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VII · 财产与企业/7.2 企业/课程 1
商业信托
什么是商业信托、其起源为何,以及为什么美国联邦税法通常将其视为商业实体而非信托。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对于大多数小型企业而言,有限责任公司(LLC)比商业信托更简便:根据《财政部条例》第301.7701-3条,单一所有者的实体在税务上被忽略不视为独立主体,而拥有两名或更多所有者的实体则默认构成合伙企业,且均无需缴纳联邦层面的实体所得税。
- “信托”这一标签本身并不带来任何税收优惠:从事经营活动的信托将被归类为商业实体,仅当选择公司制待遇能降低整体税负时,该实体才可通过提交8832表格(Form 8832)选举适用公司制税务处理。
- 马萨诸塞州的可转让股份信托必须依据《马萨诸塞州总法》第182章(G.L. c.182),向州务卿提交信托声明书,并于每年6月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未按时申报可能招致罚款。
- 任何声称商业信托可使经营收入免税的推广者,都在兜售美国国税局(IRS)明确警示过的骗局;利润仍须由该实体或其所有者依法纳税。
- 责任保护取决于具体法律:特拉华州法定信托的所有者可享有类似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而较早期的普通法信托可能使投资者暴露于无限责任风险之下,因此务必首先核查管辖州的法律规定。
材料《财政部规章》第301.7701-4条,用于区分普通信托与商业信托的联邦法规(来源:law.cornell.edu)《财政部规章》第301.7701-3条:关于对企业实体进行分类的“勾选框”规则第1.1.7课讲解了信托与公司之间的区别,第5.2.6课则介绍了出于税务目的设立的信托以及相关的反滥用规则。
好奇
- 为什么有人会选择以信托形式而非公司形式来经营企业呢?
- 如果某种安排被称作信托,税收制度就必须将其视为信托吗?
- 企业信托的债务应由谁来承担:受托人、投资者还是信托本身?
探索
- 商业信托是一种非公司制的商业组织,受托人为受益所有人持有并管理财产,这些受益所有人的权益被划分为可转让的股份或凭证。投资者如同股东一样投入资本以期获得利润。这使它有别于普通的家族信托(第1.1.7课):在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将财产交给受托人代为管理,而受益人通常不投入任何资金。其运作规则主要受州法律约束,且因州而异,因此管辖权始终是个重要因素。
- 这种形式起源于19世纪的马萨诸塞州。在那个时期,如果没有立法机构的特别授权,企业通常无法成立来持有和开发房地产。因此,投资者们会通过书面信托声明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并获得可转让的证书作为回报。这种“马萨诸塞州式信托”让相关主体获得了类似公司的诸多实际优势,却无需办理公司注册手续(第7.2.2节)。后来,马萨诸塞州在其《普通法》的第182章中正式认可了这种形式,并要求将信托声明提交给州政府备案。
- 目前,许多州都有相关法律,允许通过提交证书来设立商业信托。其中最著名的是《特拉华州法定信托法》(12 Del. C. ch. 38),该法最初于1988年以《特拉华州商业信托法》之名颁布,2002年更名为现名。除非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否则特拉华州的法定信托属于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受益所有人承担的个人责任限制与特拉华州营利性公司的股东相同(第7.2.3节)。共同基金、证券化工具以及某些房地产投资也都采用这种形式。
- 对于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信托”这一概念并不足以决定某种安排的归属类别。根据《财政部规章》第301.7701-4条,如果某项安排的目的是为受益人保护或保存财产,而受益人仅负责接受这些财产,则该安排应被视作普通信托。那些为开展盈利性业务而设立的“商业信托”,即便是根据信托法规成立的,通常也不属于信托范畴,而应被视为商业实体。至于那种只有一类所有权且无权变更投资项目的“投资信托”,仍然可以被归类为信托(见第7.2.3节)。
- 商业实体需根据《财政部规章》第301.7701-3条中的“勾选框”规则进行分类。若为拥有两个或以上所有者的合格国内实体,则默认视为合伙企业,但可通过填写IRS表格8832选择按公司形式(即“协会”)纳税;而仅有一个所有者的实体则默认不予单独认定,同样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方式。合伙企业本身通常无需缴纳联邦所得税,其所有者需申报自己应得的收益份额。不过有些实体没有选择余地:根据《国内税收法》第7704条,上市合伙企业一般需按公司形式纳税;而以商业信托形式设立的共同基金则通常被视为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公司(Regulated Investment Company),因而也需按公司形式纳税(见第7.2.2节)。
- 商业信托并非让企业所得税免于缴纳的途径。美国国税局针对滥用信托手段的行为发出的警告中,就包括了那些声称能实现这一目的的商业信托(见第5.2.6课)。责任保护程度则取决于各州的法律规定、相关信托文件,以及对于那些基于普通法设立的信托而言,还取决于判例法;在一个州成立的信托在另一个州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对待。本课仅对相关法律进行说明,并不建议使用商业信托;至于是选择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公司,应由专业顾问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关键事实
- 商业信托是一种非公司制的商业组织,受托人为持有可转让股份或凭证的受益所有人管理财产。
- 这种形式形成于19世纪的马萨诸塞州,旨在无需特殊的立法授权即可获得类似公司的优势。
- 《财政部规章》第301.7701-4条将普通信托视为那种为仅负责接受收益的受益人保护或保管财产的信托。
- 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为从事营利性业务而设立的商业信托通常被归类为商业实体,而非信托。
- 根据“勾选框规则”,拥有两个或以上所有者的合格国内实体默认视为合伙企业,但可选择按公司形式纳税。
- 《特拉华州法定信托法》于1988年作为《特拉华州商业信托法》颁布,2002年更名为现名。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本课或你所阅读的资料中提到的、使用信托结构进行商业或投资活动的最多9家机构(部分列表中的机构数量可能较少),例如共同基金、证券化工具、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或家族控股信托。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工具、金融工具、家庭或私人持有结构、仅用于财产保全的普通信托,以及您不确定的案例。
3提炼将这6个类别简化为3组:可能被归类为信托的、可能被归类为商业实体的,以及需要进一步确认其分类的案例。
1凝结用一句话解释(用自己的话):为什么将某种安排称为信托并不能决定美国联邦税法对其的归类方式。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 26 CFR §301.7701-4 (Trusts)
- 26 CFR §301.7701-3 (Classification of certain business entities)
- IRS: About Form 8832, Entity Classification Election
- 26 U.S.C. §7704 (Publicly traded partnerships treated as corporations)
- Massachusetts General Laws ch. 182, §1 (Voluntary associations and certain trusts)
- Delaware Code Title 12, Chapter 38 (Statutory Trusts)
- Massachusetts business tr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