托表格第6.2.3节和第6.3.4节,关于藐视法庭案件及破产追溯问题
好奇
- 如果信托设立在无所得税的国家,为何美国的委托人仍需缴纳美国税?
- 税务机关如何得知通过外国信托持有的账户?
- 在债权人提出索赔后,将资产转移到海外的人会面临什么后果?
探索
- 离岸信托常伴随着各种神话,且多由推广者传播。本课将结合美国法律及国税局的相关规定,对四种常见的神话进行辨析。本文会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限制,但不会建议设立或避免使用任何特定的结构。相关规则源自之前的课程内容:委托人信托规则(第5.1.5课)、国际信托规则(第6.2.1课)、报告表格要求(第6.2.4课),以及欺诈性转让与破产相关规定(第6.3.1课和第6.3.4课)。
- 误区一:离岸就意味着免税。美国公民和居民需对其全球所得纳税。根据《国内税收法》第679条,将财产转移至以美国人为受益人的外国信托的美国人士将被视为该信托的所有人,因此该信托的收益需依据委托人信托规则(《国内税收法》第671–679条)由该人士承担纳税义务。美国国税局指出那些声称通过多层信托结构获得的收入可免税的滥用性外国信托方案,并声明“实际上,这些安排所产生的收入仍需全额纳税”。
- 即便是非委托人信托的外国信托,也并非逃避税负的途径。根据《国内税收法》第684条,美国人向此类信托转让资产的行为通常被视为销售行为,因此内含收益可能被征税。当该信托日后将早年积累的收益分配给美国受益人时,根据“回溯规则”(《国内税收法》第665–668条),还需额外支付利息费用。此外,美国人个人使用信托资产的行为也可被视为分配行为。
- 误区二:离岸就意味着保密。根据《FATCA》(2010年)规定,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由美国人持有的账户信息,包括某些通过信托持有的账户。根据经合组织《共同申报准则》(2014年),各参与辖区之间会互相交换关于对方居民的账户信息。美国人在适用的情况下还必须提交FBAR表、8938表以及3520表和3520-A表;美国国税局警告称,若未能报告外国信托的转让或分配情况,将被处以总金额35%的罚款。
- 误区三:离岸信托可以抵御债权人。根据美国法律(第6.3.1课),为阻碍现有或预期债权人的追讨而进行的转让可被撤销。虽然离岸法规对当地法院具有约束力,但美国法院仍可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委托人采取行动,且已有委托人因藐视法庭而被判入狱(第6.2.3课)。在破产程序中,《美国法典》第11编第548(e)条适用于10年内向自益信托进行的具有真实意图的转让,《727(a)(2)条可能拒绝免除债务,而隐匿资产还可能构成犯罪(《美国法典》第18编第152条)。
- 误区四:离岸信托只为违法者所用。国际信托有合法用途,例如为与多个国家有联系的家庭进行传承规划(见第6.2.1课),前提是资产和收入已如实申报。此外,使用国际信托还涉及聘请多国顾问、支付专业受托人费用以及进行年度申报,且成本因地区、复杂程度及顾问的不同而差异巨大。对于对某些推广活动存有疑虑的人士,美国国税局建议他们通过其税务庇护热线或14242表格进行举报。
关键事实
- 对于美国人来说,离岸信托通常并非免税的:根据《国内税收法》第679条,将资产转移至以美国人为受益人的外国信托的美国转让人将被视为该信托的所有人并据此纳税。
- 美国国税局称,通过滥用性外国信托方案流转的收入“必须全额纳税”。
-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684条,美国人将资产转移至非委托人外国信托的行为通常被视为销售行为;而“回溯规则”(《国内税收法》第665–668条)则要求对日后分配给美国受益人的累计收益征收利息费用。
- FATCA(2010年)与OECD共同申报准则(2014年)意味着外国账户信息会被例行报告给税务机关。
- 离岸法规仅对当地法院具有约束力;美国法院可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委托人采取行动,而《美国法典》第11编第548(e)条适用于10年内向自益信托进行的具有真实意图的转让。
- 只要妥善申报,国际信托具有合法用途,但也会涉及跨境咨询、托管费以及年度备案等事项。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从本课程、IRS的警示页面或您所见过的相关宣传资料中,列出关于离岸信托的最多9项说法(某些来源提供的数量可能更少),例如有关税收、保密性、债权人问题以及成本等方面的说法。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所得税、报告与保密要求、债权人保护、破产、成本与复杂性,以及合法用途。
3提炼将这6类主张归为3组:认为美国法律存在矛盾的主张、部分正确的主张,以及需要咨询合格顾问后再作判断的主张。
1凝结用一句话解释(用自己的话),为什么将信托迁至海外本身并不会改变美国人的纳税义务或报告要求。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 IRS: Abusive trust tax evasion schemes, facts section IV (abusive foreign trust schemes)
- IRS: Abusive trust tax evasion schemes, special types of trusts (foreign trust)
- IRS: Abusive trust tax evasion schemes, special rules apply to foreign trusts
- IRS: Abusive trust tax evasion schemes, questions and answers (reporting a promotion)
- 26 U.S.C. §679 (foreign trusts having one or more United States beneficiaries)
- 26 U.S.C. §684 (recognition of gain on certain transfers to foreign trusts)
- 26 U.S.C. §665 (definitions applicable to the throwback rules)
- 11 U.S.C. §727 (discharge; (a)(2))
- 18 U.S.C. §152 (concealment of assets in bankruptcy)
-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