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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等级 IV · 关怀型信托/4.1 残疾/课程 7

美国以外的政府福利信托

英国和澳大利亚如何对待残疾人信托,以及为何必须分别依据各国的具体规定来审查其相关要求。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1. 英国:遗嘱中的自由裁量信托通常使资本不计入受益人的资产测试。在6,000英镑以下,通用信贷(Universal Credit)不受影响;超过16,000英镑则无法领取;但信托的分配款项仍可能被计入收入,且针对个人自有资金的资本剥夺规则依然适用。
  2. 英国弱势人士选择权(表格VPE1,由受托人和受益人签署)将信托收入和收益视为受益人本人的收入和收益进行征税;2025-26年度,残障人士信托的资本利得税年度免税额为3,000英镑,而普通标准为1,500英镑。当资格终止时,受托人必须告知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
  3. 英国遗产税:若针对残障人士的信托在2013年4月8日或之后设立,且除每年最高3,000英镑或3%(以较低者为准)的款项外,所有分配均惠及该人士,则该信托可避免其他信托适用的部分征税。
  4. 英国人身伤害赔偿金在12个月内不计入通用信贷的资产;此后仅当该资金存入信托或用于购买年金时才被忽略,因此简单的人身伤害信托可使其无限期地受到保护。
  5. 澳大利亚:根据《1991年社会保障法》第3.18A部分设立的特别残障信托,可使最高862,750澳元(每年7月1日调整)免于资产测试;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合计可赠与500,000澳元;请使用免费的DSS标准契据并满足年度报告要求。

材料家中现有的任何遗嘱或信托契约副本(如有)贵国关于残疾人信托的官方指导文件(例如英国的GOV.UK或澳大利亚的Services Australia)以残疾亲属本人名义持有的资产清单

好奇

  1. 如果我直接将遗产留给我的孩子,他们在英国的基于经济状况评估的福利会怎样?
  2. 在英国,“弱势人士选择”对信托的所得税有何影响?
  3. 在为残疾人设立信托方面,澳大利亚规则与英国规则有何不同?

探索

  1. 在英国,2005年《财政法》为那些拥有“弱势受益人”的信托设立了特殊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处理办法:这类弱势受益人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残疾人,例如领取个人独立津贴等残疾福利的人士,或是父母已故的18岁以下儿童。受托人与受益人都必须签署一份弱势人士选择表(HMRC表格VPE1)。之后,受托人可以依据受益人自身的免税额度和税率来计算应缴纳的税款,金额大致相当于该收益若归受益人所有时其所需缴纳的税额。这仅是一种税收选择方式而已。
  2. 英国的基于经济状况评估的福利项目(如通用信贷)与税收是两回事。由于受益人并不拥有固定的收入或资产权利,因此通常会使用酌情信托;此类信托中的资产一般不被视为受益人自己的财产。受托人为受益人支付的款项仍可能被计入考量范围。而那些为获得福利而捐出自己资金的人,根据“资产剥夺”规则,其这些资金仍被视为属于他们自己。不同福利项目的具体规定各不相同,可咨询英国工作与养老金部或福利顾问以获取准确信息。
  3. 英国的遗产税对“残疾人信托”有专门的规则。GOV.UK指出,如果款项主要用于支付残疾人的生活费用,这类信托可以免除其他类型信托所需缴纳的部分税款。对于2013年4月8日或之后设立的信托,所有款项都必须用于帮助残疾人,不过每年最多3,000英镑,或者相当于资产价值的3%(以较低者为准)的款项可用于其他人。英国税务海关总署的指南规定了何为残疾人以及此类信托应如何纳税。
  4. 在澳大利亚,特殊的残疾信托受1991年《社会保障法》第3.18A条的规范。这类信托是为重度残疾人(即主要受益人)设立的,其核心目的在于满足该人的合理护理与生活需求。相关信托契约必须包含政府规定的条款,社会服务部还会提供示范性信托契约模板。此类信托可以在生前或通过遗嘱设立。受托人有年度报告的义务,若未能遵守相关规定,该信托可能会失去所享有的优惠待遇。
  5. 澳大利亚服务局提到了两项主要优惠措施:信托中的资产在特定限额内可免于接受主要受益人的社会保障资产审查;受益人居住的房屋也可以由信托持有。那些能够领取或符合条件获得某些养老金的近亲(如父母),可以将高达500,000澳元的资金转入信托,且无需遵守通常的赠与法规。由于相关限额以及信托可用于其他用途的资金数额会发生变化,因此家庭需要查询最新的数据。
  6. 总体而言,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由国内法律制定的规则,并由相应的机构负责执行,而这些规则会不断变化。在某个国家有效的信托结构可能在另一个国家行不通;此外,美国特有的信托条款也无法自动适用于其他国家。在英国境内,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拥有各自的福利制度与法律。GOV.UK或Services Australia等官方指南可作为参考,许多家庭在设立信托之前还会咨询当地的专业人士。

关键事实

  • 在英国,2005年的《财政法》设立了“弱势人士选择”,该机制允许受托人按照大致相当于弱势受益人的税率来缴纳收入和收益的税款。
  • 受托人及受益人都必须签署该选择表格(HMRC表格VPE1);这是一种税务选择,不会决定其享受福利的资格。
  • 在英国的酌情信托中,信托资产通常不被视为受益人自身的财产,因此不会用于计算需符合经济条件的福利待遇;不过,从该信托中提取的款项以及相关的资产剥夺规则则可能会产生影响。
  • 在澳大利亚,特殊的残疾信托受1991年《社会保障法》第3.18A条的规范,必须遵守相关的契约、宗旨及报告规定。
  • 在指数限定范围内,澳大利亚的特别残疾信托资产可免于接受受益人资产状况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还可根据相关优惠政策共同向信托赠与最高500,000澳元的款项。
  • 这些信托的规则属于国家层面规定,因国家而异且会不断变化,因此各国现行的官方指导方针至关重要。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最多9项目前或将来可能登记在您残疾亲属名下的资产或收入来源(有些家庭的数量会少于此数),例如储蓄、遗产份额、房产或赔偿金等。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现金与储蓄、房产、遗产、赔偿金、固定收入以及其他或不确定的类别。
3提炼将这6类项目简化为3组:可能影响基于经济状况的福利的项目、可能影响税收的项目,以及需要咨询相关机构或专家的项目。
1凝结请写一句话,说明哪国的规则适用于您的亲属,以及您会首先查阅的官方来源。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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