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III · 家庭信托/3.3 夫妻与重组家庭/课程 2
QTIP信托基金
QTIP信托如何为在世配偶提供终身保障,同时由第一任配偶决定剩余财产由谁继承。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起草一份'克莱顿式(Clayton)'QTIP:配偶的收入权益可以以遗嘱执行人的选择为条件(Treas. Reg. §20.2056(b)-7(d)(3)),因此符合资格的具体金额可在死亡后根据当时的最新数据确定。注意:一旦在Form 706上作出该选择,即不可撤销。
- 仅对部分或一定比例的财产(IRC §2056(b)(7))作出QTIP选择,以利用第一任配偶的免税额,并让其余部分实现无税递延。注意:被选择的财产将在生存配偶死亡时依据§2044计入其遗产,并按届时的价值征税。
- 保留生存配偶遗产从QTIP财产中追偿税款(IRC §2207A)的法定权利,从而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保护生存配偶自身的继承人。注意:若遗嘱或可撤销信托明确放弃该权利,则该项追偿权将丧失。
- QTIP财产在生存配偶死亡时计入其遗产,届时将获得新的计税基础(IRC §1014),这可能会消除子女未来面临的资本利得税。注意:计税基础可能向下调整(step down),且配偶必须至少每年收到全部收入。
材料本年度的联邦基本免税额(2026年为每人1500万美元)您现有遗嘱或可撤销生前信托的草稿所有共同拥有的资产清单及其大致价值
好奇
- 为什么税法规定所有收入都必须由我的配偶收取?
- 我可以使用 QTIP 信托来将前段婚姻中的财产留给子女,同时不让现任配偶失去收入吗?
- 如果我的配偶再婚,他们能更改 QTIP 信托中剩余资产的分配对象吗?
探索
- 根据美国联邦遗产税法,那些在配偶去世时才终止的赠与——例如终身权益——属于“可终止权益”,通常无法享受婚姻共同财产减免待遇。1981年的《经济复苏税法案》在《国内税收法》第2056条(b)(7)款中为“合格的可终止权益资产”规定了例外条款。如果遗产管理人选择如此处理,那么配偶所拥有的此类资产即可享受婚姻共同财产减免,因此在第一方去世时无需缴纳遗产税;该资产将在另一方去世时才被征税。这一机制常被用于再婚情况,即第一任配偶希望在经济上支持另一方,但希望自行决定谁来继承这些资产。
- 在配偶在世期间,其必须有权终生获得该财产带来的所有收益,且至少每年支付一次。在配偶有生之年内,任何人皆无权将财产的任何部分分配给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因此,信托所获得的股息、利息或租金都应归配偶所有,在配偶在世时不得支付给子女。在配偶在世期间,信托可以允许将本金支付给配偶,而不得支付给其他任何人。这些规定见于第2056(b)(7)(B)(ii)条。
- 第一任配偶的信托文件会指定剩余受益人,他们在另一方去世后可获得剩余财产。除非信托文件赋予生存方在对方去世时处置财产的权力(法律允许此类规定),否则生存方无法更改这些受益人。剩余财产的数额并无保障:如果文件规定受托人需将本金支付给配偶,那么留给其他人的财产可能会减少。在符合这些规定的前提下,该安排仍可将财产留给出轨婚姻所生的子女。
-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2044条,选择QTIP计划的财产会在遗属去世时按其当时的价值计入其遗产总额,因此该财产的增值部分也需一并计算。根据《国内税收法》第2207A条,除非遗属的遗嘱或可撤销信托明确免除此项规定,否则遗属的遗产可以就该财产所导致的额外遗产税向QTIP计划追偿。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取决于遗属全部遗产的规模以及该年度的免税额度。由于该财产被计入遗属的遗产中,因此通常会在其去世时重新确定该财产的计税基础。
- 执行人在第一任配偶的联邦遗产税申报表,即表格706(附表M)上作出QTIP选择。根据§2056(b)(7)(B)(v)的规定,一旦做出该选择便不可撤销。执行人可以选择对所有财产适用该规定,也可以仅选择部分财产;这一选择会影响可延迟缴纳的税额以及第一任配偶可使用的免税额度。由于该选择无法取消,执行人通常会与税务顾问一起作出决定。
- QTIP信托只能为未亡配偶提供有限的风险保护。支付给该配偶的款项属于其个人财产,一旦发放即可能被其债权人追讨;至于债权人是在收到款项后先获得这些收入还是本金,则取决于各州的法律以及信托协议中是否包含限制挥霍的条款。对于需要经济状况审核才能获得的福利项目,如Medicaid,配偶所收到的收入通常会被计入评估范围;而信托本身如何被处理则因州而异,也取决于信托的设立方式。
关键事实
- 根据《经济复苏税法》中的IRC §2056(b)(7)条款,QTIP选择权于1981年设立。
- 在配偶有生之年,其遗属必须至少每年获得全部信托收益;在配偶在世期间,其他任何受益人不得分得这些收益。
- 第一任配偶的信托文件会指定剩余受益人;除非文件赋予在受益人去世时方可行使的权力,否则该受益人无法更改这些指定。
-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2044条,选择QTIP计划的财产属于未亡配偶的应税遗产总额之中。
- 执行人在第一任配偶的联邦遗产税申报表(表格706)上作出QTIP选择;一旦做出,便不可撤销。
- 绕过信托的资产不计入遗属的遗产;而通过 QTIP 选择机制所涉及的财产则属于遗产。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最多9位需要照顾的人以及遗属可能制定的计划相关目标(大多数家庭的人数较少),例如配偶的收入需求、家庭住宅、前段婚姻所生的子女、共同抚养的子女,或是患有残疾的亲属。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配偶的收入、配偶的住房、配偶的其他需求、剩余受益人、纳税时间以及谁来管理信托。
3提炼将这6个类别简化为3组:QTIP信托依法必须给予配偶的财产、第一任配偶仍可自行决定的事项,以及直到幸存者去世前都尚不确定的事项。
1凝结现在推迟纳税与将资产计入配偶未来的遗产之间存在着权衡关系。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