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IV · 关怀型信托/4.3 保护性安排/课程 1
保护性信托:英国的做法
1925年《受托人法》第33条规定的保护性信托如何保护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终身权益,以及为何英国法律选择这种机制而非挥霍条款。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将某人的收入表述为'以保护性信托持有'(on protective trusts),即可免费引入《1925年受托人法》第33条的全部条款;该机制同样适用于来自父母或他人的赠与。
- 一旦破产或发生转让尝试,终身权益即告终止,转而启动一项针对受益人及其家庭的酌情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因此任何财产均不会移交给破产受托人;此时受益人无权坚持要求支付。
- 对于个人自有财产,不存在合法的低成本替代方案:自设保护性信托(self-settled protective trust)通常无法对抗委托人自身的破产受托人,且第33条亦不能挽救一项本应被撤销的信托。
- 从一开始即设立完全酌情信托可避免丧失权益(forfeiture)这一环节,因为债权人手中从未存在任何固定权益;意愿函(letter of wishes)可为受托人提供指引,但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材料如果您有相关文件,可提供一份您正在考虑的遗嘱或信托契约副本。《1925年受托人法》(英格兰和威尔士)第33条的文本,摘自 legislation.gov.uk受益人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概况,如债务或破产(无需提供个人详细信息)第3.2.6课,用于与美国挥霍条款作比较
好奇
- 如果保护性信托的受益人破产了,其收入会怎样?
- 为什么遗嘱不能直接规定受益人的收入不得被出售或被债权人拿走?
- 这与美国使用的挥霍信托有何不同?
探索
-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那些仅禁止受益人处置其终身权益或规定债权人不得取得该权益的条款通常无效;这一原则可追溯至 Brandon v Robinson(1811)案。英国法律允许另一种结构:即当某一特定事件发生时,该终身权益自动终止。这就是所谓的保护性信托。由于此类权益被设定为仅在受益人试图处置它或破产时才终止,因此它不会转交给购买方或破产管理人。
- 1925年《受托人法》第33条规定了标准条款。如果遗嘱或信托契约要求将所得收益以“保护性信托”形式为某人(即“主要受益人”)持有,期限为终生或更短时间,则该条款明确了相关规则。这些收益将为主要受益人保留,直至其发生某种行为、试图进行某种行为或遭遇某些事件而丧失领取这些收益的权利,例如破产或试图转让财产等。根据法定授权或明确约定而提前发放的资本则不计入此类范围。
- 若最初的权益终止,剩余期间的收益将作为酌情信托持有。受托人可将其用于维持主要受益人及其配偶或民事伴侣、子女或更远的后代的生计、供养或其他利益;如果这些人都不存在,则用于维持主要受益人本人以及在其去世时有权获得该款项的人们的生计。主要受益人仍可获得帮助,但已不再享有对该收益的权利,因此债权人或破产受托人无法取得任何固定权益。
- 该条款为默认规定,并非强制要求。其适用需以信托文件中的相关约定为准;信托契约可自行规定导致权益丧失的情形及酌情受益人的范围,而无需使用“保护性信托”这一表述。第33条也不承认那些本应被撤销的信托的有效性。尤其是,将自身财产放入保护性信托中的人,通常无法以其自身的破产为由对抗其破产受托人。保护性信托主要用于父母或其他人赠与财产的情况。
- 美国的挥霍条款运作方式不同。在遵循《统一信托法典》的美国各州,限制自愿或非自愿转让的条款本身即具有法律效力(第502条),受益人可保留其权益;除非出现例外情况,否则债权人在相关款项支付之前无法触及这些权益(参见3.2.6节和4.3.2节)。而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这种保护则来自于固定权益终止并被酌情信托所取代这一机制。其后果是:在权益丧失后,受益人必须依赖受托人的决定,无法要求获得付款。
- 保护性信托存在一定的权衡。委托人可能无法预见到某些情况,而这些情况可能导致权益丧失,且受益人无权撤销这一结果——该酌情信托仍会持续到信托期限结束。受托人必须妥善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受益人的家属也有可能成为信托财产的接收人。税收处理以及与破产法的关联也有各自的规则。是否适合为家庭设立保护性信托取决于具体状况;本文仅介绍其结构,并不建议实际使用。
关键事实
-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限制终身权益的转让通常无效;这一原则可追溯至 Brandon v Robinson(1811)案。
- 根据1925年《受托人法》第33条,处于“保护性信托”状态下的收入应归主要受益人所有,直至其破产、试图处置该资产或发生其他可能使其失去该收入的情况为止。
- 在权益丧失后,该收益将作为酌情信托持有,受益范围包括主要受益人及其配偶或民事伴侣及后代(若没有后代,则归下一顺位权利人所有)。
- 第33条在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适用,且不能使本应被撤销的信托合法有效。
- 通常,一个人不能利用自己财产设立的保护性信托来对抗自己的破产受托人。
- 美国的挥霍条款能保障受益人的权益并阻止债权人介入;而英国的保护性信托则会终止固定权益,代之以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最多9种可能影响受益人从信托中获取收益权利的情境(有些列表的条目会更少),例如破产、试图出售相关权益、法院判决或债务问题。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无力偿债、受益人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法院命令、家庭事件、任何人均无法控制的事件,以及您不确定的事件。
3提炼将这6类情况归纳为3组:通常会根据第33条导致权益丧失的情形、通常不会导致权益丧失的情形,以及需依据信托文件具体条款来判断的情形。
1凝结当保护性信托的终身受益权终止时,受益人将会面临哪些变化?请用自己的话用一句话说明。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