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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等级 VIII · 世界信托/8.2 大陆法系与宗教法体系/课程 5

日本信托法

2006年日本的《信托法》如何通过引入自我声明型信托、目的信托和有限责任信托,对民法体系下的信托法规进行现代化改革;同时制定了专门规范信托业务的法律,并推动了家庭信托的更多应用。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1. 由亲属担任受托人的家庭信托可避免信托公司费用,因为《信托业法》通常不适用于非营业性受托人。但需注意:在法定要求下,受托人仍须于1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托决算报告(信託の計算書)。
  2. 将委托人指定为首要受益人(即自益信托):因无人无偿取得受益权,设立时不产生赠与税。但需注意:若日后他人无偿取得该权益,则适用赠与税或遗产税。
  3. 在每个受赠人每年110万元人民币的免税额度内,所赠送的礼物在按日历年度征税时无需缴纳赠与税。注意:用于教育目的的赠与信托免税政策已于2026年3月31日结束,因此此后新增的捐赠不再符合免税条件。
  4. 特定的残疾支持信托允许符合条件的残疾居民免缴赠与税地获得最高6000万元人民币的信托资金,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则可获得3000万元人民币。不过,该信托必须通过信托公司或银行运作,由这些机构负责提交相关的税务申报。
  5. 自益信托无需相对方,但仅凭公证文书或类似文件生效,或经向受益人发出附认证日期的通知方可生效(《信托法》第4条第3款)。但需注意:若受托人连续一年持有全部受益权,该信托即告终止(第163条第2项)。

材料日本的《信托法》(2006年第108号法律),日文版本可在e-Gov网站(laws.e-gov.go.jp)上查看,英文译本则在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上可以找到。日本的《信托业法》(2004年第154号法律),相关信息可见e-Gov或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第1.2.6课:关于类似民法信托的制度,用于比较之用

好奇

  1. 一个人如何能同时担任同一项信托的设立人与受托人?
  2. 为何法律会允许设立没有受益人的信托,却限制其存续时间?
  3. 为什么是由家族成员而非信托公司来担任受托人呢?

探索

  1. 日本现行的《信托法》(2006年第108号法律)于2006年12月15日颁布,2007年9月30日正式生效,取代了1922年的《信托法》。信托可以通过合同、遗嘱或设立人的声明来设立(第3条)。与其它国家一样,设立人负责创建信托并提供资金,受托人负责持有和管理财产,而受益人则享有收益权。信托财产应与受托人的个人财产分开管理。本课程仅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推荐任何具体的信托结构。
  2. 2006年《信托法》允许设立自我声明型信托(jiko shintaku),即由本人声明自己将作为受托人为他人持有特定财产(第3条(iii)款)。为防止滥用,此类信托只有通过公证文书或类似文件设立,或者通过带有正式日期证明的文件通知受益人时,才具有法律效力(第4条(3)款)。根据该法的附则规定,这种信托方式于2008年9月30日起开始实施。
  3. 如果受托人连续一年持有全部受益权,则该信托即告终止(第163条(ii)款)。这一规定与一般原则一致:当唯一受托人同时也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便无法继续存在。因此,自我声明型信托必须使除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获得利益,或者让受托人与其他人都享有利益。
  4. 该法还允许设立没有受益人的信托,即目的信托(第258条及以后条款)。此类信托只能通过合同或遗嘱设立,不得通过自我声明方式设立,且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0年(第259条)。在另有法律规定之前,其受托人只能是符合内阁令所定要求的法人。根据第216条及以后条款规定的有限责任信托,只有经过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且受托人对信托债务的赔偿责任仅限于信托财产范围内。
  5. 专业受托人受《信托业法》(2004年第154号法律)的监管,该法取代了1922年的《信托业法》。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需获得首相颁发的许可证(第3条),具体事务由金融厅负责处理;而仅提供行政管理类信托服务的公司则可选择注册登记(第7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则依据1943年颁布的关于兼营信托业务的专门法律来开展相关业务。
  6. 在家族信托中,受托人是由家族成员而非信托公司担任的,他们通常负责管理年长亲属的房产或储蓄,以防其民事行为能力下降。由于这类受托人并非以商业形式运作,《信托业法》一般不适用于他们。业内人士常将此类信托称为“民事信托”(minji shintaku);而“家族信托”(kazoku shintaku)这一术语则是某个从业者协会的注册商标。日本人口老龄化常被视为采用这种信托方式的原因,但目前尚无关于家族信托数量的官方统计数据。

关键事实

  • 日本的《信托法》(2006年第108号法律)于2007年9月30日正式生效,取代了1922年的《信托法》。
  • 自我声明型信托(第3条(iii)款)必须通过公证文书或类似的正式文件设立,并且自2008年9月30日起可用。
  • 若受托人连续一年持有全部实益权益,则信托即告终止(第163条(ii)款)。
  • 没有受益人的信托只能通过合同或遗嘱设立,且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0年(第258条和第259条)。
  • 有限责任信托必须进行登记,此后受托人对信托债务的责任仅限于信托财产。
  • 根据2004年《信托业务法》,信托公司必须获得许可或进行注册;而银行则依据1943年的另一项法律来开展信托业务。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举本课或你所阅读的资料中提到的日本信托法的最多9项特征(有些资料提及的特征较少),例如信托是如何设立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目的信托可以持续多久,以及谁需要获得许可。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设立信托的方式、形式要件、无受益人的信托、责任限制、信托业务的监管,以及您不确定的事实。
3提炼将这6个类别简化为3组:提升灵活性的功能、防止滥用的功能,以及区分商业受托人与家庭受托人的功能。
1凝结用你自己的话写一句,解释为何日本法律会对自行声明设立的信托设定正式要求。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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