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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等级 VIII · 世界信托/8.3 信托的运营/课程 3

账目与记录

美国受托人应保留哪些内容,统一法案下本金与收益的核算方式(包括调整权限及单位信托转换机制),以及报告要求与时限对记录管理的影响。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1. 利用已送达的文件建立记录:银行和经纪商对账单、发票以及注明日期的每项决策备忘录,即可满足《统一信托法》第810条的要求,无需购买软件。注意:信托财产必须与受托人自有财产保持独立,且在可行时,其权属应登记在信托名下。
  2. 发送一份充分披露潜在索赔并载明起诉期限的报告:此后,索赔权将在一年(而非受托人离任或信托终止后的五年)后失效(《统一信托法》第1005条)。注意:各州规定不一;缅因州的较长时效期为六年。
  3. 受益人可以豁免受托人的报告义务(缅因州 18-B §813(4)),从而降低小型家族信托的年度报告成本。注意:该豁免可针对未来的报告予以撤回,且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索赔权的一年时效期永远不会开始起算。
  4. 无需法院即可调整收入与剩余权益:《统一基金投资法》第203条允许受托人在记录中进行调整,第三章则允许在发出通知后转换为单位信托。注意:上述任一措施均须有助于公正地管理信托,且在为获取税收优惠而需要时,适用 3% 至 5% 的单位信托限额。
  5. 税务记录至少应保存至申报后 3 年;若漏报收入超过已报告总收入的 25%,则保存 6 年;计税基础记录应保存至出售当年的时效期届满(美国国税局)。注意:信托记录应一直保存,直至《统一信托法》第1005条规定的时效期也已届满。

材料各州制定的《统一信托法》第810条、第813条和第1005条(例如缅因州修订法规第18-B章),均可在该州的立法机构网站上免费查阅。《统一受托人收益与本金法》(2018年)及其前言,可从统一法律委员会网站免费下载。一份显示本金与收益分别列出的信托会计报表样本

好奇

  1. 受托人需要出示哪些记录来证明信托的运作情况?
  2. 本金与收益之间的区别如何影响受益人当前与未来的所得?
  3. 信托关系终止后,其相关记录会保存多久?原因是什么?

探索

  1. 根据美国许多州所采用的《统一信托法》第810条的规定,受托人必须妥善记录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并将信托财产与自身的财产分开存放。《统一信托法》并未列出必须保留的文件种类。实际上,这些记录通常包括资金流入流出的凭证及收据、各项开支的发票、资产估值报告、与受益人及顾问之间的通信内容,以及关于各项决策及其理由的说明,比如是否进行自主分配或调整投资策略等。根据《统一审慎投资者法》第8条的规定,审慎性应依据作出决策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因此当时的记录能够反映受托人所了解的情况。本内容仅介绍常见做法,并不构成对任何受托人的建议。
  2. 许多信托会将收益分配给一名受益人,而将本金分配给另一名受益人——例如,将终身收益给予在世的配偶,其余部分则给予子女。因此,信托会计会将本金(资本)与收益(资本所产生的收入)分开处理。当信托条款未作规定时,州法律会提供默认规则:《统一本金与收益法》(1997年)已被广泛采纳,一些州则用其更新版本《统一受托人收益与本金法》(UFIPA,2018年)取而代之。根据这些法律,普通现金股息和利息通常属于收益,而出售资产所得的款项则通常属于本金。如果错误地划分各项收入,就会导致收益受益人与剩余财产受益人之间的价值分配不均。
  3. 旨在实现总回报的信托在增值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很少的“收益”,这会对依赖这些收益的人造成不公平;而高收益投资组合则可能对其他受益人不利。1997年的法案(第104条)赋予了受托人在收益与本金之间进行调整的权力,前提是受托人以谨慎投资者的身份进行投资、信托条款规定收益相关的分配方式,且受托人无法以其他方式做到公正行事。UFIPA第203条保留并扩展了这一权力:除非信托条款另有规定,只要受托人认为调整有助于公正管理信托,即可记录在案并在无需法院批准的情况下进行调整。第203条并未规定受托人有必须进行调整或考虑进行调整的义务。
  4. 另一种方式是单位信托(unitrust),在这种结构下,收益受益人每年获得的不是信托的实际收入,而是该信托价值的一定比例。许多州在1997年法案的基础上还制定了关于单位信托转换的法规。根据UFIPA第3条的规定,如果受托人认为这样做有助于公正地管理信托,并且已按照第304条的要求通知了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及其他相关方,那么无需法院批准即可将收益信托转换为单位信托、对单位信托进行修改或再转换回收益信托。该比例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参照市场数据来确定(第306条)。根据该法案的说明,诸如3%至5%这样的与税收相关的限制仅适用于那些为获得税收优惠而需要遵守这些限制的信托。各州的法规有所不同。
  5. 《统一信托法》第813条要求受托人至少每年一次,以及在信托终止时,向当前的收益或本金受领人、有资格领取收益或本金的受益人以及提出要求的其他受益人提交报告。该报告需涵盖信托财产、负债、收入与支出情况(包括受托人报酬的来源与金额),以及信托资产的清单;在可行的情况下,还需列出这些资产的市场价值。《统一信托法》仅规定了报告的内容要求,并未指定固定格式,因此不同州、法院及受托人的报告格式各不相同,有些法院则要求按照特定格式提交正式的账目报表。受益人可以放弃获取报告的权利,而信托条款或州法律也可能改变受托人的此项义务(第2.2.4课)。
  6. 并没有统一的规则规定必须保存信托记录的时长,但有两个相关的时限。根据《统一信托法》第1005条,受益人在收到已充分说明可能存在的索赔事项并注明申诉期限的报告后,通常必须在一年之内提起违约诉讼;而根据该法的统一文本,索赔则必须在受托人离职、受益人的权益终止或信托关系结束后的五年内提出,以最早发生的时间为准。各州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缅因州规定的期限为六年。在联邦税收方面,美国国税局要求,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与税法要求一致,通常至少为纳税申报表提交后的三年。因此,用于支持各类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的记录往往会被保存到这些期限届满为止。

关键事实

  • 《统一信托法》第810条要求受托人妥善记录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并将信托财产与自身的财产分开存放。
  • 《统一本金与收益法》(1997年)及其修订版《统一受托人收益与本金法》(2018年)规定了在收益与本金之间分配收入与支出的默认规则。
  • 根据 UFIPA 第 203 条规定,若为了公正地管理信托,受托人可在记录中自行调整收益与本金的比例,而无需获得法院批准。
  • 根据UFIPA第3条规定,受托人在发出通知后,可将信托转换为单位信托或从单位信托转换回普通信托;3%至5%的比例限制仅适用于那些为获得税收优惠而需要遵守该限制的信托。
  • 根据《统一信托法》第813条,受托人至少每年一次,并在信托关系终止时,必须报告信托财产、负债、收入、支出以及自身的报酬情况。
  • 根据《统一信托法》第1005条,若在已充分披露信息的报告出具一年后提出索赔,或受托人离职、受益权终止或信托关系终结后的五年内提出索赔,则该索赔将被驳回;不过不同州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举受托人可能保留的最多9份记录,这些记录可来自本课程内容或您正在阅读的信托账户示例(某些资料中列出的数量较少),例如银行对账单、股息通知、评估报告、致受益人的信件以及分配决定说明,并注明每份记录涉及的是收入还是本金。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收入、支出、估值、往来信件、决策记录和报告。
3提炼将这6个类别简化为3组:资产流入与流出的记录、信托机构持有资产及其价值的记录,以及受托人做出的决定及告知受益人的内容。
1凝结用1句话解释,当信托同时设有收益受益人与剩余财产受益人时,将收入与本金分开处理为何重要。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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