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VI · 资产保护/6.2 离岸安排/课程 2
库克群岛、尼维斯以及离岸模式
1984年《库克群岛国际信托法》与《尼维斯国际免税信托条例》关于债权人索赔的规定,以及这些保护措施的局限性。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在支付两个国家的离岸受托人和顾问费用之前,先穷尽国内选项,例如豁免、保险、第三方信托或DAPT(债务人资产保护信托)。注意:美国法院仍可命令其管辖范围内的委托人将资产调回本国,若拒不执行可对其作出藐视法庭的裁定。
- 库克群岛法律将债权人的诉因产生2年后进行的转让视为非欺诈性;否则诉讼必须在1年内提起,且证明标准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第13B条)。注意:这些限制仅约束库克群岛法院。
- 自2015年起,尼维斯要求债权人在起诉信托财产之前提交保证金,金额为270,000东加元(约合100,000美元)。不过,由于美国的相关可撤销转让法律以及第548(e)条规定仍在该国有效,因此只有在债务人有偿付能力且无其他债务纠纷时才能进行和解。
- 报告义务永无止境:美国纳税人需填写3520表格,同时提交3520-A表格;若资产超过10,000美元,则还需提交FBAR表格,而超过相应门槛时则需提交8938表格。注意:未进行申报的境外信托转账将面临10,000美元或35%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IRC §6677)。
材料来自可靠来源的《1984年库克群岛国际信托法》通俗版概述,供您参考第6.1.3课:国内资产保护信托,用于与美国州法律进行比较第6.3.1课:关于欺诈性转让与可撤销的转让;第6.3.4课:关于破产。第6.2.4课:关于适用于外国信托的美国报告义务
好奇
- 持有美国法院判决的债权人试图向库克群岛的信托机构追讨债务时,会发生什么?
- 为何法律要为民事诉讼设定刑事标准的举证要求?
- 如果资产位于海外,为什么美国法院仍能对设立信托的人(即委托人)采取行动?
探索
- 《1984年库克群岛国际信托法》是与离岸资产保护模式联系最紧密的法规。该法适用于“国际信托”,通常是指由持有执照的库克群岛受托人管理,且委托人和受益人均居住在库克群岛之外的信托。其关于债权人的条款是通过后续修订添加的。本课将阐述该法的法律规定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表现;内容仅为法律解释,并不建议人们使用此类信托结构。与外国信托有关联的美国人士有报告义务(见第6.2.4课)。
- 该法案第13D条禁止库克群岛法院承认或执行那些适用与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或涉及受库克群岛法律管辖事项的外国判决。美国的欺诈性转让判决就是典型的例子。想要获取信托资产的债权人通常必须根据库克群岛法律在库克群岛高等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而非直接登记其在本国获得的判决。
- 根据第13B条,若债权人主张向信托的资产转让属于欺诈行为,就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委托人有意欺骗该债权人,且该转让导致委托人无力偿还该债权。在大多数美国民事案件中,举证标准较低,通常为优势证据或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即可。偿付能力一般以资产转让之日为准,而非诉讼提起之日。
- 第13B条也规定了较短的时限,正如从业者摘要所述。如果在债权人的诉因产生2年或更长时间之后才进行资产转让,则该转让不被视为针对该债权人的欺诈行为。而对于在该时间窗口内进行的资产转让,债权人通常必须在转让发生后的1年内在库克群岛提起诉讼。某些摘要中对这些期限的表述有所不同,因此应以法案的现行文本为准。那些在资产转让发生后才产生索赔权的债权人则面临进一步的限制。
- 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中的尼维斯于1994年制定了《尼维斯国际免税信托条例》,该条例是以库克群岛法律的早期版本为蓝本制定的。尼维斯也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以及较短的时间限制,但这些标准与库克群岛的不同。在就信托财产提起诉讼之前,债权人必须向尼维斯财政部提交保证金,以应对诉讼失败时的费用支出。据从业者资料报道,2015年的修订将保证金金额提高到了27万东加勒比元(约合10万美元);而一些较早的资料则显示该金额较低。
- 这些规则约束的是库克群岛和尼维斯的法院,而非委托人所在国的法院。美国法院无法命令境外的外国受托人采取行动,但可以命令其管辖范围内的委托人将资产带回,并可对仍掌控信托资产的委托人以藐视法庭罪追究责任(第6.2.3课)。美国破产法可约束某些向自益信托进行的资产转移行为(第6.3.4课),而欺诈性转让法则适用于国内情况(第6.3.1课)。不同地区及不同顾问的费用差异很大。对于美国委托人而言,离岸信托并不能减少其纳税义务,且报告要求十分严格。
关键事实
- 《1984年库克群岛国际信托法》是离岸资产保护信托的典范法规;其关于债权人的相关条款则是通过后续修订添加的。
- 第13D条禁止库克群岛法院执行那些适用与该法案相抵触的法律的外国判决,因此债权人通常必须在当地重新提起诉讼。
- 根据第13B条,债权人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委托人存在欺诈意图。
- 如果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之日起两年后才进行转让,则不视为欺诈行为;否则,通常必须在转让发生后的1年内提起诉讼。
- 尼维斯于1994年制定了《国际免税信托条例》,债权人必须在提起诉讼前提交保证金(据从业者资料称,自2015年起为27万东加勒比元)。
- 离岸规则仅约束当地法院;美国法院仍可命令其管辖范围内的设立人将资产汇回国内。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本课或你所阅读的可靠资料中提到的库克群岛或尼维斯规则的最多9项特点(有些列表会更短),例如举证标准、时限、保证金以及对外国判决的处理方式。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外国判决、举证标准、时限、诉讼成本、本国法院的限制,以及你不确定的事实。
3提炼将这6个类别简化为3组:适用于境外法院的规则、适用于本国法院的规则,以及需要向律师咨询的问题。
1凝结用你自己的话写一句话,解释为何离岸法规会增加从信托中追回款项的难度,但却无法阻止本国法院对委托人采取行动。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