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V · 税务与传承/5.1 遗产税与赠与税/课程 7
克利福德信托与收入转移的历史
赫尔弗林诉克利福德案、其后的10年期信托以及1986年《税收改革法》如何塑造了美国的委托人(grantor)信托规则。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短期回赎信托不再转移收入:对于1986年3月1日之后的转让,若回赎价值超过5%,委托人将被视为所有者(IRC §673);合法的等效方式是进行无回赎的已完成赠与,这同样可将未来增值移出遗产。
- 向子女支付真实劳动的真实工资可合法转移收入:父母独资企业中的未满18岁子女无需缴纳社会保障税或医疗保险税,且受抚养人的2026年标准扣除额为所得收入加450美元,最高不超过16,100美元;请记录合理的薪酬。
- 劳动所得也允许子女为IRA(包括Roth IRA)注资,上限为所得或7,500美元(2026年)中的较低者;儿童税仍按父母税率对超过2,700美元的子女非劳动所得征税(IRC §1(g))。
- 向已过儿童税年龄的成年子女赠与增值资产,可使该子女在0%长期资本利得区间内出售,若为单身,2026年应税收入上限为49,450美元;儿童税涵盖部分未满24岁的受抚养人,且超过19,000美元的赠与需提交表格709。
材料IRC第671条至第679条(即委托人信托规则)的文本,可在law.cornell.edu免费查阅。最高法院在 Helvering v. Clifford,309 U.S. 331 (1940) 一案中的裁决意见《国内税收法》第673条及第1(g)条的内容,以及1986年修正案的注释。
好奇
- 为何一项为期5年的妻子信托计划会促使最高法院要求设立该计划的丈夫对其收益缴税?
- “儿童税”与终止克利福德信托的规则有何不同?
- 如今,哪些保留的权力使得信托成为设立人信托?
探索
- Helvering v. Clifford案,309 U.S. 331 (1940),源于1934年设立的一项信托。该纳税人自称是这些证券的受托人,任期5年,所得净收益归其妻子所有,到期后财产则归还给他。作为受托人,他拥有极大的控制权:可以投票决定股份的处理方式、出售或抵押这些股份,并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最高法院裁定,根据1934年《税收法》第22(a)条的规定,他在所得税方面仍属于财产所有者,因此这些信托收益需由他来纳税。
- 克利福德并未制定明确的测试标准,因此财政部出台了相关法规,即所谓的“克利福德法规”,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应将信托设立人视为财产所有者并对其征税。随后,国会将有关信托设立人的规则纳入1954年的《国内税收法典》中。其中第673条规定:如果信托财产或收益将在10年内归还给信托设立人,或者有合理理由预期会在10年内归还,则该信托设立人应被视为财产所有者。因此,即便信托存续时间超过10年,其收益仍可向受益人征税,即使相关财产后来会返还给信托设立人。
- 数十年来,顾问们一直使用这一规则。这种短期回授信托通常被称为克利福德信托或10年信托,它会在略超过10年的时间里向处于较低税率阶层的子女或其他亲属支付收益,之后再将财产归还给委托人。这些收益按受益人的较低税率征税,而委托人则可在日后取回财产。只有当委托人不拥有任何其他被委托人信托规则视为所有权的权益或权力——比如决定谁能获得收益的权力时,这种安排才能生效。
- 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结束了这一状况。对于1986年3月1日之后设立的信托财产转让,第673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在信托成立时所拥有的回授权益价值超过该部分信托财产的5%,则该委托人被视为该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不过,那些只有在直系后代受益人在21岁之前去世时才会生效的回授权益除外。由于大约10年后才行使的回授权益其价值远高于5%,因此传统的克利福德信托不再能用于转移新设立信托的收益。
- 同一法案还设立了“儿童税”(IRC §1(g))。该条款堵上了另一条避税途径:即直接将财产赠予子女,从而使投资所得按子女较低的税率征税。最初的规定是,14岁以下子女的未赚取收入中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需按父母的税率征税。与§673不同,这项规定是根据子女的年龄和收入类型来确定的,而不考虑任何信托期限或回授权益。此后国会提高了年龄限制并调整了税率,因此请查阅相应年份的法规。
- 现行的委托人信托规则,即《国内税收法》第671条至第679条,体现了这一历史背景。当委托人仍拥有某些权益或权力时,就需要对其从信托中获得的收入征税:例如价值超过5%的回授权益(第673条)、决定受益人的权利(第674条)、某些行政权力,如无需适当利息或担保即可借款,或用等值资产替代原有信托财产以重新获取信托资产(第675条)、撤销信托的权利(第676条)以及获取收益的权利(第677条)。如今,规划师有时会刻意创设委托人身份(见第5.1.5节)。
关键事实
- 在 Helvering v. Clifford 案(309 U.S. 331,1940年)中,由于受托人仍拥有极大的控制权,法院要求该男子为其妻子所设立的为期5年的信托计划所产生的收益缴税。
- 从1954年的法典到1986年,第673条允许期限超过10年的信托将收益转移给受益人,即便相关财产日后会归还给设立人。
- 对于1986年3月1日之后通过信托方式进行的转让,根据《1986年税收改革法》第673条的规定,如果在信托设立时回授权益的价值超过5%,则委托人被视为该信托的所有人。
- 1986年的税制改革法案还设立了“儿童税”(IRC §1(g)),该税种最初规定:对于14岁以下的儿童,其超过一定标准的非劳动所得需按父母的税率征税。
- IRC(《国内税收法》)第671条至第679条规定了在联邦所得税方面,何时将某项信托视为委托人信托的现行规则。
- 回授权益是指在特定期限或特定事件发生之后,信托资产有权返还给设立人。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您正在阅读的该信托的最多9项特征,无论是历史上的还是现代的(有些列表会较短),例如其期限、谁可以获取收益、财产是否会归还给委托人、谁是受托人以及委托人保留了哪些权力。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信托期限、受益人、回授权益(reversionary interests)、决定受益人的权力、管理权以及撤销权。
3提炼将这6个类别归为3组:1986年之前的10年规则下重要的特征、现行设立人信托规则下重要的特征,以及尚不确定其重要性的特征。
1凝结用你自己的话写一句,解释为什么国会会在1986年用5%的回授权益测试取代了10年的测试。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