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资产法/等级 VII · 值得了解的漏洞/7.3 别人兜售的漏洞/课程 3
法庭上的“主权公民”论点
为何声称加密货币或其持有者不受法律约束的主张在美国法院会败诉,以及坚持这种主张会带来什么代价。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加密资产相关法律因国家和州而异,且经常变化。采取行动前,请向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或税务顾问核实现行规定。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真正能降低税负的,是运用真实的税收减免政策正确申报:长期持有税率、亏损收割、特定资产识别法以及慈善捐赠;伪法律主张只会招致罚款,而税款本身仍须缴纳。
- 通过合法渠道对税务提出异议:先完成纳税申报,随后向 IRS 上诉部门或税务法院(Tax Court)就税额提出抗辩;提交无稽之谈的纳税申报表将依据 §6702 被处以 5,000 美元罚款,而在税务法院中提出无稽主张最高将面临依据 §6673 处以的 25,000 美元罚款。
- 无论该代币叫什么名字,加密资产收益均属于 §61 及 Glenshaw Glass (1955) 案所界定的收入;Cheek (1991) 案仅对真正的误解予以免责,绝不接受认为税法违宪这一主张。
- 请对照 IRS 发布的《关于无稽税务主张的真相》(The Truth About Frivolous Tax Arguments)免费核查任何“加密资产不是货币”的理论;法院几乎一致裁定比特币可构成 18 U.S.C. §1960 项下的“资金”,正如 United States v. Freeman (2023) 案所指出的。
材料美国国税局文件《关于无意义税务申诉的真相》(irs.gov)law.cornell.edu上的《美国法典》第26编第6702条及第6673条奇克诉美国案,498 U.S. 192 (1991)美国政府诉弗里曼案(D.N.H.,2023年8月22日)的备忘录命令,见于govinfo.gov网站。
好奇
- 什么是“主权公民”论点?为何它会吸引一些加密货币持有者?
- 真心认为某项税法不适用于自己,就能在法庭上保护自己吗?
- 那些依据这些理论来提交纳税申报表或法庭文件的人会面临什么后果?
探索
- “主权公民”通常指这样一个松散运动,其追随者声称自己或其财产不受政府权力约束,除非他们同意接受。他们的论点属于伪法律范畴:借用法律术语、印章和格式,但在法院适用的法律中毫无立足点。加密货币之所以吸引此类主张,是因为它听起来本就属于国家之外的世界。宣传称硬币不是“货币”,区块链是“私人司法管辖权”,或者“活人”无需纳税。第1.1.1课解释了为什么代码并不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本课则展示了当这些论点进入美国法院或国税局时会发生什么。
- 美国国税局发布了《关于荒谬税务主张的真相》一书,最新版本为2025年10月更新,其中列出了常见的税务主张以及法院对这些主张的驳回决定。这些主张包括:认为提交纳税申报表或缴纳所得税是自愿的;认为“零申报”可以减少纳税义务;认为工资不属于收入;认为纳税人根据《国内税收法》不属于“公民”或“个人”。该文件指出其内容并非详尽无遗,未列入其中的主张也不代表无效。那些以加密货币为名的类似主张其实不过是老调重弹:“加密货币不属于收入”、“国税局的通知不具备法律效力”、“我的钱包属于私人信托”。
- 法律上的答案始于《国内税收法》第61条,该条款将总收入定义为来自任何来源的所有收入。在1955年3月28日作出的“税务局长诉Glenshaw Glass公司”案中,最高法院将应税收益描述为“无可否认的财富增加,已明确实现,且纳税人对其拥有完全支配权”。无论何种加密货币,其出售所得均符合这一定义,而IRS 2014-21号通知也将普通财产规则适用于此类资产(见2.1.1节)。认为加密货币不属于“货币”这一观点毫无意义,因为财产收益是需要纳税的,税收只是以美元来计算的而已。
- 法院也驳回了“比特币在刑事法规下不属于‘货币’或‘资金’”这一主张。新罕布什尔州的一名比特币销售商伊恩·弗里曼通过自己创立的“教会”处理部分业务,他因从事无许可的资金传输业务、洗钱及逃税行为而受审,陪审团裁定他在全部八项指控上均有罪。在2023年8月22日的备忘录命令中,约瑟夫·拉普兰特法官指出,法院“几乎一致”认为根据无许可资金传输和洗钱法规,比特币可被视为“资金”。他维持了其他各项判决,但由于缺乏证据证明弗里曼知晓相关行为,因此免除了他的其中一项洗钱指控。
- 信念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重要。在1991年1月8日作出的“Cheek诉美国案”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对税法的真诚且出于善意的误解即便在客观上并不合理,也能免除某些税务犯罪中所要求的“故意”要素。但法院同时指出,声称税法违宪并非此类误解,陪审团也不必考虑这种主张。反对自己已了解的法律并不等同于对其一无所知。美国国税局或法院的多次警告也会让所谓的误解更难被相信。
- 坚持这些论点不仅会耗费金钱,还会损害信誉。根据第6702条,那些基于无理主张或特定的无理提交文件来提交纳税申报表的人,需支付5,000美元的民事罚款。根据第6673条,如果诉讼的提起或持续主要是为了拖延时间,或者纳税人的主张本身毫无依据,税务法院可要求其支付高达25,000美元的罚款。此外,原有的税款、利息及其他处罚依然存在。一个实用的判断标准是:如果有关加密货币与税收的论点被列入美国国税局的“无理税务主张”文件,或是仅仅围绕“个人”或“货币”等概念进行文字游戏,那么可以预期法院也会以同样的方式处理此类主张。
关键事实
- 美国国税局的《关于无理税务申诉的真相》列出了诸如“申报纳税或缴纳所得税是自愿行为”之类的论点,并说明了驳回这些论点的依据。
- 《国内税收法》第61条将总收入定义为来自任何来源的所有收入。
- 在“专员诉格伦肖玻璃公司案”(1955年)中,最高法院将应税收入描述为已经明确实现、属于纳税人完全支配的、无可否认的财富增加部分。
- 在 Cheek 诉美国案(1991年)中,最高法院裁定,声称税法违宪并非对法律的善意误解,因此不能以此作为否定其故意行为的依据。
- 在“美国诉弗里曼案”(D.N.H. 2023)中,法院指出,几乎所有法院都认为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1960条及洗钱法规,比特币可被视为“资金”。
- 第6702条规定,对于提交无理纳税申报表的行为,可处以5,000美元的罚款;而第6673条则允许税务法院对那些无理或旨在拖延诉讼进程的行为处以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您听到或读到过的最多9个观点,这些观点声称加密货币、钱包或相关个人可免于税收或金融法规的约束(有些列表中的观点数量较少)。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纳税是自愿的”主张、“不属于收入或金钱”的主张、“不是个人或公民”的主张、私人司法管辖权或代码即法律的主张、信托或实体架构相关的主张,以及尚无法分类的主张。
3提炼将这6类理由分为3组:国税局认为不成立的理由、法院在加密货币相关案件中已驳回的理由,以及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或判例来判断的理由。
1凝结在法庭上,真心认为某项税法无效与误解该法律的要求是不同的。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 IRS: The Truth About Frivolous Tax Arguments (introduction)
- IRS: The Truth About Frivolous Tax Arguments, Section I (A to C)
- Cheek v. United States, 498 U.S. 192 (1991)
- Commissioner v. Glenshaw Glass Co., 348 U.S. 426 (1955)
- United States v. Freeman, No. 21-cr-41-JL, memorandum order (D.N.H. Aug. 22, 2023)
- 26 U.S.C. §6702 (Frivolous tax submissions)
- 26 U.S.C. §6673 (Sanctions and costs awarded by courts)
- Sovereign citizen mov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