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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等级 VIII · 世界信托/8.1 普通法体系/课程 3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加拿大境内的信托制度,包括魁北克的民法信托以及联邦层面的21年规则;在澳大利亚,可自由裁量的家庭信托十分普遍。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1. 加拿大:在信托成立满21周年之前,将资本财产按该信托的计税成本分配给加拿大居民受益人(《所得税法》第107(2)条),从而递延依据第104(4)条产生的视同处置。注意:对于非居民受益人,此类结转通常被拒绝(第107(5)条),因此其份额可能会立即触发纳税义务。
  2. 加拿大:年满65岁或以上的委托人可以按计税成本将资本财产转入“自我信托”(alter ego trust)(《所得税法》第73(1.01)条),在委托人生前不会发生21年期的视同处置。注意:若需申报,T3表格须在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交。
  3. 加拿大:对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或之后结束的年度,全年持有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0美元的信托属于“名录信托”(listed trust),可豁免第150(1.2)条规定的附表15受益所有权申报。注意:拥有应税收入的信托仍须提交其T3表格。
  4. 澳大利亚:遗嘱信托允许源自遗产的收入以成年人税率流向未成年受益人,包括享受18,200美元的免税门槛,而非适用超过1,307美元后高达45%的惩罚性税率。注意: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后取得的与遗产无关的资产将丧失该待遇。
  5. 澳大利亚:家庭信托可以将收入分配给成年受益人,并传递持有满12个月的资产的50%资本利得税折扣,前提是受托人在6月30日前通过决议确认当前的受益权归属。注意:无效的决议可能导致受托人按最高税率纳税。

材料《加拿大所得税法》第104条和第107条,可在Justice Laws网站免费查阅魁北克《民法典》中关于信托的第1260条至第1298条,可在LegisQuébec网站免费查阅澳大利亚税务局关于第100A条的裁决TR 2022/4及指南PCG 2022/2,可在澳大利亚税务局法律数据库中查阅。第4.1.7课:美国以外的政府福利信托,聚焦澳大利亚的特殊残疾信托

好奇

  1. 如果没有任何一方拥有该信托财产,魁北克信托如何存在?
  2. 为何加拿大税法将长期存在的信托视为每21年就会出售其资产?
  3. 为什么澳大利亚税务局会如此关注酌情信托如何分配收益?

探索

  1. 在加拿大,信托法主要由各省制定。每个普通法省份都有各自的受托人法规,例如安大略省的《受托人法》,该法规定了默认权力以及审慎投资者标准;不同省份的具体规定有所差异。相比之下,所得税属于联邦税种,适用于全国范围。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所得税方面信托被视为个人(第104(2)条),而加拿大税务局负责处理与信托相关的纳税申报事宜。本课介绍了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相关制度运作方式,但不建议采用任何特定的架构。
  2. 《所得税法》第104(4)条规定,除可折旧财产及某些存货用地外,大多数信托在设立21周年时以及此后每21年,均被视为以公平市场价值处置其资本财产,并以该价值重新取得这些财产。因此,即便没有进行任何出售行为,累积的增值部分也会产生应税收益。对于配偶或同居伴侣信托、alter ego信托及联合伴侣信托而言,首次视同处置通常发生在委托人或存活的配偶/伴侣去世之时。根据第107(2)条,个人信托一般可以以资产的税务成本将其分配给受益人,从而推迟收益的征税时间;但第107(5)条规定,非居民受益人通常无法享受这种结转待遇。
  3. 魁北克实行民法制度,其《民法典》对信托有专门规定。根据第1260条,信托源于委托人的一项行为,该行为将其财产从其自有财产(patrimoine)转移至其为特定目的而设立并划归专用的另一项财产中,受托人则承诺持有和管理该项财产。第1261条规定,这种信托财产属于“划拨财产”(patrimoine par affectation),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他们均不对该财产拥有物权。信托并非法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控制权及排他的管理权(第1278条)。《民法典》还承认个人信托以及为私人或社会公益而设立的信托(第1266条)。
  4. 在澳大利亚,信托法也主要由各州制定。每个州和领地都有各自的受托人法规,例如新南威尔士州的《1925年受托人法》以及维多利亚州的《1958年受托人法》,这些法规规定了默认权力、投资规则以及法院的监督方式;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那些为公众担任执行人和受托人的专业信托公司,则受《2001年公司法》第5D章的全国性监管,并由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进行监督。联邦税法随后适用于所有信托。
  5. 酌情信托,通常被称为“家庭信托”,在澳大利亚被广泛用于持有家庭投资或企业。受托人会在信托文件规定的受益人类别范围内,决定谁有权获得收益,而当前享有权利的受益人则需就其所得份额缴纳税款。在税法中,“家庭信托”的含义更为狭义:指的是那些受托人根据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附表2F作出了家庭信托选择的信托。此类选择会影响诸如信托亏损规则和红利抵免等事项,而向家庭团体以外的人士分配资产则可能需要缴纳家庭信托分配税。意愿书可以为受托人提供指导,但通常不具有约束力。
  6.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重点关注了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中的第100A条。该条款适用于这样的情况:根据“补偿协议”,某受益人被赋予获得信托收入的权利,但实际上是由其他人受益;此时,受托人需按最高税率对该笔收入纳税。2022年12月,澳大利亚税务局制定了税务裁定TR 2022/4以及实务合规指南PCG 2022/2,明确了该条款的适用方式,包括对在正常家庭或商业交易过程中签订的协议的排除规定。此外,澳大利亚还根据1991年《社会保障法》第3.18A部分设立了专门的残疾信托制度,相关内容见4.1.7课。

关键事实

  • 在加拿大,信托法主要由各省制定,而根据《所得税法》,针对信托的所得税则由联邦政府征收。
  • 《加拿大所得税法》第104(4)条规定,大多数信托机构需每21年按公平市场价值处置其资本财产;而配偶信托、自我信托及联合合伙信托则从相关人员去世之时起开始计算。
  • 根据《魁北克民法典》第1261条,信托财产是一种划拨财产(patrimoine par affectation),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对该财产均不享有物权。
  • 澳大利亚的信托法主要以各州法律为主,例如新南威尔士州的《1925年受托人法》;而受托人公司则依据《2001年公司法》第5D章接受全国性监管。
  • 根据澳大利亚税法,“家庭信托”是指依据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附表2F作出家庭信托选择的信托。
  • 澳大利亚税务局于2022年12月制定的TR 2022/4和PCG 2022/2文件,阐述了其对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第100A条的理解。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本课内容或你所阅读的官方资料中提到的加拿大或澳大利亚信托制度的最多9项特点(有些资料列出的特点较少),例如谁持有财产、收入如何征税、何时发生视同处置以及由谁来监管受托人。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加拿大普通法省份、魁北克省、加拿大联邦税、澳大利亚州法律、澳大利亚联邦税,以及你不确定的信息。
3提炼将这6个类别简化为3组: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特征、关于信托征税方式的特征,以及关于谁来监管受托人的特征。
1凝结用你自己的话写一句话,说明魁北克的信托财产(patrimoine)与受托人持有法律所有权的普通法信托有何不同。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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