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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等级 VIII · 世界信托/8.2 大陆法系与宗教法体系/课程 2

列支敦士登、瑞士与基金会

列支敦士登如何在1926年的公司法中纳入信托与基金会制度,瑞士为何在没有专门信托法的情况下仍能承认外国信托,以及民法意义上的基金会与信托有何不同。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1. 获得私人资产结构地位的列支敦士登基金会仅需缴纳1,800瑞士法郎的最低所得税,且不再另行征税(《税法》第62条、第64条)。但须注意:其必须提出申请、每年确认符合相关条件,且仅可持有无经济活动的被动资产。
  2. 私人受益型列支敦士登基金会无需登记于公共商业登记册(《民法典》第552条第14款(5)项);理事会成员应在30日内向司法办公室提交设立备案通知(第20条)。但须注意:受益人所在国仍将根据其本国规则对分配款项征税。
  3. 瑞士虽无信托法,但自2007年7月1日起依据《海牙公约》承认外国法下的信托,因此瑞士居民可担任此类信托的受托人。但须注意:以商业方式从事受托业务需根据《金融机构法》取得FINMA(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牌照。
  4. 就瑞士家族财富而言,单纯的赠与或遗赠往往最为精简:各州均对配偶免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多数州对直系后代予以免税,施维茨州则两者皆不征收。但须注意:由死者或捐赠人居住地所在州,或不动产所在地所在州决定适用规则。
  5. 瑞士的家族基金会仅可用于教育、捐赠、资助或类似目的(《瑞士民法典》第335条);纯粹用于提供生活费的基金会则无效(《瑞士联邦法律公报》108 II 393)。注意:若需为更广泛的家族成员提供福利,则需设立境外基金会,其税负由受益人所在国决定。

材料列支敦士登1926年1月20日颁布的《人与公司法》(Personen- und Gesellschaftsrecht, PGR),尤其是其中关于信托的条款(第897条至第932条)以及关于基金会的规定(第552条),内容可见gesetze.li网站。瑞士民法典(ZGB)第335条关于家族基金会的内容,见 fedlex.admin.ch海牙信托公约的HCCH状态表(hcch.net),以及关于该公约的第1.2.7课。

好奇

  1. 既然基金会没有成员或股东,那么其资产归谁所有?
  2. 一个没有自己信托法的国家如何能够认可外国的信托?
  3. 为什么法律体系允许设立用于家庭目的的基金会,却不允许设立仅用于维持家庭生活开支的基金会?

探索

  1. 1926年1月20日,列支敦士登颁布的《人与公司法》将信托制度纳入民法体系。该法中关于受托人制度的条款(第897条至第932条)借鉴了普通法中的信托制度。1928年4月10日通过的一项法律作为第932a条被加入,其中规定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信托——即“信托企业”。同一部法律也规范着基金会制度。本课将介绍这些制度以及瑞士的相关规定,但不会为读者提供各种制度的比较选择。
  2. 基金会是一种法人:它是由创立者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的资产集合体,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管理,没有所有者、成员或股东。信托则不属于法人;受托人拥有这些资产,并为受益人保管它们。列支敦士登长期以来允许设立公益型基金会与私人利益型基金会(包括家族型基金会)。2008年的改革对该国的基金会法进行了修订(2008年《政府公报》第220号),新法律于2009年4月1日生效,旨在完善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受益人的信息知情权以及监督机制。
  3. 列支敦士登的基金会并非简单地享有免税待遇。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法,那些属于私人资产结构类型的基金会仅需缴纳1,800瑞士法郎的最低年度所得税;其他类型的基金会则需按照普通税收规则纳税。此外,列支敦士登也是《海牙信托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相关规定,该公约自2006年4月1日起在列支敦士登生效。
  4. 瑞士没有国内信托法。该国于2007年4月26日批准了《海牙信托公约》,该公约于2007年7月1日在瑞士生效(参见HCCH状态表;第1.2.7课)。因此,瑞士法院承认依据该公约所选定的外国法律设立的信托,而瑞士的国际私法中也包含了有关信托的规则。瑞士居民可以担任此类外国信托的受托人,但瑞士并不存在基于本国法律的信托制度。
  5. 2022年,瑞士联邦委员会就一项在《债法典》中增设信托制度的草案进行了征求意见。2023年9月15日,由于缺乏政治支持,该委员会决定不向议会提交相关法案;2023年12月(上院)和2024年2月(下院),议会也放弃了这一提案。因此,瑞士仍依赖《公约》所认可的外国法上的信托制度。
  6. 瑞士的基金会受《民法典》管辖。第335条规定,家族基金会仅可用于支付家庭成员的教育费用、提供资助或支持或类似用途,同时禁止传统的家族信托制度(Familienfideikommiss)。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那些仅为维持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而向其发放收入的基金会是无效的(例如BGE 108 II 393案)。因此,瑞士的家族基金会比列支敦士登的私人利益型基金会范围更窄。

关键事实

  • 列支敦士登1926年1月20日的《人与公司法》包含了信托相关条款(第897条至第932条)、受托企业制度(第932a条,自1928年起生效)以及基金会法。
  • 基金会是一种没有所有者或成员的法人;而信托则不是法人,资产由受托人拥有。
  • 列支敦士登修订后的基金会法自2009年4月1日起生效。
  • 具有私人资产结构地位的列支敦士登基金会需缴纳至少1,800瑞士法郎的年度所得税;它并非完全免税。
  • 瑞士没有国内信托法;《海牙信托公约》于2007年7月1日在瑞士生效,而2022年拟制定的瑞士信托法草案最终并未得以实施。
  • 《瑞士民法典》第335条规定,家族基金会只能用于教育、资助或支持等目的,瑞士法院亦认定纯粹用于提供生活费的基金会无效。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本课内容或你所阅读的资料中提到的列支敦士登信托、列支敦士登基金会或瑞士家族基金会的最多9项特点(有些资料提及的特点较少),例如资产的所有者是谁、由谁负责管理、允许用于何种目的以及如何征税。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法人资格与所有权、管理、允许的用途、受益人权利、税收与监管,以及您不确定的信息。
3提炼将这6个类别简化为3组:基金会的特征、信托的特征,以及受瑞士或列支敦士登法律特别影响的特征。
1凝结用你自己的话写一句,说明基金会与信托在所有权方面的主要区别。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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