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III · 家庭信托/3.3 夫妻与重组家庭/课程 5
离婚与现有信托
离婚如何改变可撤销信托,以及当不可撤销信托中仍指定前配偶为受益人时会发生什么。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自行变更受益人表格并修订可撤销信托;这些表格是免费的。但需注意:根据《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计划的规定,无论州法关于撤销的法律规定如何,该计划均向计划文件中指定的对象支付款项(参见 *Egelhoff v. Egelhoff* 案,2001年)。
- 通过合格国内关系令(Qualified Domestic Relations Order,依据《美国法典》第29编 §1056(d)(3))来分割雇主退休计划权益,而非将其变现提取,从而将该福利保留在计划内部。但需注意:计划管理人必须认定该命令符合“合格”标准方可予以接受。
- 仅将《统一财产法》(UPC)第2-804条规定的“因离婚而自动撤销受益权”作为最后的兜底保障,而非主要策略。但需注意:并非所有州都采纳该条款或将其适用于信托,且信托文件、法院命令或财产协议均可优先于该规定并予以排除适用。
- 对于新设立的不可撤销信托,采用“浮动配偶”(floating spouse)的定义无需额外成本,且能自动将前配偶剔除出受益人范围。但需注意:该定义必须在信托设立之初即载入文件;若现有信托文件中已明确指名某位配偶为受益人,则该配偶通常仍保留其受益权。
材料您的信托文件副本,尤其是其中定义“配偶”或受益人的相关条款。您所在州适用的《统一遗嘱认证法》第2-804条,如果您的州有此类法规的话(可在该州立法机构网站上免费获取)。目前以信托名义而非个人账户持有的所有资产清单
好奇
- 如果我们离婚,我的可撤销信托会自动变更吗?还是我需要签署新的文件?
- 如果我的前配偶是某项不可撤销信托的受益人,那么在我们离婚后他们还能收到钱吗?
- 我们家族信托中的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平分?
探索
- 在美国的许多州,离婚会自动改变可撤销信托的内容。《统一遗嘱认证法》第2-804条(该法律始于1969年,此条款为1990年的修订版)规定,除非相关文件、法院命令或财产协议另有规定,否则离婚或婚姻无效将导致给予前配偶及其亲属的可撤销赠与失效,同时也会取消其指定权以及担任受托人或其他信托职务的资格。此时,该信托将被视为前配偶已放弃这些赠与;有些州则规定应视为前配偶已经去世。并非所有州都适用这一规则,因此请咨询您所在州的法律规定。
- 不可撤销信托更为复杂,因为委托人通常无法独自更改其条款,而且第2-804条仅适用于可撤销的赠与。如果不可撤销信托中明确指定了配偶作为受益人,那么前配偶在离婚后仍可保留该权益。有些信托则采用“浮动配偶”条款,即规定受益人为委托人在当时与其结婚的人,这样一来前配偶便不再具有受益资格。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前配偶通常仍可根据原有约定享有相应权利,除非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予以变更。
- 在财产分割或赡养费计算中,信托资产和信托收入是否计入其中,因州而异。在加利福尼亚州和德克萨斯州等九个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州,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通常属于共同财产,将其放入可撤销信托中一般也不会改变这一性质。其他州则按“公平原则”划分婚姻财产,各州自行规定配偶在信托中的权益——例如由父母设立的信托——究竟应视为财产还是用于计算赡养费的收入来源。答案往往取决于该配偶对信托的掌控程度。
- 受联邦《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管辖的雇主退休计划与人寿保险有其自身的规则。在 Egelhoff v. Egelhoff (2001) 一案中,华盛顿州法律规定离婚后会自动取消前配偶的受益人资格。但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对于受 ERISA 管辖的退休计划而言,ERISA 的规定优先于该州法律,因此应由计划管理人向计划文件中指定的受益人支付款项。因此,仅凭离婚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让前配偶退出此类计划;通常需要修改受益人信息,或者离婚判决中必须包含法院认可的条款。
- 可撤销信托无法为委托人自身的债权人提供保护,在离婚时通常也无法抵御另一方的索赔要求。由于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该信托,其资产会被视为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它们仍属于委托人的应纳税遗产,法院在分割财产时通常可以对其加以处置。将资产放入可撤销信托并不会改变这些资产是婚姻财产、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性质;这取决于所在州的法律以及资产的取得方式。
- 在分居或离婚时,家庭通常会列出配偶双方作为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所有信托,并注明每项信托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对于可撤销信托,需要考虑的是该州是否有关于离婚时自动撤销的法律规定,以及这些规定是否适用于此类信托。而对于不可撤销信托,则需关注信托文件中对“配偶”的定义,以及其中是否存在禁止转让条款(spendthrift clause)。亚利桑那州等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州与其他州的规则存在差异,同时信托、退休计划和保险之间的规则也有所不同。
关键事实
- 根据《统一遗嘱认证法》第2-804条,在已实施该法律的州,离婚或婚姻无效会撤销对前配偶及其亲属的可撤销赠与,除非相关文件、法院判决或财产协议另有规定。
- 不可撤销信托通常不能由委托人单方面更改,因此前配偶仍可保留受益权,除非该信托中包含了“浮动配偶”条款之类的规定。
- 在 Egelhoff v. Egelhoff(2001)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对于受 ERISA 规范的雇主福利计划而言,ERISA 的规定优先于各州的离婚时撤销福利计划的法律,因此应由该计划的受益人指定规则来决定相关事宜。
- 在可撤销信托中的资产仍属于设立人的应税财产,在离婚时通常可以被追索;将这些资产放入信托并不会改变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所有还是个人财产的性质。
- 《统一遗嘱认证法典》最初由统一法律委员会于1969年通过;现行版本的第2-804条源自1990年的修订版,各州在采纳该条款时对其进行了本地化修改。
- 美国有九个州(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爱达荷州、路易斯安那州、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州、德克萨斯州、华盛顿州和威斯康星州)属于共同财产制州,在这些州,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通常由配偶双方共同拥有。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可能受离婚影响的最多9份文件(大多数家庭的数量会更少),例如各类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信托协议、退休计划及人寿保险受益人指定表格、产权证书,以及任何婚前或婚内协议。
6归类将这些文件分为6类:可撤销信托、不可撤销信托、ERISA雇主计划、其他退休账户、人寿保险,以及婚姻协议或地契。
3提炼将这6类文件归为3组:那些州离婚法规可自动调整的文件、需要填写新表格或重新签字才能变更的文件,以及其效力取决于法院财产分割方式的文件。
1凝结请用一句话说明在离婚后你最不确定的文件是什么,以及你会就它提出什么问题。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