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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等级 IX · 链上信托/9.1 信托中的数字资产/课程 5

RUFADAA:数字资产的受托人访问权

《修订后的统一数字资产受托人访问法》如何对在线工具、遗嘱与信托以及服务条款进行分级,如何将通信内容与通信目录区分开来,以及该法律是否适用于私钥。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1. 免费且效力最强:使用托管商的在线工具指定一名接收人;根据《RUFADAA》第4(a)条,只要该指定可随时变更,其效力即优先于任何与之相抵触的遗嘱或信托。注意:此机制仅涵盖该托管商名下的账户,因此须随整体遗产规划同步更新。
  2. 若不存在在线工具,则在遗嘱、信托或授权委托书中增加一条同意披露(包括内容)的条款(第4(b)条);否则,获取内容需经用户本人同意或取得法院命令。注意:该机制仅在已颁布本法的州有效,且各州规定存在差异。
  3. 在托管商允许的范围内,以受托人名义开立账户:作为原始用户的受托人可根据第11条接收一切信息(包括内容)。注意:后续继任的受托人并非原始用户,因此须在法律文件中同时纳入第12条规定的同意条款。
  4. 对于自托管的加密货币,《RUFADAA》第15(c)至(d)条已授权信义义务承担者访问该人的资产及设备,且不会违反计算机访问相关法律,亦不产生费用。注意:本法赋予的是权限而非密钥;若未记录访问说明,这些加密资产仍将处于锁定状态。
  5. 托管商可收取合理的行政费用,并须在收到完整请求后的60日内予以配合(第6(b)条、第16(a)条),法院命令可作为后备手段。注意:颁布该法的各州可能修改此期限,故须查阅当地版本的规定。

材料《修订后的统一数字资产受托人访问法》(2015年),含评注的最终法案,由统一法律委员会免费发布统一法律委员会关于该法案的页面,其中包含立法进展追踪功能,可用于查询某一州是否已颁布该法案。第9.1.4课:关于死亡时的账户处理,以及第9.1.2课:关于密钥与保管事宜。

好奇

  1. 如果一个人使用了某个平台的在线工具,之后又写了内容不同的遗嘱,哪一份会具有法律效力?
  2. 为什么法律会将电子邮件的内容与发送者的名单及发送时间区别对待?
  3. 关于保管人的法律能否帮助执行者获取存储在硬件钱包中的加密货币?

探索

  1. 《修订后的统一数字资产受托人访问法》(RUFADAA)于2015年获得统一法律委员会(ULC)批准,是对2014年法案的修订。该法规定了托管人——即负责携带、维护、处理、接收或存储用户数字资产的实体(如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或社交网络平台)——何时必须向受托人披露这些资产:这里的受托人指个人代表(遗产执行人)、监护人、授权委托书指定的代理人或信托受托人。目前,美国大多数州都已制定了这项法律;统一法律委员会的追踪页面列有现行名单,且各州的实施版本可能存在差异。本课程旨在介绍该统一法,不提供任何法律建议。
  2. 第4条规定了三级优先顺序。首先,如果在线工具允许用户随时更改或删除相关指示,那么通过该工具给出的指示——即托管人独立于其一般服务条款提供的服务中的指示——将优先于用户在遗嘱、信托、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文件中规定的相反指示。其次,如果用户未使用过此类在线工具,或者根本没有这样的工具可供使用,那么用户可以在遗嘱、信托、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文件中明确允许或禁止信息披露。第三,上述任何一种指示都将优先于那些用户并未通过单独的肯定性行为表示同意的服务条款规定。
  3. 对于已故用户,根据第7条的规定,只有在用户本人同意或法院另有指令的情况下,托管人才需向个人代表披露电子通信的内容(如邮件正文)。根据第8条,除非用户禁止这样做或法院另有指示,否则托管人必须提供通信目录,即显示用户与谁进行了沟通、沟通的时间及使用的电子地址,以及除内容之外的其他数字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查看死亡证明以及个人代表的任命书。这种区分体现了联邦隐私法《存储通信法》的要求,该法律限制了对通信内容的披露。
  4. 信托受托人有其专属规则。根据第11条,除非法院或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托管人必须向作为账户原始使用者的信托受托人披露该账户中所有由信托持有的数字资产,包括内容。如果受托人并非账户的原始使用者,则第12条要求在披露内容之前必须在信托文件中包含同意条款;第13条则规定了目录及其他资产的披露方式。根据第6条,托管人可以提供完全访问权、部分访问权或副本。根据第15条,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受托人的权限受服务条款约束,且不得用于冒充用户。
  5. 由个人自行保管的加密货币通常没有托管人:私钥保存在持有人的设备上或备份中。因此,RUFADAA的披露规则并不适用于此类资产。不过,第15(c)条赋予那些有权管理死者、委托人(principal)、信托委托人(settlor)或受保护者财产的受托人访问那些未被托管且不受服务条款约束的数字资产的权限;根据第15(d)条和(e)条,这类受托人属于计算机访问法规定的授权用户,可以访问存储在相关人员设备上的数字资产。该法律赋予的是法定权限,而非私钥本身:如果没人能找到或使用私钥,法律也无法找回这些资产。
  6. 托管型交易所中的代币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存储用户数字资产的交易所可能属于 RUFADAA 规定的托管人,因此既需遵守该法规的披露要求,也需遵循交易所自身的遗产处理流程(见第9.1.4节)。而当代币由其他密钥持有者通过多重签名方式共同保管时(见第9.1.3节),这些持有者是依据其自身约定的规则及其他法律行事,而非 RUFADAA 的披露要求。在各种情况下,受托人能够获取的信息取决于用户的指示、相关州制定的法规版本以及账户条款。

关键事实

  • RUFADAA 于2015年获得统一法律委员会批准,规定了托管人何时必须向受托人披露用户的数字资产。
  • 根据 RUFADAA 第4条,若在线工具允许用户随时更改或删除相关指示,则该工具中的指示将优先于任何相反的遗嘱、信托或授权委托书。
  • 如果没有使用任何在线工具,遗嘱、信托、授权委托书或其他相关文件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披露信息;这类规定优先于用户未另行同意的任何服务条款。
  • 对于已故用户,其通信内容只有在获得该用户同意或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才会被披露;而通信目录则除非用户禁止或法院另有指示,否则都会被披露。
  • 根据第15条(c)款,受托人有权访问非由托管人持有的数字资产,但该条款无法提供丢失的密钥。
  • 根据第15条,受托人对数字资产所拥有的权限不得被用于冒充用户。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本课或你所阅读的资料中提到的最多9种数字资产或账户(有些资料列出的数量较少),并注明每种资产/账户是否由托管机构持有,以及是否存在相应的在线工具。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在线工具指令、遗嘱或信托指令、仅受服务条款约束、通信内容、通信目录,以及无托管人的资产。
3提炼将这6个类别简化为3组:由用户自身指令控制的、由管理方规则控制的,以及RUFADAA的披露规则无法覆盖的。
1凝结用你自己的话写一句话,解释为何 RUFADAA 的披露规则无法帮助遗产执行人取回仅由个人自行保管的私钥。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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