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III · 家庭信托/3.3 夫妻与重组家庭/课程 1
婚姻信托与旁路信托
旁路信托与可转移性如何帮助美国已婚夫妇利用双方的联邦遗产税免税额度,以及为何有些人仍会选择使用信托。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通常的零成本方法就是利用免税额度:即便无需缴税,纳税人仍可在706表格中选择未使用的免税额;2026年的个人基本免税额为1500万美元。注意:必须按时提交申请,若无其他规定,则需在五年内提交(Rev. Proc. 2022-32)。
- 仅用于适用可携带性的706表格可以对转移给配偶或慈善机构的财产采用估算而非评估(Treas. Reg. §20.2010-2(a)(7)(ii)),从而节省评估费用。注意:原本就必须申报的遗产不能使用该捷径。
- 将全部资产留给配偶,但允许其作出弃权声明以转入旁路信托(bypass trust):在9个月内作出的合格弃权声明(IRC §2518)可使幸存方凭借事后视角作出决定。注意:幸存方不得先行接受利益或指定被弃权财产的流向。
- 仅在确有收益时保留强制性旁路信托:无州遗产税可携带性、预期增值、GST免税额或对子女的控制权。注意:旁路资产在幸存方去世时无法获得第二次成本基础上调(IRC §1014)。
材料您当前的遗嘱或信托文件副本最近一个纳税年度的 IRS 表格 706 使用说明您与配偶拥有的所有资产清单,包括产权证明。您的所在州是否有自己的遗产税或继承税,若有,其征税门槛是多少。
好奇
- 如果我的配偶可以使用我未使用的免税额度,我还需要设立旁路信托吗?
- 绕过信托如何保护资产,使其免受未亡配偶的债权人或新婚姻的影响?
- 在配偶在世期间,信托B中的资产会如何增长?
探索
- 在美国,旁路信托(也称为信用庇护信托或“B”型信托)通常通过遗嘱或可撤销生前信托设立,并在第一任配偶去世时变为不可撤销。在该配偶去世时,其未使用的联邦免税额度内的资产会转入该信托。由于这种信托不享受婚姻扣除;这些资产受第一任配偶自身的免税额度保护,因此无需缴纳遗产税。其余资产则可以以直接继承或通过婚姻(“A”型)信托的方式转移给未亡配偶,在无限额的婚姻扣除规则下无需缴税。在可转移性规则实施之前,这是夫妻双方利用各自免税额度的主要方式。
- 信托A属于婚姻份额,以符合婚姻扣除条件的形式交给或由未亡配偶持有。而信托B则是旁路信托,通常会向未亡配偶终身支付收入,并可提供部分本金以满足其生活需求,之后再将资产转给第一任配偶指定的受益人,通常是子女。由于未亡配偶并不完全拥有信托B的所有权,因此该信托资产不会计入其遗产范围;再加上其中的挥霍条款(spendthrift clause),使得未亡配偶的债权人更难取得这些资产;其保护效力取决于所在州的法律规定。在重组家庭中,这种信托结构能够确保第一任配偶的份额由其子女继承。
- 可转移性规则随2010年的《税收减免、失业保险重新授权及就业创造法案》引入,适用于2010年12月31日之后去世的配偶,并由2012年的《美国纳税人救济法案》确立为永久规定。根据《国内税收法》第2010(c)(4)-(5)条,第一任配偶遗产的执行人可以选择将该配偶未使用的免税额度——即“已故配偶未使用免税额”(DSUE)金额——转移给未亡配偶。即便无需缴纳税款,也需及时提交706表(第6部分)来作出此项选择,且一旦做出便不可撤销;根据IRS的2022-32号税收程序规定,对于那些原本无需提交相关表格的遗产,可在去世后五年内补作此项选择。只能使用最后一位已故配偶的DSUE金额。
- 即便可转移性规则消除了联邦层面的税务理由,一些家庭仍会选择使用旁路信托。其中一个原因是资产增值:旁路信托的价值(包括未亡配偶在世期间的增值部分)不计入未亡配偶的遗产;而DSUE金额在第一任配偶去世时即已确定,不会随通货膨胀而调整。此外,可转移性规则也不涵盖跨代转让(GST)免税额。这里存在一定的权衡: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014条的规定,旁路信托中的资产在未亡配偶去世时通常不会获得新的计税基础,因此继承人在出售这些资产时可能需要缴纳更多的资本利得税。哪种影响更大,则取决于具体资产情况以及现行的税收法规。
- 各州的法律规定也很重要。可转移性规则适用于联邦遗产税;大多数设有自己遗产税制度的州并不允许未亡配偶使用已故配偶的州级免税额度,而且一些州的免税额度远低于联邦标准。在这些州,有些夫妇会使用旁路信托,以免第一任配偶的州级免税额度被浪费。由于各州的规则和门槛不断变化,因此在联邦层面有效的方案在州层面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请查阅您所在州现行的相关规定。
- 控制权也是另一个重要因素。通过设立旁路信托,第一任配偶可以决定在未亡配偶去世后谁来继承信托资产。如果没有这种安排,根据婚姻扣除规则,所有资产都会直接转归未亡配偶所有,由其自行支配或赠予任何人,包括新伴侣。对于那些有特定目标的家庭,比如进行慈善捐赠或为前段婚姻的子女提供保障,旁路信托能确保第一任配偶对相关资产的处置意愿得以保留。
关键事实
- 该权益适用于2010年12月31日后去世的配偶;这一规定最初源于2010年的法案,并在2012年成为永久性制度。
- 只有在遗嘱执行人在按时提交的706表格(第6部分)中作出此项选择时,DSUE金额才会转给遗属;且该选择一旦做出便不可撤销。
- 如果结构设计得当,旁路信托中的资产通常不会被计入未亡配偶的遗产范围(就联邦税务目的而言)。
- 无限额的婚姻扣除涵盖转给配偶或符合条件的婚姻信托的款项;而旁路信托则受第一任配偶自身的免税额度保护。
- 可转移性规则并不自动适用于所有州遗产税;有些州不承认DSUE选择权。
- 根据《一项重大税收改革法案》(2025年7月颁布),2025年的联邦基本免税额为每人1399万美元,2026年为每人1500万美元。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收集关于您家庭财务状况及人际关系的9项具体信息:列出所有主要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共同持有还是个人持有),查明是否有前段关系所生的子女,注意配偶双方可能面临的债权人风险,确认您所在州是否征收遗产税,估算你们共同资产的当前价值与联邦免税额度的对比情况,了解在可能的A-B型信托中谁会被指定为受托人,评估您的伴侣是否会再婚,列出双方任何慈善意愿,同时注意未来受益人的残疾状况。
6归类将这9项细节分为6类:资产所有权结构、家庭关系与控制风险、州税影响、联邦免税额度的利用、债权人保护需求以及遗产分配目标。将每项细节归入对其信托规划决策影响最大的那一类中。
3提炼将这6类原因简化为夫妻考虑设立旁路信托的3个可能理由:1)控制谁最终获得第一任配偶的份额;2)保护资产免受未亡配偶债权人的追索,以及避免缴纳联邦可转移性规则未涵盖的州级遗产税;3)使信托资产的增值部分不计入未亡配偶的遗产。
1凝结请写一句话,说明这三个原因中是否有适用于您家庭的,以及您希望顾问回答的问题。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