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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等级 I · 信托的理念/1.2 起源/课程 7

海牙信托公约(1985年)

没有信托法的国家如何同意承认在其他地方设立的信托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1. 在缔约国,应在信托契据中明确载明准据法(第6条);此举仅需增加一个条款即可确保获得承认,但当地关于继承、婚姻和破产的规则仍然适用(第15条)。
  2. 该公约不改变任何税收规定(第19条),因此最精简的结构通常是设立并管理于您本国居住地的信托,以避免外国信托申报义务及相互冲突的征税主张。
  3. 对于美国人而言,只有当美国法院能够对其进行监管且由美国人控制所有实质性决策时(《财政部条例》第301.7701-7条),该信托才被视为境内信托;若未满足任一测试标准,则该信托将被视为境外信托,从而面临更繁重的申报要求。
  4. 向外国信托进行转让的美国转让人以及外国信托的所有人均须提交3520表和3520-A表;漏报的罚款为10,000美元或应报告总额35%两者中的较高者,而所有人年度申报未履行的罚款则为5%(《国内税收法典》第6677条)。
  5. 英国居民明示信托即使在无税款缴纳义务的情况下,也必须在设立后90天内加入HMRC的信托登记服务,除非根据2017年《反洗钱条例》附表3A获得豁免;持有英国土地的非英国信托也必须进行登记。

材料《海牙信托公约》第2条和第3条的打印版(可在HCCH网站上免费获取)列有公约缔约国的HCCH状态表(可免费在线查看)书面信托文件(遗嘱或契据)的文本

好奇

  1. 如果我在英格兰设立信托,但居住在法国,会发生什么?
  2. 为什么我的国家需要“承认”一个已经存在的信托关系?
  3. 这项条约能保护我免于缴税或躲避债权人吗?

探索

  1. 信托是一种安排,即委托人将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该财产。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法律,但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意大利)在构建其财产法时并未包含这一制度。当依据英国法律设立的信托在这些国家拥有财产,或者受益人居住在这些国家时,当地法院往往难以将其纳入本国的所有权分类体系中。《海牙信托公约》的出台旨在为这类跨境案件提供统一的规则。
  2.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了该公约,该公约于1985年7月1日签署,199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并不要求任何国家在其本国法律中设立信托制度。相反,它做了两件事:一是规定何种国家的法律适用于信托;二是要求各缔约国承认根据该法律设立的信托。因此,作为公约缔约国的意大利,即便其本国法律中没有关于信托的相应规定,也会承认受英国法律管辖的信托。
  3. 第2条将信托定义为“由委托人(settlor)在世时或去世后,将资产置于受托人控制之下,以惠及受益人或实现特定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关系”。该条还明确了信托的关键特征:这些资产构成独立的基金,不属于受托人自身的财产;受托人必须按照信托条款管理这些资产。第3条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自愿设立且有书面证据的信托,因此依法强制设立的信托不在其适用范围之内,不过各国可选择将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法院认定的信托。
  4. HCCH成员国名单中共有14个缔约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国有意大利、荷兰、瑞士、卢森堡、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圣马力诺和巴拿马;属于普通法系或混合法系的国有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马耳他和塞浦路斯。有些国家在签署后才批准该公约,而另一些国家则直接通过加入的方式成为成员国,无需先签署。仅签署协议并不足以使该国受该公约约束:法国虽于1991年签署了该公约,但至今仍未予以批准。法律体系的差异很重要,因为该公约将那些首创信托制度的法律体系与那些从未有过此类制度的法律体系联系在了一起。
  5. 美国于1988年6月13日签署了该公约,但尚未予以批准,因此并非缔约国,美国法院也不受其约束。关于信托应适用何种法律,以及外国信托是否得到承认的问题,在美国由各州依据本州的法律规定来解决,包括其冲突法规则。那些在美国和某个缔约国有财产或亲属关系的人,可能会面临两套不同的规则。
  6. 该公约的准据法规则相当简单。信托受委托人明示选定或在信托文件中通过明显暗示所选定的法律管辖(第6条)。如果未选定任何法律,则由与该信托关系最密切的法律来管辖(第7条)。承认范围也有限:法院仍可适用其自身的继承、婚姻、未成年人保护以及破产时债权人保护相关规则(第15条),并且可以拒绝明显违反公共政策的结果(第18条)。该公约不影响税收问题(第19条)。

关键事实

  • 《海牙信托公约》于1985年7月1日缔结,199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 HCCH成员国名单列有14个缔约国,包括英国、意大利、荷兰、瑞士、澳大利亚和加拿大。
  • 第2条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资产交由受托人管理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 根据第3条,该公约仅适用于自愿设立并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信托;各国可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由法院指定的信托(第20条)。
  • 缔约国承认根据公约所规定的法律设立的信托,但关于继承、婚姻和破产的当地法规仍然适用(第15条),而税收权则不受影响(第19条)。
  • 美国于1988年6月13日签署了该公约,但尚未予以批准。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举9种您或您认识的人可能面临的跨境资产相关情况,例如在某个国家居住却在另一个国家拥有银行账户,或将财产留给海外的亲属。
6归类将这9种情况分为6类:问题发生地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且信托为自愿设立并有书面证据;问题发生地国家是缔约国,但该信托没有书面证据;问题发生地国家是缔约国,但当地的继承、婚姻或债权人规则可能适用;该国不是缔约国,但有本国信托法;该国既非缔约国,也无信托法;目前尚不确定。
3提炼将这6类情况简化为3种核心情形:公约明确适用的情形、公约不适用的情形,以及结果取决于当地规则或进一步核查的情形。
1凝结根据该公约,承认与否取决于问题产生的国家,而不仅取决于信托设立的国家。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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