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VI · 资产保护/6.2 离岸安排/课程 1
国际及离岸信托
究竟是什么让信托成为“国际”或“离岸”信托?这些信托存在的常见原因是什么?为何它们不会改变美国委托人的税负?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对于美国人而言,最精简的路径通常是设立一个国内信托。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7701(a)(30)(E)条,若由美国法院进行监督且美国人控制重大决策,该信托即被视为国内信托,从而可避免提交表格3520-A并免除外国受托人费用。但需注意:只要有一名外国人拥有否决权,该信托就可能被认定为外国信托。
- 外国信托并不能节省美国所得税: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679条,只要存在任何美国受益人,美国转让方即被视为所有人,因此所得将向委托人征税。但需注意:您必须在报税时提交表格3520,并确保已提交表格3520-A。
- 跨国分布的家庭可以合法地依据单一管辖法律设立一个信托用于继承事宜,该安排在《1985年海牙信托公约》获得批准的国家中予以承认。但需注意:每位美国受领人必须在表格3520上申报分配款项,否则将面临10,000美元或35%(以较高者为准)的处罚。
- 非美国人赠与和遗赠给受赠人的财产不产生美国赠与税,但若一年内金额超过100,000美元,则须列入表格3520第四部分进行申报。但需注意:在计算是否达到该门槛时,来自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的赠与必须合并累计。
材料美国国税局网站上的“滥用信托进行逃税的手段:特殊类型的信托”一文,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信托会被视为外国信托而需缴纳美国税款,该文章可在 irs.gov 上免费查看。关于《海牙信托公约》的第1.2.7课,以及关于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s)的第5.1.5课第6.2.4课:关于适用于外国信托的美国报告义务
好奇
- 即使信托的受托人居住在美国,该信托对于美国税收而言仍可被视为“境外”信托吗?
- 为何分布在多个国家的家庭会选择适用第三国法律制定的信托?
- 由美国公民设立的境外信托所产生的收入,谁需要为美国纳税?
探索
- 对于“离岸信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定定义。该术语通常指由设立人所在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来规范并管理的信托,这些司法管辖区往往是泽西岛、开曼群岛或库克群岛等金融中心。它仍然属于一种普通的信托,拥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有效性以及受托人的职责取决于所选用的法律,许多国家的法院都承认此类信托,包括根据1985年的《海牙信托公约》予以认可(课程1.2.7)。
- 美国税法有自己的一套判定标准。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条(a)(30)(E)款,只有当美国法院能够对信托的行政管理实施主要监督,并且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掌控着所有重大决策时,该信托才被视为国内信托。若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则该信托属于外国信托。因此,即便某信托受美国州法律管辖,如果其重大决策由外国人掌控,那么在税务上仍可能被视作外国信托;此外,并非所有由外国受托人管理的信托在所有情况下都自动属于“离岸”性质。
- 许多国际信托用于实现普通目的。那些在多个国家拥有成员、资产和企业的家庭,可以利用一个信托来根据统一的法律持有资产,并规划跨境遗产继承事宜。养老金计划、投资基金以及第6.2.6课中提到的融资工具也在国际金融中心借助信托来实现相关功能。非美国人也可以出于与美国法律无关的原因使用信托。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如实申报资产和收入,这类用途就是合法的。
- 对于美国人来说,将资产转入外国信托通常不会影响其美国所得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79条,若该信托有美国受益人,则将该美国人视为该信托的所有人;除非信托条款另有规定,否则默认存在美国受益人。此类信托属于委托人信托(《国内税收法典》第671–679条,5.1.5节),因此其收入需由委托人承担纳税义务。美国国税局认为这类信托通常“对美国税收中性”。
- 与美国有关联的外国信托需遵守《国内税收法典》第6048条规定的报告要求。美国人需通过3520表格来申报向此类外国信托的资产转移以及从该信托获得的分配;而所有者为美国人的外国信托则必须提交3520-A表格。此外,这些外国账户可能还需要填写FBAR表格和8938表格。第6.2.4课介绍了这些表格、提交期限及相应的处罚措施。美国国税局警告称,未能及时申报资产转移或分配行为可能会面临相当于总额35%的罚款(《国内税收法典》第6677条)。
- 一些离岸司法管辖区也设有债权人保护法规,相关内容已在6.2.2节和6.2.3节中介绍。不过这些法规仅对当地法院具有约束力,无法阻止美国法院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委托人采取行动。在两种法律体系下管理信托意味着需要在每个体系中各聘请一名顾问、一名专业受托人,并持续进行税务申报。成本会因地区、复杂程度以及顾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本节将说明国际信托的处理方式,但并不建议大家使用此类信托结构。
关键事实
- “离岸信托”并非法律术语,通常指依据设立人所在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进行设立与管理的信托。
-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条(a)(30)(E)款,只有当美国法院对信托进行主要监督且所有重大决策均由美国人掌控时,该信托才被视为美国境内的信托。
- 国际信托具有常见的用途,例如为与多个国家有联系的家庭制定遗产规划,以及持有投资和融资结构。
-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79条,将财产转移给设有美国受益人的外国信托的美国人,将被视为该信托的所有者,因此该信托的所得需由此人纳税。
-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048条,美国人需在3520表格上申报向境外信托的转账及从境外信托取得的款项;而由美国人拥有的境外信托则需填写3520-A表格。
- 离岸债权保护法规仅对当地法院具有约束力,无法阻止美国法院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设立人采取行动。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举本课所述或您所阅读的可靠资料中提到的国际信托的最多9项特征(有些资料列出的特征较少),例如其管辖法律、受托人所在地点、受益人居住地以及需提交的文件类型。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管辖法律、受托人及行政管理、受益人、目的、美国税务处理以及报告义务。
3提炼将这6个类别简化为3组:使信托在美国税法下被视为外国信托的特征、决定谁需要缴税的特征,以及产生报告义务的特征。
1凝结用你自己的话写一句,解释为什么美国人在国外设立的信托通常不会改变其在美国需缴纳的所得税。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 IRS: Abusive trust tax evasion schemes, special types of trusts (foreign trust; usually US tax neutral)
- 26 U.S.C. §679 (foreign trusts having one or more United States beneficiaries)
- 26 U.S.C. §7701 (definitions; (a)(30)(E) domestic trust)
- 26 U.S.C. §6048 (information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foreign trusts)
- IRS: Foreign trust reporting requirements and tax consequences
- IRS: Abusive trust tax evasion schemes, special rules apply to foreign trusts (§§6048, 6677)
- Offshore tr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