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I · 信托的理念/1.3 信托如何产生/课程 1
明示信托:刻意设立
如何通过声明或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来刻意设立信托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对个人财产进行自我信托声明无需任何费用,因为既不需要转移财产也不需要填写表格;但证明是难点,口头信托必须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加以证明(《统一信托法》第407条),因此请签署一份简短的书面说明。
- 土地需要签署书面文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针对土地的信托声明必须有书面证据(《1925年财产法》第53(1)(b)条),美国各州的欺诈防范法也有类似规定;若无此要件,该信托将无法获得强制执行。
- 英国居民设立的明示信托,即使是未纳税的信托,除非根据《2017年反洗钱条例》附表3A的规定被排除在外,否则必须在设立后90天内向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的“信托登记服务”进行注册;在作出任何假设之前,请先核实相关豁免条款。
- 通常最简单的明示安排是根本不设立信托:指定死亡时支付和指定死亡时转移的账户受益人,可以将指定的资产在遗嘱认证程序之外、零成本地转给指定的人;但这无法为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者提供财产管理功能。
- 对于慈善捐赠,向现有慈善机构或捐赠人建议基金(donor-advised fund)捐款可以避免设立由总检察长监管的慈善信托;只有当涉及金额巨大且目的具有长期性时,单独设立一个慈善信托才具备经济合理性。
材料信托文件样本声明您所在州的《欺诈法》或英国1925年《财产法》中关于书写要求的部分潜在受益人及受托人名单
好奇
- 信托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才能生效吗?
- 如果受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会发生什么?
- 慈善信托与私人信托有何不同?
探索
- 明示信托是指由某人刻意创设的信托。创设该信托的人,即设立人,要么声明自己将自有财产以信托形式交由他人管理,要么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保管并惠及受益人。这与法定信托和推定信托不同,后者是由法律推定或强制设立的,并非出于任何人的意愿。设立人必须表现出创设信托的真正意图;否则,无论财产如何被持有,法院都不会认定其为明示信托。
- 对于大多数财产而言,无需特殊形式,甚至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设立明示信托。但土地则不同。在英格兰和威尔士,1925年《财产法》第53(1)(b)条要求,关于土地的信托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并加以证明;否则该信托无法得到执行。在美国,各州的欺诈法规通常也要求土地信托需以书面形式设立。不过,《统一信托法典》(第407条)允许在无相关法规要求书面形式的情形下通过口头方式设立信托,但此类信托必须有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作为证明。
- 设立明示信托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自我声明,即委托人宣布自己现在以信托方式持有自己的财产;实际上并未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委托人仍拥有该财产的法律所有权,只是以受托人的身份持有它。另一种则是通过转让,即将财产的所有权移交给另一名受托人,并遵循相关财产类型所要求的程序,例如土地的产权证书或已登记的股票过户手续。英国法院不会将从未完成的转让视为自我声明而予以认可(Milroy v Lord, 1862)。
- 无需使用特定的措辞。在 Paul v Constance(1977)案中,英国上诉法院认定存在明示信托:该男子多次告诉自己的伴侣,他名下那个仅以他自己名义开的银行账户里的钱“既是你的,也是我的”。他的言语和行为都表明了他希望她能分享这些钱的意图,尽管他从未使用过“信托”这个词。根据 Knight v Knight(1840)案所确立的标准,法院会考察意图、标的物及对象这三项确定性要素;第1.3.4课对此有详细阐述。
- 明示信托分为私人信托和慈善信托两种。私人信托旨在为特定人群(如家庭成员)谋利,需要有明确的受益人以便其行使权利。而慈善信托则致力于造福公众,例如缓解贫困或推动教育发展。由于没有特定的个人受益人,这类信托由公职人员负责监管:在美国各州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则由总检察长负责,同时慈善委员会也负责对慈善机构进行监管。与大多数私人信托不同,慈善信托可以永久存在,并且通常还能享受税收优惠。
- 一个人可以担任多个角色。委托人可以兼任受托人,即通过自我声明成为受托人;而受托人也可以同时是若干受益人之一。在美国,许多可撤销的生前信托会将同一个人指定为委托人、受托人和终身受益人,另一些人则被指定在委托人死亡后获得收益。但若这些角色完全重叠——即唯一的受托人同时也是所有现有及未来权益的唯一受益人——那么法律上的所有权与实际受益权就会合二为一,信托关系也就随之终止,因为再也没有其他人能够对受托人行使权利了。
关键事实
- 英格兰和威尔士:关于土地的信托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并加以证明(《1925年财产法》第53条第1款(b)项),否则该声明无法得到执行。
- 委托人可以宣布实行自我信托,或将资产转移给独立受托人。
- Knight v Knight(1840)案要求意图、标的及对象均需明确。
- 如果唯一受托人同时也是所有现有及未来权益的唯一受益人,则法律所有权与实际受益权合二为一,信托关系即告终止。
- 慈善信托旨在服务公共利益,由总检察长等公职人员负责监管,并可永久存续。
- 在美国,各州的欺诈法规通常要求土地信托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统一信托法典》(第407条),口头设立的信托必须有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才能得到认可。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举9种可放入信托的资产示例(如房屋、银行账户、汽车),并注明根据当地法律哪些资产需要书面文件。
6归类将这9项资产按类型分为6类,如土地、建筑物、银行存款、股票、车辆和个人物品,并注明每类的记录规则。
3提炼将这6个类别简化为3个核心组:需要严格书面转让的、允许口头声明的,以及注册流程复杂的。
1凝结创建方式(声明式与转移式)的差异取决于你是保留还是放弃法律所有权。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