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II · 您需要吗?/2.3 选择合适的人选/课程 2
继任受托人以及某位受托人离职后的处理方式
当有人离任时,如何让信托继续存续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在信托文件本身中指定一系列继任受托人,并附带一种后备机制(例如由多数成年受益人共同任命):起草阶段无需额外费用。注意:被指定的继任者可能拒绝接受该职位,因此务必事先征询每一位候选人的意愿。
- 制定明确的丧失行为能力认定标准(例如由一至两名医生出具的书面声明),以便继任受托人在未经法院程序的情况下即可行使职权。注意:根据《统一信托法》(UTC) 的默认规定(§704),若未指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受托人职位空缺通常不会自动产生。
- 在未指定继任受托人的情况下,合格受益人可经一致同意自行任命继任者,无需经过法院程序(UTC §704)。注意:只要有一名受益人持异议,该任命申请即须提交法院处理,由此产生的立案费用及延误成本通常由信托财产承担。
- 受托人只需提前至少 30 天通知合格受益人、在世的委托人及其他共同受托人,即可不经法院程序辞职(UTC §705)。注意:辞职并不免除其就过往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且必须立即将信托财产移交给继任者(§707)。
- 向银行提交《信托认证书》(certification of trust) (UTC §1013),而非完整的信托文件,从而保护受益人份额的隐私。注意:新任受托人在接受任命后的 60 天内,仍须通知合格受益人(§813)。
材料一份列有您所选受托人的信托文件草稿或已签署的版本所有现任共同受托人及合格受益人的联系方式您的财务账户、记录及资产凭证的存放地点列表
好奇
- 如果我是唯一的受托人,却生病了,我的信托会怎样?
- 我的继承人有权决定由谁来接替我担任受托人吗?
- 如果我忘记指定后备人选,会带来多大的麻烦?
探索
- 继任受托人是指在现有受托人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由信托文件中指定的接替其职务的人或机构。许多信托文件会指定一系列继任者,这样即使第一位继任者无法或不愿履职,后续的继任者便可接手。被指定的继任者并无义务必须担任该职务,他们可以拒绝。如果没有任何被指定的继任者既有能力又愿意承担此职责,则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填补空缺,这可能会导致延误,在某些情况下甚至需要诉诸法院。
- 根据《统一信托法》第705条,受托人可以通过向合格受益人、在世的委托人以及所有共同受托人提前至少30天发出通知的方式辞职,或者经法院批准后辞职。所谓合格受益人,大致上是指那些目前有资格获得分配的人以及下一顺位的受益人。辞职并不会免除受托人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在财产移交之前,已辞职的受托人仍需履行保护该财产所需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力(第707条)。随后,指定的继任者将接受该职务并接手管理。
- 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更为复杂,因为受托人虽然还活着,但却无法处理相关事务。许多信托文件都规定了自身的判定标准,比如需要一两位医生的书面证明。根据《统一信托法》的默认规定(第704条),当为个人受托人指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时,就会出现职位空缺的情况。如果信托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家属就必须通过法院程序来选定继任者,这一过程既耗时又费钱。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是为了保护受益人免受那些已无法胜任职责的受托人的损害。
- 如果不再有受托人,该空缺职位就必须填补。根据《统一信托法》第704条,对于非慈善信托而言,填补顺序为:首先由信托文件中指定的继任者;其次由合格受益人一致同意后指定的人;第三由法院指定的人选。只要有一名合格受益人不同意,就需通过法院途径来解决。如果仍有共同受托人在职,通常无需填补该空缺职位。通过法院指定受托人则意味着需要提交相关文件、等待审批,并支付法律费用,这些费用通常由信托财产承担。
- 交接流程是将相关记录、账户及资产从原受托人移交给新受托人。根据《统一信托法》的规定,辞职或被解职的受托人必须及时将信托财产移交给继任者(第707条)。在出现空缺时,除非仍有共同受托人存在,否则前任受托人必须向合格受益人提交相关报告(第813条);如果受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则由其个人代表、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来提交该报告。此后还需对银行账户、投资账户及产权证书进行重新登记或更新,以便新受托人能够履行职责。
- 银行、经纪商和产权公司通常会在允许继任受托人履行职责之前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如信托文件的相关页码、死亡证明或辞职信,以及继任人的书面接受函。在遵循《统一信托法》(第1013条)的州,受托人可以提供“信托证明”来替代完整的信托文件;该证明能够确认信托的存在、受托人的身份及其所拥有的权力,但不会透露谁会继承哪些财产。保持一份最新的账户及记录存放地点清单,有助于加快交接流程。
关键事实
- 根据《统一信托法》第705条,受托人可在向合格受益人、在世的委托人以及所有共同受托人发出至少30天的通知后辞职,或者经法院批准后辞职。
- 如果未指定继任者,且合格受益人之间也无法就人选达成一致,法院将任命一名受托人(《统一信托法》第704条)。
- 根据《统一信托法》第704条,当没有指定的继任者时,合格受益人可通过一致同意来填补非慈善信托中的空缺职位。
- 根据《统一信托法》第707条,前任受托人必须及时将信托财产移交给继任受托人;根据第813条,其还必须向合格受益人提交关于受托人职位空缺的报告。
- 在遵循《统一信托法》的州(第1013条),受托人可以向银行及其他机构出示“信托证明”,而无需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
- 如果唯一受托人同时也是所有现有及未来权益的唯一受益人,那么由于法律所有权与受益权合二为一,该信托关系即告终止。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请从您的个人经历或家族历史中找出9个具体的例子,说明有哪些人不得不承担起为他人管理财务的责任,比如在父母生病后代为处理他们的账单。
6归类根据交接发生的方式,将这9种情形分为6类:通过书面文件、法院命令、家庭协议、突然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辞职。
3提炼将这6个类别简化为3个核心要点,阐述是什么让财务交接顺利进行而非陷入混乱。
1凝结指定继任受托人比让法院来决定谁管理您的资产更省钱、更快。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 Uniform Trust Code (Uniform Law Commission)
- Maine Uniform Trust Code §704 (vacancy; appointment of successor; a state enactment)
- Maine Uniform Trust Code §705 (resignation of trustee)
- Maine Uniform Trust Code §707 (delivery of property by former trustee)
- Maine Uniform Trust Code §813 (duty to inform and report)
- Maine Uniform Trust Code §1013 (certification of tr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