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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等级 VII · 财产与企业/7.2 企业/课程 7

信托与运营公司:信托架构下的有限责任公司

通过信托持有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或公司股份:当某家企业构成信托资产的主要部分时,运营协议中的转让限制、S公司信托规则以及受托人的职责。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1. 在将有限责任公司(LLC)权益转让至您的可撤销信托之前,请阅读运营协议;许多协议允许向所有者的信托进行转让,且修订该协议的成本很低,而未经批准的转让可能仅转移分配权。
  2. 可撤销信托属于授予人信托(grantor trust),因此无需作出任何选择即可持有S型公司(S corporation)股票,且大多数情况下根据美国国税局(IRS)的“可选方法一”(Optional Method 1)无需单独申报纳税;该资格在所有者去世后持续2年。
  3. 此后,合格的S型子公司信托(qualified subchapter S trust)将按个人税率向其唯一受益人征收所得税;该选择须在股票转让后的2个月零16天内作出,逾期可依据《税收程序公报》第2013-30号(Rev. Proc. 2013-30)申请宽限救济。
  4. 选举小型商业信托(electing small business trust)允许拥有多名受益人,但S型公司的收入须按最高信托税率征税,即2026年超过$16,000的信托应税收入部分适用37%的税率;仅在无法采用合格S型子公司信托(QSST)时才应选择此项。
  5. 主要持有一家家族公司股票的信托应明确允许受托人保留该股票;否则,《统一审慎投资者法》第3条(Uniform Prudent Investor Act §3)要求实现资产多元化,而合理依赖信托条款的受托人将受到保护。

材料你正在研究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尤其是其中关于股权转让与接纳的条款。《美国法典》第26编第1361条(c)(2)、(d)和(e)款,涉及可能持有S类公司股票的信托,详情见law.cornell.edu。您所在州信托法典中关于谨慎投资者与受托人义务的相关条款第1.1.6课关于信托义务,以及第5.1.5课关于设权人信托。

好奇

  1.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将其权益放入信托中,那么受托人会成为该公司的成员吗?
  2. 哪些类型的信托可以持有S公司的股份,而不会使其失去S公司身份?
  3. 受托人是否必须出售家族企业以实现信托投资的多元化?

探索

  1. 业主们通常会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公司股份置于信托中,比如通过可撤销的生前信托来避免遗产认证程序,或是作为财产规划的一部分使用不可撤销的信托。此时,受托人拥有这些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并有责任为受益人管理这些资产。有三套规则需要遵守:公司自身的相关文件与所在州的公司法、针对S类公司的联邦税法,以及受托人在信托法下的义务。本课程将逐一介绍这些规则,解释相关法律条文,但不提供任何具体的结构设计建议。
  2. 有限责任公司受各州法律以及成员间的运营协议的约束,这些协议通常会限制股权的转让,例如要求其他成员同意、赋予优先购买权或规定回购条款。根据《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及许多州的法律规定,“可转让权益”的转让虽会让受让方获得分配利润的权利,但并不使其能够参与公司管理;成为公司成员通常需要得到运营协议的许可或其他成员的同意。有些协议明确允许将股权转让给所有者可撤销的信托机构。具体规则由相关协议和州法律决定。
  3. 对于S类公司,《国内税收法》第1361条对可持有其股票的主体作出了限制。符合条件的信托包括:根据设立人信托规则被视为由美国公民或居民完全拥有的信托,如可撤销的生前信托(第1361(c)(2)(A)(i)条);在假定所有者去世后两年内仍有效的此类信托(第1361(c)(2)(A)(ii)条);通过遗嘱获得股票的信托,在两年内有效的那种(第1361(c)(2)(A)(iii)条);有投票权的信托(第1361(c)(2)(A)(iv)条);以及选择成为小型企业信托的信托(第1361(c)(2)(A)(v)条)。其他信托则必须符合第1361(d)条规定的合格S子章节信托标准,或是符合第1361(e)条规定的选择成为小型企业信托的标准。若出现不合格的股东,S类公司资格即告终止。
  4. QSST在其存续期间只能有一名收入受益人,该受益人必须是美国公民或居民;所有收入都必须立即分配给该受益人,本金也只能支付给该受益人。由受益人自行做出选择,并作为S类股票的持有者来缴纳税款。ESBT则可以有多名受益人,如个人、遗产机构及某些慈善组织,但不得通过购买方式获得任何利息收益。由受托人负责做出选择,根据《国内税收法》第641(c)条的规定,S类公司的部分需按最高的信托所得税率由信托机构来缴税。这些选择都有截止日期,2553表格的说明及相关法规会详细介绍如何进行这些选择。
  5. 管理单一企业的信托可能会与受托人的投资职责产生冲突。根据《统一信托法典》,第802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诚义务,第803条则规定了其对受益人应保持公正的义务。大多数州都采用了1994年制定的《统一审慎投资者法》,该法第3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进行资产多元化配置,除非其合理地认为由于特殊情况,不这样做反而更有利于实现信托的目标;官方注释以希望保留家族企业作为例子。该法的规则属于默认条款,信托契约可以对其加以扩展、限制或取消,而受托人在合理依据这些规则行事时将受到保护。
  6. 在实践中,管理家族企业的信托文件通常会规定受托人是否可以保留该企业、由谁来行使表决权,以及受托人是否可以担任董事或高管。如果没有这些条款,则适用默认的职责规定。费用因地区和复杂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该信托可能需要提交独立的纳税申报表(1041表),而S型公司则需提交1120-S表。各州的法规不尽相同,因此应以相关州的信托法及公司法为依据。

关键事实

  • 根据《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及许多州的法规,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的受让人享有分配权,但除非运营协议或成员们另有规定,否则不享有管理权。
  • 根据设立人信托规则,被视为由美国公民或居民完全拥有的信托——例如可撤销的生前信托——可以持有S类公司的股票(IRC §1361(c)(2)(A)(i))。
  • 根据QSST规定(§1361(d)),若某人仅有一名收入受益人,该受益人必须立即获得所有收入,并且由该受益人自行选择按S类收入方式缴税。
  • 根据第1361(e)条,ESBT可以有多名符合条件的受益人,由受托人选定;根据第641(c)条,其S部分需按最高的信托税率征税。
  • 《统一信托法典》第802条规定了忠诚义务,第803条则规定了公正义务。
  • 《统一谨慎投资者法》第3条要求进行资产多样化配置,除非特殊情况表明这样做并不明智;而信托条款可以改变这一默认规定。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请从您正在阅读的运营协议、信托文件或案例研究中列出最多9项与持有企业的信托相关的条款(部分文件中的条款数量可能较少),这些条款包括转让许可、成员资格认定、S公司身份选择、权益保留条款以及谁有权行使投票权等。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转让与接纳规则、投票与管理、税务状况与选举、投资与留存义务、向受益人分配资金,以及您不确定的信息。
3提炼将这6个类别简化为3组:公司文件及法规中的规定、联邦税法中的规定,以及信托法中的规定。
1凝结将企业资产移入信托结构时,会同时涉及公司法、税法与信托法,这是因为这些法律分别规范企业的运营管理、税收处理以及信托关系的设立与运作。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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