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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等级 V · 税务与传承/5.3 代际传承与慈善/课程 1

王朝信托

在废除或延长反永久权规则的情况下,长期存续的信托如何跨越世代,以及GST免税额和治理机制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1. 凭借2026年每人15,000,000美元的GST免税额,大多数家庭向孙辈传承财富时无需缴纳GST税;直接支付给服务提供方的学费和医疗费根本不属于代际跳跃转移(IRC §2611(b)(1)),且无需设立信托或申报纳税。
  2. 向孙辈进行的年度免税赠与(2026年上限为19,000美元)在§2642(c)项下享有零纳入比率;以信托形式进行的赠与仅在该信托专属于该孙辈且将计入其遗产时才符合条件。
  3. 只要通过分配免税额使王朝信托(dynasty trust)获得零纳入比率,无论其资产如何增长均免缴GST税;须在Form 709上及时完成分配,因为分配具有不可撤销性,并须接受资产在每一代均无法享受§1014项下的成本基础上调(step-up)。
  4. 指定南达科他州(其普通法上的永续规则未生效,见SDCL 43-5-8)或内华达州(期限为365年)的受托人可实现长期存续;某州不得仅因无权利要求分配信托收入的受益人居住在该州,就对未分配的信托收入征税(Kaestner, 2019)。

材料第5.3.2课关于跨代转移税的内容,以及第5.3.3课关于反永久权规则的内容管辖该信托的法律所在州的永续期法规美国国税局“遗产与赠与税最新动态”页面,了解当前的GST免税额。

好奇

  1. 信托财产如何在每一代受益人去世时避免缴纳遗产税?
  2. 为何禁止永久存续的规则曾迫使信托终止?
  3. 对于一个会超越所有创建者而存在的信托机构,谁来做出决策?

探索

  1. 王朝信托是一种旨在持续多代的信托。普通法中的反永久权规则始于《诺福克公爵案》(1682年),并在《卡德尔诉帕尔默案》(1833年)中确立,该规则要求权益必须在“在世者寿命加21年”内归属,实际上导致大多数信托在两三代人后终止。此后,许多美国州已废除或延长了这一规则。南达科他州于1983年宣布普通法中的反永久权规则不再适用;内华达州允许权益在365年内归属;特拉华州和阿拉斯加州也允许设立期限极长的信托。第5.3.3课将详细阐述该规则。
  2. 该税收设计包含了两项免税条款。设立人向信托机构赠与资产时,可利用基本免税额度,同时还可申请GST免税额:2026年每人可享受15,000,000美元的免税额(依据2025年7月颁布的《一项重大税收改革法案》)。对于转给“隔代人”(如孙辈)的资产,则需按最高的联邦遗产税税率征税,即40%,再乘以该信托的“包含比率”(参见第5.3.2节)。如果分配了足够的免税额使得包含比率为零,那么后续的资产分配及信托终止行为通常无需缴纳GST税,无论信托资产规模如何增长。
  3. 只有当受益人的权益经过起草,使得相关财产不被纳入其个人遗产时,才能在每一代避免缴纳遗产税。由受托人酌情决定分配的受益人,或仅拥有有限指定权(如受健康、教育、维护和供养标准限制的指定权)的受益人,通常其遗产中不包含信托财产(IRC §2041)。若拥有概括性指定权,则该财产会被纳入遗产。始终留在所有遗产之外的财产,在每次死亡时也不会获得成本基础的向上调整(IRC §1014)。
  4. 旨在持续百年以上的信托需要能够超越其创立者寿命的治理机制。许多信托使用公司受托人以确保连续性并划分角色:由家庭成员或独立顾问组成的分配委员会决定付款;投资顾问可能指导投资决策;信托保护人则可在法律或家庭情况变化时解除受托人或调整条款。特拉华州、阿拉斯加州和南达科他州等州都有关于指示信托和信托保护人的法规。即使家族居住在其他地方,信托通常也可以通过指定该州的受托人来适用该州的法律。
  5. 王朝信托存在争议。批评者认为,它们让巨额财富在数代人中免缴转移税而传承,削弱了旨在限制继承财富过度集中的遗产税,且超长期的信托将财产束缚于早已去世之人的意愿。支持者回应称,它们使家族资产得到专业管理,保护受益人免受债权人和离婚的影响,并使用了国会本身提供的免税额。法律学者还将废除反永久权规则与各州争夺信托业务的竞争联系起来。
  6. 王朝信托有其局限性。由于是不可撤销的,委托人放弃了财产;今天制定的条款必须服务于尚未出生的后代;管理成本将持续数十年;且后来的受益人之间或与受托人之间可能存在分歧。州法律可能会变化,联邦税法(包括GST免税额)也是如此。某些州的宪法对永续期有限制,这引发了一些关于长期法规的问题。本课描述了王朝信托的运作方式及其引发的争议;并未建议设立此类信托。

关键事实

  • 反永久权规则始于《诺福克公爵案》(1682年);其“在世者寿命加21年”的期限在《卡德尔诉帕尔默案》(1833年)中确立。
  • 南达科他州宣布普通法中的反永久权规则无效(SDCL 43-5-8);内华达州允许权益在365年内归属(NRS 111.1031)。
  • 根据《一项重大税收法案》(2025年7月),2026年的联邦商品及服务税免税额为每人15,000,000美元。
  • GST税率即为最高联邦遗产税率,目前为40%,乘以该信托的计入比率。
  • 如果受益人不拥有概括性指定权,信托财产通常不会纳入其遗产(IRC §2041)。
  • 王朝信托通常将治理职能分配给受托人、分配委员会、投资顾问和信托保护人。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长期家族信托条款需要回答的最多9项决策(有些清单会更短),例如谁有资格获得分配、谁是受托人、继任者如何产生、由哪个州的法律管辖以及何时终止(如果会终止的话)。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受益人、分配方式、受托人及继任者、投资、管辖法律与地点,以及变更与终止。
3提炼将这6个类别简化为3组:影响遗产税或GST税的决策、影响长期治理的决策,以及你会向顾问咨询的决策。
1凝结用你自己的话写一句话解释,为什么废除或延长反永久权规则使得王朝信托成为可能。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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