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资产法/等级 V · 项目开发与发行/5.2 资金监管规则/课程 1
资金转账与FinCEN的2019年指导方针
FinCEN在2019年5月发布的指南如何将钱包、自助服务终端、去中心化应用(DApp)、混币器以及代币销售行为划分为“货币传输商”或非此类服务,以及为何对他人资产的控制权是决定其归属的关键问题。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加密资产相关法律因国家和州而异,且经常变化。采取行动前,请向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或税务顾问核实现行规定。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开发非托管软件,由用户自行保管私钥。根据 FIN-2019-G001,无托管钱包提供商不属于货币转移商,因此无需进行注册或建立反洗钱(AML)计划,前提是您对用户资金没有任何密钥、中继器或管理员访问路径。
- 发布去中心化应用(DApp)本身并不仅仅因为您是创建者就构成货币转移(FIN-2019-G001)。关键在于,如果您自行运营或部署该 DApp 以接收和传输价值,则货币服务业务(MSB)规则将重新适用。
- 通过公开市场而非优先预售来销售代币。FinCEN 将优先销售中的卖方视为管理员和货币转移商,且事后的去中心化不会改变这一认定。
- 如果托管不可避免,请使用持牌托管机构或入金合作伙伴,而不是自行持有资金。否则,FinCEN 的货币服务业务(MSB)注册(表格 107)是免费的,须在 180 天内完成,并每两年续期一次。
- 美国司法部(DOJ)2025 年 8 月的政策决定,对于真正去中心化且无第三方托管的软件,不提起 §1960(b)(1)(C) 项下的指控,但这属于起诉政策而非成文法规定,且随时可能变更。
材料FinCEN指南FIN-2019-G001《FinCEN法规在涉及可转换虚拟货币的某些业务模式中的应用》(2019年5月9日)31 CFR 1010.100(ff)(5)中关于“货币传输机构”的定义(见ecfr.gov网站)《美国法典》第18编第1960条:未经许可从事货币传输业务的联邦犯罪行为一张展示您产品的图表,标明所有能够转移用户资产的密钥、管理员角色或升级路径。
好奇
- 如果我部署一个可以转移他人代币的智能合约,那我算是在从事货币传输业务吗?
- 将自己发行的新代币出售给早期购买者,这算是一种资金转账吗?
- 2019年的指导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吗?此后有任何变化吗?
探索
-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资金传输方”是指那些从一人处接收货币、资金或“可替代货币的其他价值载体”,并通过各种方式将其转送到另一地点或另一人的个人(31 CFR 1010.100(ff)(5))。具有实际货币价值或可兑换为实际货币的虚拟货币也被视为此类价值载体。资金传输方属于货币服务企业,因此需要履行注册、反洗钱及报告等义务(课程1.3.4)。该课程介绍了2013年对“用户”与“交易所”的区分;而本课程则探讨这些法规是如何适用于具体的加密货币业务模式的。
- FinCEN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指南FIN-2019-G001指出,该文件并未设立新的要求;它只是汇总了2011年以来出台的各类裁决,并将其应用到常见的业务模式中。对于钱包,该文件提出了四个问题:价值归谁所有、存储在哪里、所有者是否直接与支付系统交易,以及服务提供方是否对其拥有完全的独立控制权。托管(代管)钱包提供商持有并转移客户的加密货币,因此属于货币传输商。而非托管钱包中,所有者持有密钥并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因此软件提供商不属于此类,代表自己付款的所有者也不属于此类。
- 该指南随后探讨了其他模式。以商业目的买卖加密货币的人(即“点对点兑换商”),无论其活动是否经常或正式,都属于货币传输商,尽管偶尔进行的非营利活动可获豁免。加密自助终端的经营者属于货币传输商。当去中心化应用(DApp)接收并传输价值时,该定义适用于该DApp、其所有者或运营者,或两者兼有,即使它并非以盈利为目的运行。仅发布买卖报价、让交易双方通过各自的钱包自行结算的平台不属于传输商;而从卖家处买入并向买家卖出的平台则属于此类。
- 隐私工具有一条明确的界限。“匿名化服务提供商”接收价值并以旨在隐藏发送者身份的方式将其传递,因此属于货币传输商。“匿名化软件提供商”则不属于,因为根据“交付、通信或网络接入服务”的豁免条款,软件或其他工具的供应商被视为从事贸易。该指南在脚注中补充指出,如果一家企业设计其系统使得合规变得困难,它不能以这种困难为借口。非托管混币器究竟介于上述两种描述之间的何种位置,正是Tornado Cash和Samourai案中所争论的焦点(见课程5.2.7)。
- 代币发行问题得到了直接处理。在向特定买家群体进行新硬币的优先销售时,FinCEN将卖家视为充当“管理员”角色的货币传输商,因为在销售时只有该卖家能够发行和赎回这些单位;随后的去中心化不会改变这一地位。相比之下,DApp开发者仅仅因为创建应用程序——即使旨在促进金融活动——并不一定就是货币传输商,除非其使用或部署该DApp来传输资金本身。证券法可以在单独的轨道上适用于同一笔销售(见课程5.1.3),各州也有各自的许可测试标准(见课程5.2.2)。
- 指南是FinCEN的解释,而非法规,法院和检察官可能会对法律有不同的解读。2025年8月21日,美国司法部一位高级官员表示,如果软件“真正去中心化”、仅自动化点对点交易且无人托管和控制用户资产,检察官不会批准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1960条(b)(1)(C)款对第三方提起新的指控;这属于起诉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2026年10月5日,FinCEN还撤回了其2020年12月提出的关于报告向非托管钱包转账的提案。一个实用的检查方法:列出所有能够在未经用户签名的情况下转移该用户资产的密钥、管理员角色、中继器或升级路径。
关键事实
- 2019年5月9日,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发布了关于可转换虚拟货币业务模式的指导文件FIN-2019-G001。
- 根据FIN-2019-G001,为账户持有人接收、存储和传输加密货币的托管钱包提供商属于货币传输商。
- FIN-2019-G001指出,匿名服务提供商属于资金传输方,而匿名软件提供商则不属于。
- FIN-2019-G001 将在优惠价格下出售新型可转换虚拟货币的卖方视为担任管理角色的资金传输方。
-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1960条,未经许可从事货币转账业务可被处以最高五年监禁的处罚。
- 2026年10月5日,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宣布撤回其于2020年12月提出的关于非托管钱包相关交易的规则草案。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您正在使用或开发的加密产品所具备的最多9项功能,例如密钥管理、兑换、订单匹配、交易中继、运营自助终端、发行新代币或混币(有些产品的功能列表会更短)。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用户资产托管、作为业务进行买卖、仅限订单匹配、由用户自行运行的软件、隐私保护功能以及代币发行。
3提炼将这6类功能归纳为3组:FIN-2019-G001视为货币传输的功能;被视为软件或贸易的功能;以及其状态取决于控制权归属的功能。
1凝结请用一句话说明您列表中的某项功能,谁对该价值拥有完全的独立控制权,以及根据FinCEN 2019年的指南这意味着什么。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 FinCEN FIN-2019-G001 (9 May 2019), PDF
- 31 CFR 1010.100 (definitions, including money transmitter)
- 18 U.S.C. §1960 (Prohibition of unlicensed money transmitting businesses)
- DOJ: Acting AAG Matthew R. Galeotti remarks at the American Innovation Project Summit (21 Aug 2025)
- FinCEN: FinCEN announces withdrawals of proposed digital asset related rules (5 Oct 2026)
- Federal Register 2026-20430: Requirements for certain transactions involving CVC or digital assets; withdrawal (6 Oct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