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VIII · 世界信托/8.2 大陆法系与宗教法体系/课程 7
识别外国信托
适用《海牙信托公约》的各国如何承认外国信托,强制继承及其他强制性规则在何种情况下可优先于该公约适用,以及该公约为各成员国留下了哪些自主空间。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在海牙公约缔约国持有或管理信托资产:该国的承认至少将财产视为独立基金,并允许受托人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第11条)。注意:仅涵盖以书面形式证明的自愿信托(第3条)。
- 在允许当地法律的地方,以受托人的身份登记土地(第12条),使其明显独立于受托人的个人财产。注意:若登记机关所在国禁止此做法或认为其与其法律不一致,则此方法无效,因此请先查询土地登记机构。
- 根据《欧盟继承条例》,当事人可选择其国籍所属国的法律作为继承准据法(第22条),从而可能规避强制继承份额制度。注意:该条例仅适用于2015年8月17日之后的死亡事件,爱尔兰和丹麦不受约束,且公共政策可予以推翻(第35条)。
- 第15条保留了强制继承份额及其他强制性规定,因此最稳妥的合法途径是向法定继承人支付其应得份额,仅对自由处分部分进行安排。注意:若承认被拒绝,法院仍会尝试以其他方式实现信托的目的。
- 承认不改变税务处理:第19条保留各缔约国的税收管辖权,因此受益人所在国将依据其本国规则征税。注意:非缔约国(包括美国)适用其自身的冲突法规则,且第13条允许各国拒绝主要与非信托国家相关的信托。
材料《海牙信托公约》,尤其是第3条、第4条以及第11条至第21条,可在HCCH网站上查阅。该公约的HCCH状态表,列出了缔约国及其保留意见。有关海牙信托公约的1.2.7课,以及关于民法上相关制度的1.2.6课,可作为背景资料。
好奇
- 在实践中,法院“承认”信托意味着什么?
- 当信托与继承人应得的固定遗产份额发生冲突时,会怎样?
- 在不存在信托制度的国家,法院如何界定什么是外国信托?
探索
-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本国法律中没有信托制度(课程1.2.6),但这些国家的境内仍可能存在外国设立的信托,或其受益人居住在这些国家。那些加入了1985年7月1日签署、1992年1月1日起生效的《海牙信托公约》的国家会适用该公约的规定;HCCH列出了14个缔约国(课程1.2.7)。根据该公约第3条,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自愿设立并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信托。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虽然于1988年签署了该公约但尚未批准,因此仍采用本国的法律冲突规则。本课程将解释这些规则,但不提供任何具体的结构建议。
- 根据第11条,依据该公约所规定的法律设立的信托应当被认定为合法信托。这意味着,至少信托财产属于独立资金,受托人可以以受托人身份提起诉讼或应诉,也可以在公证员或官员面前行事。如果信托的管辖法律有相应规定,那么受托人的个人债权人也无法触及这些信托资产;这些资产不会被纳入受托人的破产清算范围,也不会成为其婚姻财产或死亡后的遗产。此外,若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混同使用或错误转让,这些资产仍可被追回,具体需遵循相关司法管辖区关于第三方持有人的规定。
- 第12条规定,只要不违反或与办理登记的所在国的法律相抵触,受托人可以以受托人身份或以能够表明信托关系的方式对土地等资产进行登记。第13条规定,如果除所选定的法律、管理地点及受托人住所之外的其他重要因素更与那些没有信托制度的国家相关联,那么某国可拒绝承认该信托。根据第21条,某国可以保留仅承认受缔约国法律管辖的信托的权利。
- 承认并不取代强制性规则。第15条保留了由法院的冲突法规所规定的、不能通过自愿行为予以变更的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尤其涉及未成年人与无行为能力人、婚姻效力、继承权、“尤其是配偶及亲属不可剥夺的份额”、所有权与担保权益的转移、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以及善意第三人。正是在这里,规定必须为近亲保留固定遗产份额的强制继承制度可能与信托制度发生冲突。如果此类规则阻碍了对该信托的承认,法院就必须设法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该信托的目的。
- 第16条保留了适用于国际情形的法院规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适用另一密切相关国家的类似规则,不过该国可对后一部分规定保留意见。根据第18条,若适用公约规定会明显与公共政策相抵触,则可不予考虑这些规定。该公约也不涉及诸如遗嘱或其他将资产转让给受托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之类的初步问题(第4条);同时它也不影响各国在税收事务上的权力(第19条),因此各国仍需按照自身规则对信托进行征税。
- 未加入该公约的国家的法院,或处理超出其管辖范围的信托事务时,会适用本国的法律冲突规则。由于这些国家的法律可能不规定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财产所有权划分方式,因此法院不得不将此类信托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进行审理,而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的判决结果也会存在差异。即便在已加入公约的国家,与土地、继承、债权人及税收相关的问题仍部分取决于当地法律。《公约》虽然降低了跨境信托带来的不确定性,但并未完全消除这种不确定性,这也是为何同一项信托在不同国家会得到不同处理的原因。
关键事实
- 《海牙信托公约》仅适用于自愿设立并以书面形式证明的信托(第3条)。
- 根据第11条,承认至少意味着信托财产为独立基金,且受托人能够以受托人身份提起诉讼、被起诉以及向相关机关行事。
- 第12条规定,除非登记地法律予以禁止或存在冲突,否则受托人可以其受托人身份对资产进行登记。
- 第13条允许一国在信托的核心要素与那些没有信托制度的国家联系更为紧密时,拒绝予以承认。
- 第15条保留了强制性规则,包括关于配偶及亲属不可剥夺份额的继承规则;正是在这些方面,强制继承可能与信托产生冲突。
- 第18条允许在公约规定与公共政策明显相抵触时不予适用,而第19条则不影响各国的税收权力。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根据本课程内容或您所阅读的公约文本,列出外国信托与当地法律体系相衔接的最多9个方面(有些资料列出的方面较少),例如承认、土地登记、继承人的固定份额、债权人的索赔权以及税收规定等。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公约的适用范围、承认的效力、登记、强制继承等强制性规则、公共政策以及税收。
3提炼将这6个类别简化为3组:承认赋予信托何种地位、什么因素可能限制或推翻承认,以及公约对各国保留了哪些自主权。
1凝结用你自己的话写一句,解释为何根据该公约获得承认的信托仍可能受到一个国家关于强制继承规则的约束。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