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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等级 VI · 资产保护/6.2 离岸安排/课程 3

胁迫条款、迁移条款与藐视法庭

离岸信托中的胁迫条款和迁移条款旨在实现什么目的?为何当委托人声称无法遵守这些条款时,美国法院仍会以藐视法庭罪将其监禁?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1. 成本最低的合法立场是不需要胁迫条款:依靠美国法院认可的豁免和第三方信托。但需注意:胁迫条款或许能将资产留在境外,却无法使委托人免受藐视法庭的制裁。
  2. 若存在离岸信托,应将保护人和指定权交给真正独立的人;保留权力曾导致 Andersons(1999)案和 Lawrence(2002)案的当事人败诉。但需注意:您自己造成的履行不能并非抗辩藐视法庭的正当理由。
  3. 当被命令将资产汇回时,应善意配合并记录每一项请求,正如 United States v. Grant(2008)案中的遗孀所做的那样,从而免于被认定藐视法庭。但需注意:任何未穷尽一切合理努力的行为都可能招致民事藐视法庭的指控乃至入狱风险。
  4. 仅在发生真正的事件(如政治动荡)时方可使用逃逸条款,且须在产生任何索赔之前安排妥当。但需注意:在索赔产生后转移信托本身即可构成《统一虚假转让法》(UVTA) §4(b) 项下意图阻碍债权人的证据。

材料第九巡回法院在 FTC v. Affordable Media, LLC 一案中的判决,179 F.3d 1228 (1999)第十一巡回法院在 In re Lawrence, 279 F.3d 1294 (2002) 一案中的判决意见,可访问 law.justia.com 查阅。第6.2.2课:库克群岛与尼维斯的信托法第6.3.3课:为何规划必须先于问题出现

好奇

  1. 当受托人收到其认为是在法院强制要求下下达的指令时,它应该怎么做?
  2. 当法院命令归还资产时,设立人能否表示“我无法遵从”?
  3. 为何法院会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保护人与设立人?

探索

  1. 离岸信托中的胁迫条款规定,如果受托人认为某项指令是出于强迫而下达的——例如由威胁采取藐视法庭措施作为后盾的法院命令——则受托人有权无视该指令,无论其发出者是委托人、保护人还是受益人。许多此类条款还允许受托人在“胁迫事件”持续期间取消或暂时剥夺相关人员的权力。其目的在于防止外国法院通过指挥其能够控制的人来间接操控该信托。
  2. 迁移条款(亦称飞行条款)允许受托人或保护人在出现某些情况时——例如当前所在国家发生诉讼或政治动荡——更改信托的管辖法律或将信托的管理地迁至另一国家。它与胁迫条款不同:前者涉及信托的设立地点,后者则规定受托人应遵循哪些指令。在索赔产生后仍试图迁移信托,本身可能被视为有意阻碍债权人的行为(参见6.3.1节和6.3.2节)。
  3. 在 FTC 诉 Affordable Media 案(第九巡回法院,1999年)中,迈克尔·安德森和德妮丝·安德森将 FTC 所称的庞氏骗局中的佣金存入了一项库克群岛信托。当美国法院命令他们归还这些资金时,库克群岛的受托人宣布发生胁迫事件,解除他们的共同受托人身份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判定他们构成民事藐视法庭罪,并将他们监禁。第九巡回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认为他们并未证明遵守命令是不可能的:作为保护人,他们仍然拥有对信托的权力。法院怀疑“不可能”能否在此类情形下成为抗辩理由,但未就此问题作出明确裁决。
  4. 在 In re Lawrence(第十一巡回法院,2002年)案中,一名债务人在面临一笔巨额仲裁裁决之前不久,将约700万美元转入了一项受毛里求斯法律管辖的信托。破产法院认定他仍通过保留的权力控制着该信托,由于他拒绝交出这些资产,法院裁定其构成藐视法庭行为。第十一巡回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并援引了这样一条原则:如果违规行为是由被指控人自己造成的,那么“不可能”不能作为抗辩理由。据从业者报道,这名债务人在狱中服刑六年多。法院还指出,民事藐视法庭的制裁必须具有强制性;一旦无法再迫使对方遵守规定,它就变成了惩罚。
  5. 判决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在佛罗里达州南区审理的一起联邦税务案件——美国诉格兰特案中,2005年的一项命令要求有权更换泽西岛和百慕大信托受托人的委托人遗孀将相关资产移回本国。2008年5月,法院决定不对其处以藐视法庭的处罚,因为认定她虽多次提出请求,但遭到受托人的拒绝。该案与安德森案及劳伦斯案的差异在于法院对控制权、诚信程度以及行为时机的判断。
  6. 实际风险在于人,而非资产。胁迫条款或许能阻止外国受托人将资金汇回,但无法保护处于美国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委托人或保护人免于被判定为藐视法庭;此外,法院还可能将那些被保留的权力视为控制手段。声称自己无力履行义务的人必须证明自己已尽一切合理的善意努力。相关国家的律师可以解释这些规则的具体适用方式。本内容仅介绍判例法,并不建议使用此类条款。

关键事实

  • 胁迫条款要求受托人忽略其认为是在强迫下下达的指令,例如基于藐视法庭威胁而作出的法院命令。
  • 飞行条款规定,当出现特定事件时,该信托的管辖法律或管理机构可迁至另一国家。
  • 在 FTC 诉 Affordable Media 案(第9巡回法院,1999年)中,那些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人因民事藐视法庭罪而被监禁,因为他们仍保留着监护人的职权,且未能证明自己无法履行相关义务。
  • 在 In re Lawrence(第11巡回法院,2002年)案中,法院裁定:若违法行为是由被指控人自身造成的,则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其逃避藐视法庭责任的借口。
  • 在“美国诉格兰特案”(佛罗里达州南区,2008年)中,法院认定该委托人的遗孀已尝试履行义务但被受托人拒绝,因此未裁定其构成藐视法庭。
  • 民事藐视法庭行为必须具有强制力;一旦无法再迫使对方遵守规定,它就变成了惩罚。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从本课的三个案例中任选一个,列出最多9个事实(某些案例的事实数量可能较少),例如谁设立了信托、何时为该信托提供资金、谁拥有何种权力、法院作出了什么裁决以及受托人做了什么。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资金转移的时间、委托人或保护人所保留的权力、受托人的行为、法院命令、合规努力以及最终结果。
3提炼将这6类事实归纳为3组:指向构成藐视法庭的事实、指向不构成藐视法庭的事实,以及影响尚不明确的事实。
1凝结用1句话解释(用自己的话),为什么胁迫条款能将资产保留在境外,却无法保护委托人免受藐视法庭命令的制裁。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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