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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等级 VIII · 世界信托/8.3 信托的运营/课程 1

受托人最初的90天

美国受托人在被任命后的最初几周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接受或拒绝该职务、阅读相关文件、保护资产、获取纳税人编号、通知受益人以及编制资产清单。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1. 当可撤销信托变为不可撤销时,通过 IRS 在线或填写 SS-4 表格免费获取该信托的雇主识别号(EIN);切勿向第三方网站付费。注意:此后,凡有应税收入或总收入达到 600 美元及以上的年度,该信托均须申报 1041 表格。
  2. 考虑在 8855 表格上作出《国内税收法典》(IRC)第 645 条项下的选择,将可撤销信托视为遗产的一部分,若无需缴纳遗产税,该处理最长可持续至死亡后 2 年。注意:须在首份 1041 表格的申报截止日前提交此选择。
  3. 从账户对账单中记录死亡当日的资产价值;鉴于大多数继承资产将以此价值作为计税基础(IRC §1014),仅对房地产或私营企业支付评估费。注意:若此时缺失相关估值,日后出售资产时将面临高昂的重建成本。
  4. 向银行和经纪商提供《统一信托法》(UTC)第 1013 条规定的信托证明,而非完整的信托文书;该证明无需包含处分性条款。注意:接收方仍可能要求提供显示受托人任命及针对该笔交易之权限的摘录。
  5. 在接受委托后以及得知信托变为不可撤销后的 60 日内,自行发送《统一信托法》(UTC)第 813 条规定的通知:包括联系方式、委托人身份以及查阅信托文书和报告的权利。注意:各州对此项义务的规定不一,请遵循该州已生效的版本。

材料信托文件及其任何修订条款,以及已编制的信托证明书。各州制定的《统一信托法》第701条、第705条、第809条、第810条和第813条,例如缅因州的《修订法规》第18-B章,可在该州立法机构网站上查阅。美国国税局(IRS)的“您需要新的EIN吗?”和“获取雇主识别号”页面,并参考第2.3.6节和第3.1.7节了解背景知识。

好奇

  1. 如果受托人接受了该职位,后来发现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会怎样?
  2. 被指定为受托人的人在决定是否接受之前,能否保护信托财产?
  3. 新受托人必须向受益人告知哪些内容,以及应在何时告知?

探索

  1. 根据许多美国州所采用的《统一信托法》(UTC)第701条的规定,被指定为受托人的人只需基本遵循信托条款中规定的接受方式即可;或者,如果条款未规定排他性的接受方式,则可通过接收信托财产、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来表示接受。若其在得知自己被指定为受托人后的合理时间内仍未表示接受,则视为已拒绝该职务。在未正式接受之前,被指定的受托人可以采取措施保护信托财产,但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将拒绝意向告知委托人;如果委托人已去世或缺乏行为能力,则需告知合格受益人。日后希望辞任的受托人可根据《统一信托法》第705条,在提前至少30天通知合格受益人、在世时的委托人以及所有共同受托人的情况下辞职,或者经法院批准后辞职。本内容仅介绍相关常规步骤,并不构成对任何受托人的具体建议。
  2. 信托文件是一切的起点。根据《统一信托法》第801条,受托人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信托文件的条款与目的以及受益人的利益来管理信托;许多法定规则属于默认规定,其内容可由信托文件中的条款予以修改。在初次审阅信托文件时,需要明确受益人的身份、哪些分配是必需或被允许的、受托人的权力及其限制,以及该信托是属于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通常情况下,当委托人去世后,可撤销的生前信托就会变成不可撤销的(见3.1.7节)。如果某些条款不够清晰,可以咨询律师,也可以向法院寻求指示(《统一信托法》第201条)。
  3. 《统一信托法》第809条要求受托人采取合理措施来掌控并保护信托财产。根据第810条,受托人必须保持完整的记录,并将信托财产与自己的财产分开;在可行的情况下,信托相关权益应记载在银行或经纪人等第三方所保存的记录中。在实际操作中,这通常意味着要将账户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至受托人名下(以受托人身份持有),为建筑物及贵重物品购买保险,并调整对账单的寄送地址。对于生前信托而言,只有真正转移至该信托中的资产(即“注资”)才能免于遗嘱认证程序;而通过“溢出式遗嘱”(pour-over will)转移的资产仍需先经过遗嘱认证。相关机构通常会要求提供授权证明,如信托证书(《统一信托法》第1013条)。
  4. 在美国,由在世委托人管理的可撤销信托通常以委托人自己的纳税人编号进行税务申报。美国国税局指出,当可撤销信托变为不可撤销状态时——通常是在委托人去世后——该信托就需要拥有自己的雇主识别号(EIN)。美国国税局可通过在线方式或通过SS-4表格免费发放EIN,并警告人们不要使用那些收取费用的网站。EIN用于该信托的账户管理及税务申报。如果该信托被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那么在任何有应税收入、总收入达到600美元及以上,或是受益人为非居民外国人的情况下,都需要提交1041表格(参见2.2.4节)。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国内税收法》第645条的规定,受托人可以选择将该信托视为委托人遗产的一部分来计算所得税。
  5. 根据《统一信托法》第813条,在采纳该法的州,受托人必须在接受受托职责后的60天内将自身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告知合格受益人。在得知不可撤销信托已经设立或可撤销信托已变为不可撤销信托后的60天内,受托人还必须告知他们信托的存在、委托人是谁,以及他们有权要求获取信托文件副本并接收受托人的报告。对于可撤销信托而言,只要委托人仍在世,这些义务通常应向该委托人履行。许多州在制定《统一信托法》时对这些规则进行了修改,因此所采用的版本至关重要。
  6. 根据《统一谨慎投资者法》(1994年)第4条,受托人在接受受托职责或收到信托资产后,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对这些资产进行审查,并决定哪些资产应保留、哪些应出售,以便使资产组合符合信托的目的和条款要求(见8.3.2节)。书面清单可用于支持这一审查过程,以及后续的报告和纳税申报。如果委托人已去世,则其死亡时的资产价值十分重要,因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014条,大多数继承所得的资产其税务计税基础即为该价值;对于房地产及私人企业而言,评估报告有助于确定其价值。债务、费用和税款通常需要在分配资产之前支付,而所有收支记录及决策记录则构成了8.3.3节中所讨论的账目基础。具体时间要求因州及信托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关键事实

  • 根据《统一信托法》第701条,被指定的受托人可通过遵循信托条款中的规定、接收财产或履行受托人职责的方式来接受委托;若在合理时间内未予接受,则视为拒绝。
  • 根据 UTC 第705条,受托人可在向合格受益人、在世的设立人及所有共同受托人提前至少30天通知的情况下辞职,或经法院批准后辞职。
  • 《统一信托法》第809条要求受托人采取合理措施来管控并保护信托财产;第810条则要求保留完善的记录,并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分开。
  • 美国国税局称,原本可撤销的信托若变为不可撤销,则需要拥有独立的EIN;国税局会免费发放EIN。
  • 根据《统一信托法》第813条,受托人必须在接受信托后60天内,以及在得知该信托已变为或将成为不可撤销信托后60天内,将相关情况通知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各州的法律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 根据《统一谨慎投资者法》第4条,受托人必须在接受受托职责后的合理时间内审查信托资产,并决定是保留还是出售这些资产。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根据本课程内容或您所阅读的关于信托的相关资料,列出新任受托人可能面临的最多9项任务(有些资料列出的任务较少),例如以书面形式接受委托、更改账户名称、获取EIN编号、发送60天通知函,或是安排资产评估。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接受职务、阅读条款、控制财产、税务识别、通知受益人以及编制清单与记录。
3提炼将这6类任务归纳为3组:信托法规定的任务、税法规定的任务,以及信托文件本身规定的任务。
1凝结用你自己的话写一句,解释为什么根据UTC第813条规定的60天通知期对受益人而言很重要。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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