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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资产法/等级 IX · 死亡、离婚与纠纷/9.3 诉诸法庭/课程 6

通过NFT送达法律文书

为何纽约、英格兰和佛罗里达州的法院允许原告通过将代币空投到钱包中来提起诉讼,相关规则是什么,以及限制这种行为的国际条约又是怎样的。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加密资产相关法律因国家和州而异,且经常变化。采取行动前,请向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或税务顾问核实现行规定。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1. 对于在美国境内的已知被告,应首先要求其放弃送达:根据《规则》第4(d)条,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被告须承担后续送达费用;境内至少预留30天,境外则预留60天。
  2. 对于身份不明的被告,应在申请冻结令的同时申请替代性送达方式:美国联邦《规则》第4(f)(3)条或英国《民事诉讼规则》(CPR) 第6.15条均允许法院批准以代币方式进行送达;但两者均要求事先取得法院命令。
  3. 应将代币送达与电子邮件及网站公告相结合,正如LCX案、D'Aloia案以及Bowen v. Li案中各法院的做法;上述法院均未批准仅采用代币送达的方式,因为该方式容易引发质疑。
  4. 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若被告的地址不明,则该公约不予适用,从而避免了通过中央机关进行送达所带来的高昂费用;即便已知被告地址,《Smart Study案》(第二巡回法院,2025年)也禁止通过电子邮件将文书送达中国。
  5. 应保留带有日期的证据,以证明该钱包的活动及其与损失之间的关联,并保留所有其他联络渠道的记录;根据Mullane案确立的原则,通知必须经过合理计算能够送达被告。

材料LCX AG诉John Doe案,案件编号1-25,索引号154644/2022(纽约州最高法院),2022年6月2日下达的命令《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f)(3)款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诉讼规则》第6.15条《海牙送达公约》(1965年)第1条您所涉及的纠纷中涉及的钱包地址的区块浏览器视图

好奇

  1. 向钱包发送令牌真的能告知某人其正在被起诉吗?
  2. 如果钱包的主人从不查看它呢?
  3. 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向身处另一个国家的人送达文件吗?

探索

  1. 诉讼文书的送达是指正式将法院文件交给被告,告知其案件已经启动;如果没有有效的送达,法院通常无法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通常情况下,送达意味着将文件交到已知地址上的指定人手中,而加密货币窃贼既不提供这样的地址,只给出钱包地址。美国宪法为此留下了灵活调整的空间。在1950年4月24日作出的“Mullane v. Central Hanover Bank & Trust Co.”案中,最高法院要求通知方式“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合理地让相关方知晓诉讼正在进行中”。许多司法体系也允许法官在常规送达方式无法使用时授权采用其他替代方法。
  2. 律师们称该案为首例此类案件。2022年1月,黑客从列支敦士登的LCX交易所窃走了约790万美元;到6月时,约有130万USDC存放在某个以太坊地址中。2022年6月2日,纽约最高法院的安德莉亚·马斯利法官下达了临时限制令,并指示“通过一种基于以太坊的特殊用途代币(即‘送达代币’)空投至该地址”来实现文书送达。该代币包含一个指向存放相关文件的网站的超链接,同时还能追踪点击情况。“Doe”被告方的律师随后参与了此案诉讼,并主张这种送达方式是不合法的。
  3. 几周后,英格兰也采取了相同做法。在2022年6月24日的D’Aloia诉未知人士案中,特罗威尔法官允许除了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外,还可以通过将NFT发送到与虚假经纪网站关联的钱包中来实现法律文书的送达。《民事诉讼规则》第6.15条规定,若有“充分理由”,法院可允许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法官认为,由于难以联系到身份不明的被告,存在充分理由;而且通过NFT送达“更有可能让该网站的幕后人员收到通知”。但他并未被要求、也未授权仅通过NFT来送达法律文书。
  4. 根据规则4(f)(3)的规定,美国联邦法院可以“通过国际协定未禁止的其他方式,并按照法院的命令”向境外的被告送达法律文书。2023年3月3日,在Bowen诉Li案中,佛罗里达州南区法院的贝丝·布卢姆法官批准了原告的申请——该原告称自己的加密货币被盗,损失约220万美元——允许其通过将“NFT送达代币”发送到外国被告的钱包中,并将法律文书发布在网站上,以此方式向这些被告送达。她认为,《海牙送达公约》并未明确禁止使用NFT进行送达,中国也没有对该方式提出异议,而且这种方式能够合理有效地触达那些通过网络实施诈骗行为的被告。
  5. 该条约构成了主要的限制。1965年的《海牙送达公约》适用于将文件寄往国外进行送达的情形,但其第1条规定:“若不知晓接收文件之人的地址,则本公约不予适用。”在已知地址的情况下,各法院对于是否可使用电子方式送达仍存在分歧。2025年12月18日,在“Smart Study Co.诉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案中,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裁定,由于中国方面反对通过邮政渠道送达文件,因此该公约不允许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的被告送达文件。该法院认为公约规定的送达方式属于有限列表,这一观点与“Bowen案”的裁判理由不同,因此具体结论取决于所涉法院的判断。
  6. 迄今为止,代币送达仅能起到补充作用,而非捷径。在纽约的案例中,法院接受了这一做法,因为该代币被发送到了存放被盗资产的地址;这些有价值的资产使得被告有可能返回该地址,同时该代币也链接了完整的法律文书。在上述每个案例中,代币都会伴随着网站或电子邮件一同出现。一个实用的建议是:如果某项索赔与钱包有关,务必保存带有日期的证据,以证明该地址的活动记录及其与您损失之间的关联,并记录下同一人通过其他渠道(如电子邮件或社交账号)与您联系的所有信息。

关键事实

  • 《穆兰诉中央汉诺威银行与信托公司案》(1950年)要求,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发出合理计算过的通知,以便让各方知晓诉讼正在进行中。
  • 2022年6月2日,纽约最高法院在LCX AG诉John Doe案(案件编号1-25)中下达命令,要求通过向被告的以太坊地址发送代币的方式来送达法律文书。
  • 在 D’Aloia v Persons Unknown(2022)案中,英国高等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6.15条,允许除电子邮件之外还通过NFT进行送达。
  • 在 Bowen v. Li(佛罗里达州南区法院,2023年3月3日)一案中,联邦法院根据规则4(f)(3)允许通过NFT及网站发布的方式向外国被告送达法律文书。
  • 《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规定,若不知晓被送达人的地址,则该公约不予适用。
  • 在 Smart Study Co. v.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第二巡回法院,2025年)一案中,法院裁定《海牙送达公约》禁止通过电子邮件向位于中国的被告送达文书。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您所知的某起加密货币纠纷中对方可能的最多9种联系或识别方式,如钱包地址、电子邮件、社交账号、网站或交易所账户(有些列表的条目较少)。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组:钱包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社交或消息应用账户、网站、交易所账户以及实际地址。
3提炼将这6种渠道简化为3类:法院可能接受用于送达的渠道、仅能作为身份证明的渠道,以及该人很可能已不再使用的渠道。
1凝结写一句话解释为什么法院将送达代币与网站或电子邮件绑定使用,而不是仅依赖该代币本身。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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