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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等级 VI · 资产保护/6.2 离岸安排/课程 5

目的信托与VISTA及STAR制度

为何英国法律通常拒绝非慈善目的的信托,以及开曼群岛的STAR法案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VISTA法案是如何为持有资产和公司股份设立例外规定的。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1. 对于小型的美国用途,根据《统一信托法典》(UTC) 第409条设立的非慈善目的信托可以纳入遗嘱中,由条款指定的人员或法院任命的人员执行。注意:超出该用途所需范围的财产将返还给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2. 若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慈善信托是成本最低的目的信托形式,在英国可由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 予以执行。注意:英国法律使大多数非慈善目的信托无效(参见 Re Endacott, 1960)。
  3. 开曼群岛特别用途信托 (STAR trusts) 仅适用于大型架构:其受托人必须是持有开曼牌照的信托公司,且须指定一名具有诉讼资格的执行者。注意:与该信托有关联的美国人士在适用情况下仍须提交表格 3520、表格 3520-A 以及 FBAR。
  4. 为使家族企业由其自身董事运营,英属维尔京群岛虚拟公司持股信托 (BVI VISTA)(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免除了 Bartlett v Barclays 案中规定的监督与干预义务。注意:VISTA 信托仅可持有 BVI 公司股份,且税务申报义务持续存在。

材料第3.2.7课:关于宠物信托,以及受益人原则的旧有例外规定来自律师事务所或官方来源的《开曼群岛信托法》第八部分(STAR制度)指南《2003年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指南(VISTA)第1.3.4课:关于三个必然性

好奇

  1. 为什么英国法律通常要求私人信托必须设有能够执行其条款的人?
  2. 当信托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非为了特定个人时,谁来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3. 持有家族公司股份的受托人为何想要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呢?

探索

  1. 在英国法中,普通私人信托通常需要一名能够通过诉讼来维护其权益的受益人;这就是所谓的“受益人原则”。慈善信托则是主要的例外,因为总检察长可以负责执行这些信托。在 Re Endacott [1960] Ch 232 一案中,上诉法院认定那笔“为我自己建造纪念碑之用”而赠予教区委员会的财产属于无效赠与,并拒绝扩大那些为数不多的旧有例外情况,比如为特定动物或坟墓设立的信托(见第3.2.7节)。在美国,《统一信托法典》允许设立一些非慈善目的的信托,但对此设有诸多限制。
  2. 多个离岸司法管辖区通过立法修改了相关规则。百慕大在1989年的《信托(特别条款)法》中允许设立非慈善目的的信托。开曼群岛则在1997年出台了《特殊信托(替代制度)法》,设立了STAR信托;这些规定现载于《信托法》的第八部分。只有当信托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STAR信托制度,其目的可以是个人、特定目的或两者兼有。至少一名受托人必须是持有开曼群岛牌照的信托公司。
  3. 在STAR信托中,受益权与执行权是分离的。只有那些在信托文件中指定或由法院任命的执行人(enforcer)才有资格强制执行该信托;受益人则没有此权利,除非他们同时也是执行人。如果某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受益人并非拥有执行权的执行人,那么就必须有负有执行义务的执行人存在。执行人与保护人虽是不同的角色,但同一个人可以兼任这两个职务。相关实务指南指出,STAR信托不受其他开曼信托所适用的150年期限限制。
  4. 英属维尔京群岛通过2003年《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采取了不同的做法,该法律于2004年3月1日正式生效。VISTA信托持有一个或多个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股份,受托人的职责是持有这些股份而非追求其价值最大化。VISTA制度主要是针对Bartlett v Barclays Bank Trust Co [1980] Ch 515案中的判例原则——即拥有控制性股权的受托人必须对相关公司进行监督,并在必要时采取干预措施。在VISTA制度下,公司的日常管理仍由公司董事负责,受托人仅会在信托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介入。
  5. VISTA信托既可以是为受益人设立,也可以是为特定目的而设立;根据BVI法律,为特定目的设立的信托需要指定执行人(enforcer),而为受益人设立的VISTA信托则无需。实践指南中提到的用途包括持有家族公司的股份,以便创始人选定的董事能够继续管理企业,以及持有那些没有任何商业实体拥有的“孤儿公司”的股份(见6.2.6节)。有评论指出,这些特殊类型的信托其实并不像设计者预期的那样常被用于最初的家族传承目的。
  6. 这些制度属于法定例外,只能按照其自身规定运作。若信托未能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则可依据普通法律处理;在英格兰,那些并非用于慈善目的的信托通常会无效。与该信托有关的所有人员仍需遵守税收及报告规定(见第6.2.4课)。起草和管理的成本因地区及顾问的不同而差异很大。本课将解释STAR和VISTA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但并不建议使用其中任何一种制度。

关键事实

  • 在 Re Endacott [1960] Ch 232 一案中,上诉法院认定非慈善目的的信托无效,并拒绝扩大原有的例外规定。
  • 开曼STAR信托是根据1997年《特殊信托(替代制度)法》设立的,该法律现为《信托法》的第八部分。
  • 在STAR信托中,只有执行人才有权利进行强制执行;受益人除非也是执行人,否则没有此权利。
  • 《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于2003年颁布,并于2004年3月1日正式生效。
  • VISTA信托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股份,因此无需履行巴特利特诉巴克莱案中所规定的受托人必须对该公司进行监督和干预的义务。
  • 百慕大在1989年的《信托(特别条款)法》中通过立法允许设立非慈善目的的信托。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本课或你所阅读的律师事务所指南中提到的 STAR 或 VISTA 信托的最多9项特点(有些列表会更短),例如该信托可以持有什么资产、由谁来执行、由谁负责管理公司以及其存续时间有多长。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信托可能持有的资产、信托目的、强制执行机制、受托人的职责、存续期限,以及您不确定的事实。
3提炼将这6个类别缩减为3组:仅在STAR中存在的特征、仅在VISTA中存在的特征,以及两者共有的特征。
1凝结用你自己的话写一句,解释为什么没有受益人的信托需要像执行人(enforcer)这样的人。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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