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资产法/等级 V · 项目开发与发行/5.3 推广与法律责任/课程 3
KOL轮次及未公开的分配比例
当网红获得廉价或免费代币以推广项目发行时,这种隐性分配可能使他们的观点在多项法律体系下变成具有误导性的陈述。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加密资产相关法律因国家和州而异,且经常变化。采取行动前,请向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或税务顾问核实现行规定。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跳过关键意见领袖(KOL)轮次,且不向推广者分配任何代币。这能完全规避《证券法》第17(b)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及欧盟《加密资产市场法规》(MiCA)项下的披露义务,且无需付出额外成本。
- 若推广者获得代币,无论该代币是否处于锁定状态,其在发布每一条帖子时都必须披露分配数量、支付价格及其价值;根据第17(b)条,“将收到的”代币亦视为对价(payment)。
- 在链上将推广者的代币锁定一段您已公开公布的期限,且在作出推荐后不久切勿出售。《资本利得案》(Capital Gains, 1963)和《策格案》(Zweig, 1979)均将未披露地卖出自己所推荐的证券认定为欺诈行为。
- 对于属于商品的代币,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第180.1号规则仍禁止具有误导性的遗漏陈述。在欧盟,《加密资产市场法规》(MiCA)第91(3)(c)条将发表意见时未披露所持有的头寸认定为市场操纵行为。
- 项目方:应在已公布的分配方案中列明所有发行前的代币分配,以便购买者在链上核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曾指控孙宇晨(Justin Sun)策划了未披露的名人推广活动,而不仅限于起诉这些名人本身。
材料Zweig诉Hearst Corp.案,594 F.2d 1261(第9巡回法院,1979年),涉及一名专栏作家对其以低价购入的股票表示赞赏的情形。CFTC规则180.1(17 CFR 180.1),即针对商品领域的反欺诈法规《MiCA》第91条第3款(c)项(欧盟法规2023/1114)以及FCA关于社交媒体上金融宣传的指导文件FG24/1区块浏览器中显示的、在代币公开发行前接收过该代币的钱包视图
好奇
- 从法律角度而言,为推广而获得免费或折扣代币,与直接获得现金支付有区别吗?
- 推广者在推荐代币之后再出售这些代币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 当分配信息被隐藏时,谁该负责:发起人、项目方,还是两者都要?
探索
- “KOL”即关键意见领袖(Key Opinion Leader),指的是拥有大量粉丝的网红。在“KOL轮次”中,项目方会在发行前以免费或折扣价向这类人提供代币,通常附带较短的锁定期,以此作为他们为项目做宣传的回报。“未公开分配”是指任何此类未被告知买家的供应份额。法律风险源于表象与现实之间的差异:受众听到的是独立的意见,而发言者持有廉价筹码,可能会在帖子引发的需求中抛售。团队分配的相关内容见5.1.2课,隐藏供应的相关内容则见6.2.4课。
- 代币即是一种支付手段。美国《证券法》第17(b)条涵盖了“直接或间接收到或即将收到的对价”,并要求在推广证券时披露其金额(参见5.3.1节)。2020年2月,SEC对史蒂文·西格尔的诉讼中,将发行人承诺提供的价值75万美元的代币与25万美元现金一并计入。因此,对于属于证券性质的代币而言,无论这些代币是否已被锁定、归属某人或尚未交付,KOL所获得的代币分配都属于必须披露其价值的对价。
- 在推荐之后卖出会引发第二个问题,即“抢卖行为”(scalping)。在SEC诉Capital Gains Research Bureau案(1963年)中,最高法院裁定:那些先买入股票、再加以推荐,随后在股价上涨时抛售的投资顾问,由于未能“充分、公正地披露自己的利益关系”,因此构成了欺诈行为。在Zweig诉Hearst Corp.案(1979年)中,第九巡回法院认为:那些在未透露自己持有以折扣价购入且打算快速获利的股票的情况下仍对该公司大加赞扬的财经专栏作家,也可能违反SEC的10b-5规则而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些事实与现代的KOL轮次颇为相似。
- 如果该代币不属于证券,其他规则依然适用。CFTC的180.1条规定,故意或鲁莽地在州际贸易中的任何商品销售合同相关事务中作出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属于违法行为;CFTC将许多加密资产视为商品(参见1.2.4课)。FTC的《认可指南》规定,当受众不会预期存在此类关联时,免费或折扣产品也属于必须明确披露的重要关联信息(16 CFR 255.5)。因此,即便在证券法之外,推广者未公开持有的资产也可能受到联邦商品法和消费者法的约束。
- 欧盟和英国均对此类行为进行了直接规范。MiCA第91(3)(c)条将以下行为视为市场操纵:在持有某种加密资产头寸后,通过传统或电子媒体发表相关观点,并利用价格效应获利,同时未能“以适当且有效的方式”披露这种利益冲突。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24年3月26日发布的FG24/1号指南警告称,那些在未经授权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推广受监管产品的网红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自2023年10月8日起,加密资产也被纳入该推广监管范围。
- 项目方与推广者同样面临风险。2023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贾斯汀·孙策划让知名人士为TRX和BTT代币进行未披露的宣传,受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些知名人士本身(见第5.3.1课)。如果启动页面声称供应分配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大块筹码已流向推广者,这可能构成发行人的误导性陈述(见第5.1.7课)。一个实用的验证方法:通过区块浏览器,将公布的代币分配情况与启动前已收到代币的钱包进行对比,留意那些在公布数据中无法解释的大额早期转账记录。
关键事实
- 《证券法》第17条(b)款涵盖了“直接或间接收到或即将收到的对价”,其中也包括以代币形式支付的款项。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2020年对史蒂文·西格尔的诉讼中,指控其承诺提供价值75万美元的发行方代币,此外还有25万美元的现金。
- 在SEC诉Capital Gains Research Bureau案(1963年)中,最高法院裁定,利用自己未公开的建议进行交易的顾问构成了欺诈行为。
- 在 Zweig v. Hearst Corp.(第9巡回法院,1979年)一案中,一名专栏作家在未披露的情况下赞扬了自己计划出售的折价股票,因此被认定可能需根据10b-5规则承担法律责任。
- 《MiCA》第91条第3款(c)项将利用先前的职位通过发表意见来谋取私利的行为视为市场操纵行为。
-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关于社交媒体上金融促销活动的最终指导文件 FG24/1 于2024年3月26日发布。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你所知道的最多9次由网红推广代币的发行活动,注明有关其分配数量、支付价格及锁定期等信息(部分列表可能较短)。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组:已披露分配量及价格、已披露分配量但未披露价格、已披露锁定期、后续在链上发现分配情况、未发现任何分配信息、未知。
3提炼将这6类情况简化为3类:信息披露充分的促销活动、隐瞒重要关联关系的促销活动,以及缺乏更多事实依据而无法作出判断的情况。
1凝结写一句话解释为什么免费代币的分配可能会让网红的观点具有误导性,即便帖子中的每一句话都是真实的。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 15 U.S.C. 77q (Securities Act s.17), Cornell LII
- SEC: Steven Seagal Charged With Unlawfully Touting Digital Asset Offering (Feb. 27, 2020)
- SEC v. Capital Gains Research Bureau, 375 U.S. 180 (1963), Cornell LII
- Zweig v. Hearst Corp., 594 F.2d 1261 (9th Cir. 1979), CourtListener
- 17 CFR 180.1, Cornell LII
- 16 CFR 255.5, Cornell LII
- Regulation (EU) 2023/1114 (MiCA), EUR-Lex
- FCA FG24/1: Finalised guidance on financial promotions on social m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