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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等级 VIII · 世界信托/8.3 信托的运营/课程 5

对不可撤销信托的重新设计与修改

变更不可撤销信托的主要美国途径包括:信托财产转置(decanting)、经各方同意或法院裁定进行的修改、非司法和解协议及信托保护人制度,以及信托财产转置所引发的联邦税务问题。

本内容为教育性质,不构成法律建议。信托法因国家和州而异,合适的结构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您签署的任何文件都应由您所在地的合格律师起草或审核。

精简路径

法律允许的最省钱、税负最低、最简单、最私密的做法,按优先顺序排列。每一步都注明所依据的规则,以及保持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

  1. 成本最低的变更:所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非司法和解协议(《统一信托法》第111条)可在不诉诸法院的情况下,就解释、受托人的任命、支付或管理地点等事宜达成和解。但需注意:该协议不得违反信托的重大目的,且必须包含法院可正当批准的条款。
  2. 依据法定规定进行倾倒(decant),无需委托人同意或法院介入:缅因州的规定允许经授权的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合格受益人及其他相关方发出至少60天的通知后采取行动(《缅因州修订法规》第18-B编第1207条)。但需注意:拥有有限自由裁量权的受托人必须确保每位受益人的权益在实质上与原信托相似(§1211)。
  3. 在新设立的信托中起草“信托保护人”权力,以便在不诉诸法院的情况下修改管理性条款或变更管辖法律。但需注意:根据《统一指令信托法》,信托指导人通常负有信义义务;若权力的行使超出其约定范围或出于恶意,则可能受到挑战。
  4. 通过“倾倒”(decant)保留祖父级信托的代际跳跃豁免权,但仅限于信托文件本身、或该信托变为不可撤销时所在州的法律允许在不需受益人或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情形(《财政部法规》§26.2601-1(b)(4)(i)(A))。但需注意:新信托不得将权益的归属推迟至超出原永久存续期限。
  5. 当私法途径行不通时,法院可因不可预见的情况(《统一信托法》第412条)或为实现委托人的税务目标而修改信托条款,甚至可追溯适用(§416)。但需注意:改变受益权益的“倾倒”(decant)在联邦税法上的影响尚不明确;美国国税局已暂停对此类事项发布裁定(《通知》2011-101号)。

材料各州制定的《统一信托法》第111条以及第410条至第417条,例如缅因州修订法规第18-B章的内容,均可在该州的立法机构网站上查阅。各州的信托财产转置(decanting)法规,例如缅因州的《统一信托财产转置法》(第18-B编,第12章),可在立法机构网站上查阅。美国国税局2011-101号公告,内容涉及从一个不可撤销信托基金向另一个不可撤销信托基金的资产转移,可在irs.gov上查看。

好奇

  1. 如果信托文件中未提及,受托人行使信托财产转置(decanting)的权力从何而来?
  2. 受益人在没有委托人的情况下何时可以变更不可撤销信托?又何时需要法院介入?
  3. 为何美国国税局尚未对每一次信托财产转置(decanting)的税务处理问题作出规定?

探索

  1. “不可撤销”意味着委托人通常无法单独更改或终止该信托,但并不意味着其条款永远不能变更。在美国,存在多种途径,具体可用哪种取决于所在州以及信托文件的规定。所谓信托财产转置(decanting),是指受托人行使分配权,将现有信托(即第一信托)中的财产转移到另一项具有不同条款的新信托或不同信托中(即第二信托),这一过程类似将葡萄酒倒入新的容器中。这种权力可能源自信托条款、各州的信托财产转置法规或,在某些州的情况下,源自判例法。本课将介绍这些途径,但不会推荐任何一种具体方法。
  2. 统一法律委员会于2015年通过了《统一信托财产转置法》(UTDA);该法案已在多个州得以实施,不过各州的实施方式有所不同,其他州也有各自的信托财产转置法规。缅因州的版本(第18-B编第12章,2021年颁布)就是一个例子。根据该法律,经授权的受托人无需征得任何人同意或法院批准即可进行信托财产转置,但必须至少提前60天通知委托人、合格受益人及其他受托人(§1207)。那些只有有限自由裁量权的受托人——例如需按照可确定的标准进行分配的受托人——必须在第二信托中为每位受益人提供实质相似的权益(§1211)。如有需要,可向法院寻求指示或批准(§1208)。
  3. 《统一信托法》规定了通过法院解决相关问题的途径。根据第411条,若委托人及所有受益人均表示同意,则即便修改或终止该非慈善性质且不可撤销的信托会违背其重要目的,仍可如此操作;该示范文本允许以非司法方式处理此类事务,但缅因州等一些州要求必须通过法院命令才能进行相关操作。在没有委托人的情况下,只有当法院认定继续维持该信托对于实现任何重要目的并非必要时,所有受益人才可以终止该信托;或者,在修改信托不会违背其重要目的的情况下,他们也可以对信托进行修改。根据第412条,若出现意外情况且通过修改管理性或处分性条款或终止信托能够更好地实现该信托的宗旨,法院可对此类条款进行修改或终止信托。根据第416条,法院甚至可以追溯性地修改信托条款,以实现委托人的税务目标。
  4. 根据《统一信托法》第111条,“利害关系人”指那些其同意对于达成具有约束力的经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而言是必要的主体,他们可以就任何与信托相关的事务订立具有约束力的非司法和解协议。这些事务包括解释条款、批准受托人的报告或账目、任命受托人或确定其报酬、变更信托管理地点以及规定受托人的责任等。此类协议的效力仅限于不违反信托的实质性目的且包含法院能够予以认可的条款的范围之内。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请求法院对其予以批准。由于该协议仅对签署协议者或经适当授权的代表具有约束力,因此查明所有利害关系人至关重要。
  5. 某些信托契约会指定一名信托保护人,该人员并非受托人,但被赋予修改管理条款、变更管辖法律或解除及更换受托人的权力。只要在明示权限范围内行事,保护人无需经过法院授权。其权力范围以及是否需承担信义义务,均取决于信托契约的约定及所在州的法律。2000年的《统一信托法》(第808条)规定,拥有指导受托人行为权力的人应被推定为负有信义义务;而在一些州实施的《统一指令型信托法》则规定,“信托指令人”需承担与受托人相同的信义义务。不过,如果保护人超出其权限范围行事或出于恶意使用权力,其权力仍可能受到质疑。
  6. 信托财产转置(decanting)可能会带来联邦税方面的影响。在2011-101号通知中,美国财政部与国税局征求了关于何种情况下改变受益权益的信托财产转置不需缴纳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或代际跳过转移税的意见。他们列出的相关因素包括增加受益人、变更受益人的权益、将信托从委托人信托转为非委托人信托或反之,以及延长信托的终止日期。在这些问题仍在研究之中时,国税局表示不会针对那些会改变受益权益的信托财产转置出具私人信函裁决。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5日。专业人士通常会评估每项拟议变更带来的税务影响,而且各州的税收规定也可能有所不同。

关键事实

  • 统一法律委员会于2015年通过了《统一信托财产转置法》;那些颁布该法律的州(如2021年的缅因州),往往会对其文本进行修改。
  • 根据缅因州的信托财产转置法案,经授权的受托人无需获得同意或法院批准即可进行信托财产转置,但必须提前至少60天发出通知(18-B §1207)。
  • 根据《统一信托法》第411条,只有在法院认定继续维持该非慈善性质且不可撤销的信托对于实现任何重要目的并非必要时,所有受益人才能在委托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终止该信托。
  • 《统一信托法》第412条允许法院因委托人未曾预见的情形而修改管理性或处分性条款,或终止信托;第416条则允许为实现委托人的税务目标而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 根据《统一信托法》第111条,非司法和解协议仅在不违反其根本目的且包含法院能够予以认可的条款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 在2011-101号通知中,美国国税局征求了关于信托财产转置对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以及代际跳过转移税影响的意见,并表示在研究这些事项期间不会针对那些会改变受益权益的信托财产转置出具私人信函裁决。

练习 九、六、三、一

9收集列出不可撤销信托可被变更的最多9种方式,这些方式可以来自本课程内容、信托文件或您所阅读的州法律条文(某些资料中列出的方式较少),同时注明实施变更的主体以及是否需要法院介入。
6归类将它们分为6类:信托财产转置(decanting)、经同意的修改、因意外情况而由法院进行的修改、为税务目的而由法院进行的修改、非司法和解协议,以及信托保护人权力。
3提炼将这6类变更归纳为3组:受托人或信托保护人可单独作出的变更、需要受益人同意的变更,以及需要法院批准的变更。
1凝结用你自己的话写一句,解释为什么“不可撤销”的信托有时仍然可以被更改。

事实核查

日期、数字及数据均依据下方列出的已发表资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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