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等级 V · 税务与传承/5.3 代际传承与慈善/课程 3
禁止永久存续条款及其废除
死者控制财产期限的旧有限制,以及为何许多地方已放宽这一限制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 在起草长期信托之前,请核查管辖州的存续期限:根据《统一法定规则》,若权益实际在90年内归属(vest),则该权益有效;而加入一条使信托在截止日期前终止的保留条款(savings clause)既无成本,又能防止赠与因违反规则而失效。
- 希望设立极长期限信托的家庭,通常可通过指定某州的受托人来适用该州法律:南达科他州已宣布普通法上的存续期规则不适用(SDCL 43-5-8),内华达州则允许长达365年;但该受托人的费用将在整个信托存续期间持续发生。
-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自2010年4月6日起生效的大多数文书依据《2009年永续与累积法》(Perpetuities and Accumulations Act 2009)享有单一的125年永续期限,因此无需计算在世受益人(lives-in-being);较早的文书仍适用此前的规则。
- 长期信托并不自动免除转让税:2026年的遗产税与赠与税(GST)免税额为每人$15,000,000,必须将其分配至该信托以使纳入比率(inclusion ratio)为零,否则当后代受益人获得利益时,将适用40%的GST税。
材料一张用于绘制三代人家谱的纸您所在国家或地区关于私人信托存续期限的规定以21年和90年为间隔的时间轴
好奇
- 一个世纪前去世的人还应该来决定谁可以拥有家族土地吗?
- 为什么法院会撤销一项可能根本不会造成任何伤害的赠与呢?
- 如果信托可以永远存在,那谁来保证它的诚信呢?
探索
- “禁止永久存续规则”限制了赠与可以推迟到多远的未来。英国法院制定这一原则,是为了防止土地所有者将财产世代锁定,从而阻碍土地进入市场、让死者继续控制生者。该原则最初体现在1682年的诺福克公爵案中:法院接受了在某一在世之人有生之年内即可生效的赠与,但明确表示不允许更长时间的推迟。在接下来的150年里,法院逐步明确了这一原则的界限。
- 这一经典标准在 Cadell v Palmer(1833)案中得以确定:即“在世之人寿命加21年”。美国学者约翰·奇普曼·格雷在1886年提出的观点是,除非某项权益必须在设立该权益时某一在世之人的寿命结束后21年内生效(若其会生效的话),否则该权益无效。这一标准相当严格;只要存在哪怕极其微小的可能性使得权益会在过晚的时间才生效,那么该项赠与即视为无效,即便实际上几乎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 这种严格的规定导致了许多荒谬的后果。在 Jee v Audley(1787)案中,一笔赠与未能实现,部分原因在于法律假定七十多岁的夫妇仍有可能生育更多孩子;教科书将这类人称为“有生育能力的八十岁老人”。还有其他一些棘手的情况,比如“未出生的寡妇”——她可能在赠与行为发生之后才出生。由于精明的律师也会陷入这些陷阱,这一规则便成了财产法中最难掌握的规则之一,许多信托协议都会加入“节约条款”,以便在截止日期前终止信托。
- 改革分两波进行。第一波是将“可能过晚生效”这一原则替换为“等待观察”:法院会视实际情况而定。美国许多州采用的《统一禁止永久存续规则法》(1986年)规定,只要某项权益在90年内实际生效,即可有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1964年永久存续与累积法案》引入了等待观察原则;而《2009年永久存续与累积法案》则为2010年4月6日后生效的大多数法律文件设定了125年的固定永久存续期限。
- 第二波变革更为深入。1983年,南达科他州废除了该规则对信托的适用(前提是受托人拥有出售财产的权力),其他几个州也相继取消了这一规定或将其有效期大幅延长;例如内华达州允许信托持续存在365年,特拉华州则废除了针对信托中动产的此类限制。正是这些变革使得长期存在的家族信托成为可能(课程5.3.1),同时也吸引了更多信托业务流向这些州。
- 这一变化既有支持者也有批评者。支持者认为,家庭应当有权自主规划后代的未来,而且现代信托制度有着完善的监管机制。批评者则指出,持续数个世纪的信托会集中财富,让早已去世的人继续掌控这些财产,而且随着受益人数量的增加,管理起来也会变得十分困难。在仍适用该规定的地方,它还可能使那些制定不当的赠与行为无效;因此,在制定任何长期计划时,信托的存续时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都是首要需要考虑的问题。
关键事实
- 禁止永久存续规则的起源可追溯至诺福克公爵案(1682年)。
- 卡德尔诉帕尔默案(1833年)确立了该制度的经典标准:在世之人寿命加21年。
- Jee v Audley(1787)案是“高龄仍有生育能力”这一问题的起源。
- 《统一禁止永久存续规则法》(1986年)规定了一个90年的等待观察期。
- 英格兰和威尔士:《2009年永久存续与累积法案》规定,自2010年4月6日起,大多数此类法律文件的期限均为125年。
- 南达科他州于1983年废除了关于受托人拥有出售权的信托相关规定;内华达州则允许这一期限长达365年。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九个人们可能希望将财产长期置于信托管理下的理由,以及其他人可能会反对的理由。
6归类将这9个方面分为6组:家庭保障、逝者对后人的掌控、税务规划、保持财产持续使用、代际公平以及长期管理。
3提炼将这6个方面简化为法律在确定信托存续期限时应当回答的3个问题。
1凝结用一句话说明你认为私人信托应当被允许存续多久,以及原因。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